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经济支持政策研究:国际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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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国文化产业经济支持政策

第一节 美国文化产业经济支持政策概述

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这一规定为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定下主要基调,美国文化产业的自由发展由此得到坚实保障。不同于英、法等欧洲国家直接扶持本国文化发展的传统,美国在文化上秉持自由主义原则,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在制定和执行文化政策时需格外慎重,以防止逾越自由主义原则的行为发生(王景云,2016)。在行政体制上,美国没有针对文化发展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多数文化产品只受市场规律支配,在“看不见的手”作用下经历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然而,文化产业也是经济的一种形态,本身不会主动地有序进行,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相关政策加以调控和引导。虽然看似“无为而治”,但从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主权的角度来说,美国文化产业政策是全方位、多层面覆盖的,并且渗透在各领域。因此可以说,美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产业政策的支持。

根据张慧娟(2013)的研究,美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美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萌芽期,即一战至二战期间,此时的文化产业政策初步形成。由于处在战争的特殊背景下,政府加强了对社会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监管。1917年至1918年,美国先后颁布并通过了《间谍法》《对敌贸易法》等。20世纪20年代后,伴随无线电、放映机等设备的出现,美国的广播业、电影业迅速壮大,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如《无线电法》《通信法》的通过使得美国无线电通信得到有效管理,制止了广播线路的混乱情况。这一阶段的文化产业政策着重在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行业监管之间找到平衡点,探索和限制监管的边界。第二阶段是二战结束后至冷战结束,此时的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受到东西方冷战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深刻影响,成立了一系列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机构,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并重视对美国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推广,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色彩。比如,成立国际新闻局和文化交流局(1948年),建立独立的美国新闻署(1953年),通过《相互教育和文化交流法案》(1961年)。该阶段的文化产业政策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促进了美国文化在世界范围的扩张,促使出现了一批实力雄厚的大集团。第三阶段是从苏联解体至今,美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局面和挑战。由于信息革命和网络的兴起,传统文化产业格局受到冲击,更新换代的需求十分迫切。同时,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等问题在新行业中显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新情况。全球市场上文化产业竞争激烈,英、法、日、韩等国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抢占行业份额。美国文化产业政策在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趋势下,不断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变化。比如,对《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多次修正,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