文化产业经济支持政策研究:国际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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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闻出版行业产业政策

一、 新闻出版政策

美国宪法对出版的基本原则是从根本上保证出版自由和有限度地限制出版自由的滥用(姚德权,2006)。对于出版自由的确定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建国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连续判例的方式明确新闻出版自由。例如,在1931年尼尔起诉明尼苏达州这一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不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而且还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但美国也针对特别情况,对出版自由的范围进行规制。例如,美国曾出台《反猥亵法》和《康斯托克法》,禁止出版淫秽色情类图书(Ana and Men-dez,2016)。在一战期间,美国还陆续出台《间谍法》《对敌贸易法》,严格压制反战和反美国政府言论,这一政策在一战后得到延续。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美国出台《国家安全法》和《共产党管制法》,禁止对美国国家安全不利思想的传播。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出台《爱国者法》,将出版言论审查理论上渗透到了公民日常通信中(崔明伍,2012)。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政府管制出版自由采用的是民意压制和非正式行政参与方式。2002年夏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民众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支持骤降。在对全美范围内1000名成人所作的随机调查中,49%的人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走得太远,还有许多人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自由权利视为反恐战争应打击的目标(Manwell,2010)。在非正式行政参与方面,为阻止反歧视文章的发表,美国于二战时期所成立的战时生产委员会更是砍掉了许多报纸的油墨及纸张供应(崔明伍,2012)。

二、 版权保护政策

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将书籍、地图和航海图纳入保护范围,并实行初始期限为14年、续保期限为14年的保护期。1976年,美国全面修改《版权法》,确立了当代美国版权法律体系中主体、客体、内容、邻接权、版权限制和利用等方面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1976年《版权法》对版权作品中的五种专有权利的规定全部都是关于财产权利,没有当今知识产权法中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人身权利的规定(张戈平,2020)。

在数字出版方面,美国率先在《版权法》中将电子传送系统及尚未使用或发明的系统引入表演和展览的设备或程序,为数字版权的创设和传统版权向数字端的转变提供了依据。1982年,美国提高版权犯罪惩罚标准,出台《反盗版和假冒犯罪修正法》,将侵权行为由民事上升到刑事层面。《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进一步将数字信息传输下的发行权纳入保护体系。在此基础上,《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和限制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为其设置了“避风港”(黄先蓉、李魏娟,2012)。《数字千年版权法》延长了个人和公司的版权保护期,对于个人,保护期延长到创作者去世后的70年;对于公司,则延长到95年。《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补偿法》加强了针对侵犯版权人版权行为的民事处罚力度。《规范对等网络法案》限制了传输者责任,保护版权作品的线上传输过程(张戈平,2020)。

三、 税收补贴政策

美国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出版机构实行税收双轨制。针对营利性出版机构,联邦政府征收15%—34%的所得税。部分州政府对营利性出版机构的征税率在12%以下,加征3%—7.5%的出版物产品销售税。对于营利性出版机构,美国政府仅提供版权保护、支持行业标准制定等公共服务。但对非营利性出版机构,从1917年起,联邦政府不仅不征税,还给予相对应的财政补贴。1970年起,美国建立了文化资源出版中心,帮助大学出版社、学术团体出版社、社团出版社和宗教出版社等非营利性机构解决出版困难问题,并设立严格的“宽进严出”机制,打破营利性出版机构的垄断(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等,2013)。

美国政府大多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富布赖特学者出版基金等资助出版行业。这些基金来源于财政直接拨款或对应税收项目。但美国书业研究集团的统计表明,从国际横向的角度进行比较,美国政府给予新闻出版业的人均直接资助水平较低,分别为加拿大和英国的6%和1.5%(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等,2013)。

美国政府对出版业税收采取“国民待遇”,具体政策有:(1) 绿色经济退税。出版行业的上游是造纸行业,容易造成严重污染。美国政府规定,若造纸公司回收副产品黑液,可享受对应0.50美元/加仑的退税补贴。除此之外,还有1.0l美元/加仑生物燃料的税收抵扣。(2) 电子商务免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不得因邮寄或线上订购发生的交易事项,对实体不在该州的公司征收销售税,这使得美国的网络贸易长期免征销售税。(3) 捐赠退税。自1917年起,美国联邦税法就规定对非营利性出版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2005年,美国政府颁布的《卡特里娜紧急减税方案》规定,出版商可以通过捐赠图书的方式获得退税。(4) 高报损率优惠。针对出版业高退货率的特点,美国从1925年起就实行书店可以退货的制度,税务局允许出版业在报损率方面享有很宽松的政策优惠。(5) 报业直接减税政策。2009年3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报业减税法案》规定,报业公司直接减免60%的税收。(6) 各州特别待遇。例如,在新泽西州,对直接或主要用于印刷出版报纸的机器设备免征销售税;在亚特兰大州,对《圣经》图书免征销售税;在纽约州,对电子书免征销售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等,2013)。

四、 贸易保护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出版物出口,美国对出口图书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全额退税政策,并以加大绿灯补贴和减少红灯补贴两种方式进行贸易保护。绿灯补贴是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两类不可诉的补贴,即不针对特定对象的补贴和指定的专项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等。美国采用文化宣传基金和国际教育援助基金等方式补贴出版物出口,规避红灯补贴。美国新闻署也在海外设立联络站,举办文化交流、英语教育和图书展览活动,间接支持海外出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等,2013)。若本国图书产品在对象国权利受到侵害,美国政府还会将侵权人和对象国列入黑名单,从其他贸易中惩罚侵权人和对象国。美国还利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建立起对其有利的国际版权保护机制(Cartwright,2019)。

五、 其他扶持政策

美国对新闻出版行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 廉价的邮政服务

美国邮政服务对出版商至关重要,美国邮政作为国企在降低出版业流通成本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采用隐性补贴的方式将书刊的邮资定为三级,确保邮寄书籍的费用均一致。

2. 制定出版标准

美国政府通过免税、基金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出版商协会制定和推广行业标准,并借此使供应链标准化和网络化。到目前为止,美国图书出版行业标准已经涵盖了产品识别、描述、电子图书格式、图书文本、标准名称标识符、主题分类、数据交换等方面。依据这些标准,出版商、书目服务机构可以对出版物的元数据进行标准化,产业链各环节也能够共享这些信息,降低运营成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等,2013)。

3. 人才培养扶持

美国公立高等教育为出版业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在美国新闻专业学科评估中,排名前10的大学中有9所为公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