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路与方法
本文试图从一种“全景式”的宏观视野出发,提出“环境法法权”概念,既不偏重公民社会的环境权利,也不偏重政治国家的环境权力,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论证其作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的合理性,进而对环境法法权结构展开类型化分析探讨。对作为环境法法权结构的逻辑基础的环境利益,环境权利的应然体系与逻辑关系,环境权力体系构造与运行原理,环境法法权的法律配置的实然不足及其完善方向、运行中的冲突及其消解之道等各方面做体系化、层级化的深入探讨,最终提出环境法法权的规范建构路径。基本的研究路径是:“贯穿一条主线→围绕两个核心问题→遵循两条研究脉络→突出一个重点问题”。贯穿一条主线,即始终贯穿“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统一体”的法权结构完善这一主旨;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即对环境权利的体系建构、法律配置、权利冲突等问题展开分析;同时对环境权力的体系构造、权力分配与制衡、实践运行等问题展开分析,并着重研究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遵循两条研究脉络,即法理分析脉络和实证分析脉络,运用法理分析方法,对环境法法权的概念进行理论证成,进而对环境法的法权结构、环境权利的应然体系、环境权力构造与运行原理等问题展开理论分析;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利的法律实然配置、运行冲突和实践不足进行事实与经验材料的分析。突出一个重点问题,就是探讨如何在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的竞争性成长中逐步完善环境法法权结构,实现法权结构的动态平衡和协调稳定,推动环境治理走向多元合作共治。对环境法法权结构的分析,将坚持类型化分析、法益分析、规范法学分析的进路。
第一,类型化分析进路。
类型化分析是以类型化思维为核心的法学方法论,是以事物的本质特征为标准对研究对象进行类属划分的方法。类型具有模糊的外形和开放的结构,因而很难被精准定义,而只能被大体描述。类型化的方法,一方面体现为一种抽象的概括思维,另一方面又体现为精致化的具体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讲,类型化的法学方法是介于抽象研究和具体研究之间的一个中介。拉伦茨认为,“将大量本身彼此不同,而且本身极度复杂的生活事件,以明了的方式予以归类,用清晰易变的要素加以描述,并赋予其中法律意义是‘相同’者同样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的任务所在。”注9
环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涉及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的冲突,生态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冲突,发展任务、经济目标、公共环境利益诉求构成了相互掣肘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权力职责关系进行类型化、明晰化,构建完善的、协同合作的环境法法权结构,是本书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第二,法益分析进路。
法益分析,就是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出发,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方法,是一种利益分析方法。依照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是利益主张正当性的表征,是正当利益主张制度化的体现。产生于需求的利益主张促进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商、博弈,从而促进社会根据可供资源的状况不断调整原有的制度,形成新的制度,并最终基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配置资源,并以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注10经过“从无到有,从自然权利到法律权利,从法益到法定权利”的发展过程,权利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演进的概念,权利的发展是一个权利主体和客体不断扩展的过程。这个过程,表达的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基础决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不同层次的需求,权利是“客观需求的法律确认”。环境权利来源于受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利益;环境权力是为了维护作为环境法整体法益的环境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是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一个工具。因此,对环境利益结构的分析就应当成为解析环境权利体系和权力构造的起点。
第三,规范法学分析进路。
规范法学被认为是现代法学的核心,是法学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通常认为,规范法学的方法就是规范分析,规范分析是受自然科学影响而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或社会科学方法,这一分析方法将法律命题中的价值问题和事实问题分离开来,坚持“分离命题”。它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将模糊含混甚至冲突的法律命题和法律概念进行逻辑语义梳理,使其清晰化、体系化。规范分析一般只描述和分析法律规范而不考虑道德规范和社会规范。与法学理论的其他研究领域相比,环境法学中的规范分析处于相当落后的境地。比如,环境权利中泛道德化色彩、制度设计中的自然主义倾向、理论研究中的过度路径依赖、法律和政策的杂糅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中缺乏规范分析、缺乏法学意义上的规范建构所导致的。本书将从规范法学的分析路径出发,对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展开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探讨。当然,由于环境权利、环境权力涉及众多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关联因素,在坚持规范分析的基础上,还将运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关注影响环境法法权结构的各种社会因素。
本书对环境法法权结构的论证,是建立在对“法权中心主义”学说进行借鉴吸收的基础之上的。虽然在论证的基点上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但是,本文在尝试将法权概念引入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同时,力图结合环境法的部门法特点进行具体化建构。
第一,以环境权利—环境权力统一体为内核的“环境法法权”概念是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是环境法的元概念,将二者统合到法权概念之下,不是简单的概念叠加,而是要通过法权概念的提出和证成,建构一个有紧密内在关联的逻辑统一体。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既存在张力冲突,又协作共进,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方法论上,法权概念为整合环境法学领域有关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环境责任等基本范畴的各自表述,打通研究者因各自为政而呈现出的理论割裂和碎片化状况,为环境法规范和制度走向彼此协调、逻辑自洽提供了一种引导、方向和思路。
第二,环境权利体系是一个由基本权利、私权利等不同权利类型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享有良好环境品质的实体性环境权,首先是一种基本权利;合理开发利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资源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向环境合法排放污染物的排污权,是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和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兼具环境权和资源权属性的权利。其中,排污权具有独立的运行逻辑,与资源权有存在冲突的可能,因而不应当是资源权的属概念。环境权、资源权、排污权共同构成了环境法上的权利谱系,互为权利边界,并受到环境权力的制约。
第三,环境权力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环境法研究中应当避免因误解环境权力而轻视环境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固然是环境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但通过合理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衡权力”,同样是环境权力制衡的重要机制。应当以环境公共利益增益最大化和减损最小化为目标,实现环境权力的合理配置与相互制约。环境权力的边界在于,积极主动地干预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使其不至于损害环境质量,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环境权;但同时不能损害社会主体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排放污染物的权利。环境权力必须在几类环境权利的夹缝中谨慎行使,受到环境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第四,完善的环境法法权结构,是环境治理由传统的“管控—压制型”治理模式迈向“参与—回应型”现代治理模式的制度基础。当下中国的环境法本质上仍然是“管理法”、“控权法”,以赋予环境权力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适度控制环境权力、约束相对人履行环境义务为主要运行模式。“环境权力”处于主导性和支配性地位,“环境权利”则处于从属地位。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环境权利和环境权力实现“竞争性成长”,确定各自的边界,消解其内在张力和冲突,保持两者的势能平衡和协调稳定,并最终反映在法律的合理配置和实践的良性运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