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制
在政府管理体制中,美国政府没有专门单设出版管理机构,主要通过财税政策和一般法律体系对出版行业进行管理(李祥洲,2004)。在版权事务方面,美国政府设置了版权局,其主要职责是提供立法咨询,对如何注册、如何复制及许可问题作出相应的规范,并通过和其他职能机构合作,全面保护著作人版权利益(Jeffrey,2015;段诗韵,2014)。美国还成立了独立的版税裁判所,用以确定和调整合理的版权许可使用费,解决版权人和使用者的纠纷。在仲裁程序方面,版税裁判所还赋予版权人或使用者再调整版权作品使用费率的权利。此外,美国司法部还规定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为“费率法院”。在使用费数额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向费率法院提起认定请求。但在实践中,费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出效率低下的弊端。因而,美国司法部规定费率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一年内一审审结(吴文婉,2019)。
在内容出版方面,美国采用登记制。美国各地都可以登记成立出版公司,没有全国统一的登记处所。在对出版的前后管理中,美国采用事后处罚的“追惩制”。在非政府管理体制中,和其他产业一样,美国对新闻出版行业采用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美国出版行业协会采用会员制,主要职责是维权、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李祥洲,2004),出版行业协会还担负直接管理行业的任务,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投资和法律等服务。美国出版行业协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AAP),具有民间性、自愿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出版商协会下设核心委员会、核心国际委员会、核心版权委员会、数字问题委员会、高等教育出版委员会、PreK-12学习小组委员会和专业与学术出版部门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维权、行业自律、行业规划与促进和信息服务。
具体来说,在版权保护方面,美国出版商协会成立了在线盗版工作组,不仅保护印刷出版物的版权,还保护线上出版物的版权。谷歌图书数字拷贝侵权案就是其本土版权保护最成功的案例。出版商协会的版权保护还延伸到海外市场,持续推行“查禁行动”。在出版自由方面,出版商协会长期与法院和立法机构协商,反对审查制度,并于每年举办“禁书周”以捍卫书面表达自由。在学术自由方面,出版商协会还曾携手多个组织将美国政府告上法庭。在行业自律方面,出版商协会陆续制定了EPUB3标准、电子图书开放标准、数字对象识别系统、《编辑行为守则》和《大学出版商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和出版行业自律规章,其范围涵盖出版物内容、生产、经营和版权保护等全流程。在行业奖惩方面,出版商协会设立了“美国国家图书奖”“柯蒂斯·本杰明奖”“美国专业学术出版奖”“普若斯奖”“里维尔奖”和“‘点灯人’荣誉奖”等一系列激励大众或学术出版的荣誉奖项,也以将违规会员单位驱逐出协会的方式惩戒不良行为,从而为出版行业树立声誉。在内部协调方面,出版商协会对业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比法院更有优势。这是因为出版商协会不仅更加了解行业规则,而且调解和仲裁过程为内部秘密进行,有利于保护涉事公司的声誉。在行业规划与促进方面,出版商协会以建议的方式影响立法和政策,以创建创新和数字学习中心项目的方式推动教育出版研发(陈大猷,2017)。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开放存取运动中,出版商协会与研究图书馆协会直接开展政策博弈,要求对版权资料加以限制,完全否定开放存取政策(张宏胜,2010)。
在国内交流方面,出版商协会与国会图书馆、美国艺术家联盟(AAA)等频繁合作,还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例如,出版商协会发起名为“抓紧阅读”的阅读宣传活动,配套的还有书展、新书推荐、名人演讲和阅读培训等。出版商协会还会对公司发起图书捐赠活动,并在官网上列出符合捐赠条件的501c3组织,以鼓励其捐赠图书。在国际交流方面,出版商协会积极组织国际交流活动,每年举办图书展览,扩大图书和出版物的市场,增加会员产品的出口(潘文年,2009),同时还积极加入国际出版商协会(IPA)等国际出版组织,建立多边定期交流机制以解决国际版权保护等问题(赵光敏,2007)。在信息服务方面,出版商协会统计并发布行业信息,除了年度行业报告外,还会每月发布统计简表,归纳不同领域的数据和趋势。其中,年度行业报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库存等方面信息。这些信息由专业咨询公司进行收集和分析。在信息交流方面,出版商协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并为各会员提供人力资源等内部培训服务(陈大猷,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