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四 湖池“闸办”与渔户“承课”

从族谱叙事文本看,那些拥有“入湖权”的家族都是自称较早迁居鄱阳湖沿岸的人群。这些人对于自己祖先定居历史的叙述,反映出“祖先迁居时间”和“明初闸办承课”对于“入湖权”的获得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前者对应“先来者优先占有”的产权起源论,后者则隐含着“向国家登记和纳税”在产权确立问题上的重要性。二者共同构成了鄱阳湖区人群主张“入湖权”合法性的基础,今天湖区遵行的“原有历史习惯”原则延续了这一传统。

在我们新近发现的明清鄱阳湖区文书中,有一份《嘉靖七年高安县来苏邹氏渔民文书》,记载了明洪武至永乐年间鄱阳湖地区渔课制度建立以及部分湖港、长河的“闸办”“承课”情况。[69]该文书出自瑞州府高安县来苏村邹氏家族,可能是目前学界发现的较早关于明初渔课制度建立情况的历史记录。这份文书共有15条记录,内容主要集中在洪武时期,永乐年间的记录只有1条。在这些记录中,各条之间虽有联系,却各具独立性,并不足以构成一个逻辑统一的故事链条,也没有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似乎是从其他地方摘录而来。

按照原始文献的最初排列顺序,笔者对这15条史料进行了编号,但为了便于讨论不得不对这一顺序进行调整,即依照文本自身记述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析,以便能观察到明初渔课制度的建立过程以及发展变化。但是,笔者仍在每段文献之前保留了初始的排列序号。这份材料对于讨论和理解明初鄱阳湖区渔课制度的确立过程有重要价值。

(7)太祖高皇帝设立鱼课,湖港浮办、冬潭,鱼油、翎毛、翎羽。春季正、二、三月,夏季四、五、六月,秋季七、八、九月,系是各处网户勤劳办课,便是浮办。冬季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系是停禁,照依水程栏塞。鱼油,网业课户或有大鱼,腹内鱼鳔,亦令还官。打网渔户,稍泊在岸,拾有杂色飞鸟翎毛,即是还官。停禁网户,照依入额册内船网取鱼办课,不许紊乱。及有军官、民官、豪势之家,欺害渔户,阻坏国课,照依南昌府通判、吴江县例,永远是渔户不许出,非渔户不许入,在后违(者)旧制者,照依吴江县例凌迟处死,不许紊乱。官湖、官港,民湖、民港,该纳冬潭课米,停禁栏塞,不许紊乱。有入额册,官内为证,官湖、官港、官山不许典卖。

(9)洪武初年天下鱼利不通,人民不肯承认课米,系各处河泊所紊乱不一。

明初朱元璋设立的渔课制度,主要有两类:一是在湖港捕鱼的税,分为浮办和冬潭两种;二是上供物料,包括鱼油、翎毛和翎羽等。浮办课系指春、夏、秋三季网户捕鱼需缴纳的税课,而冬潭课则指冬季水退拦塞河道捕鱼需缴纳的税课。渔户如果遇有大鱼,拾到飞鸟羽毛,都需把鱼鳔和翎毛上交给河泊所,以完成上贡任务。同时,明初还规定,冬潭停禁期间,网户捕鱼、纳课要按照渔课册登记的船、网行事,不得紊乱秩序。明王朝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民、军、匠世代沿袭,不能随意改变户籍。明初对渔户也进行了严格的身份限制,“永远是渔户不许出,非渔户不许入”,借此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尽管明初已经开始有了河泊所和渔课的初步设立,但因各处河泊所尚不完善,人民并不积极承认课米。

明初的鄱阳湖区存在着两种性质的湖池水面,一种是官湖、官港,另一种则为民湖、民港。至于何类湖池水面为“官”,何类为“民”,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只能留待后面再行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官湖、官港不允许进行典卖。

(2)洪武二年十一月初一日,本司申呈远,具令各色网业户承认管办冬潭,分出湖一段,冬潭凭由课钞五百零四十贯,梅溪网户朱友三等承认管分,自送所。

(3)洪武二年十一月初一日,俱各色网业在泥湖停禁,信冬共报船网,承认网户人等,各照米排[牌]收冬潭课米。四山、赤石、都昌、筠池,昌邑、杨林二所管分,系江东一段。鄱阳县中正月洪水泛渺,共成一片,鄱阳湖阔,各所户近渔户造入青册,各照地方册内大小船户取鱼办课,不许紊乱。

这两条记载的时间一致,都发生在洪武二年(1369)十一月初一日。从第一段史料的结尾“自送所”推断前面的“本司”指的应是河泊所。因地方窎远,征收不便,河泊所要求各种不同的网业渔户自认冬潭课送河泊所缴纳。梅溪位于鄱阳湖南端的余干县瑞洪镇,而朱友三之名也见于康山袁氏保存的《洪武所赐东大长河册迹》中。进入十一月,鄱阳湖水位已经退至低点,各类网户都已没有大水面可以捕鱼,而冬潭也进入了停禁期。冬潭开港捕鱼之前,船、网要在河泊所进行登记,而后网户、渔户按照“米牌”收冬潭课。除了“米牌”之外,各渔户还要造入地方“青册”,并按照册内登记的内容取鱼办课。明初在鄱阳湖区设立了8个河泊所,每个河泊所都有自己的管分范围。由此可知,洪武二年明王朝已经在鄱阳湖区注意到了冬潭停禁的作业方式,并开始要求网户、渔户登记入册办课,渔课则需自送所。

(1)洪武十年,昌邑河泊所计开长河数处,共该课米七千五十六石二斗五合。岁课米渔户浮办春、夏、秋季,除冬季停禁,趂办冬潭,湖长埠二十五里零八尺,长埠三十五里,阔五里零七尺,泥湖长二十五里,排栓长五里,阔一里。岁该冬潭米三百三十五石六斗一升五合,并冬潭课钞米二千五百五十二贯,系长埠、泥湖、派栓、洋道池数内,洪陂停禁,管分长河王可信等。

(8)洪武十一年例,出各官吏、渔户、军官、民官,俱各前着官闸办,□□号山领着,及山伴去处,茅柴、茅草与渔户家兑换米谷膳用。湾汊小港渔户,外有兑米水田产业,勤劳取鱼办课,不管及小民食用,是实艰难,只有地纳钞、鱼油、翎毛,违者悔迟莫悮。

洪武十年,昌邑河泊所开出长河数处,共计课米七千余石,包括了浮办和冬潭。此外,河泊所还调查了长埠、泥湖、排栓等水面的长、阔,掌握了这些湖池的大小和范围,并登记了管分长河渔户的姓名等信息。洪武十一年规定,各官吏、渔户、军官和民官都应该到河泊所向官府“闸办”湖池。那些住在山上的人可以用茅柴、茅草与渔民交换米谷食用。在湖边湾汊小港生活或捕鱼的人,也有额外的水田产业,除了勤劳取鱼办课之外,一般的小民取些家鱼食用,并不需要缴纳课税,只要纳钞、鱼油和翎毛即可,因为这些人的生活太艰苦了。

(4)洪武十四年,差出致仕千户翁等官八员,五月闸办鄱阳湖阔,杨林、昌邑、赵家围、(康山)邬子、柴棚五所,俱在腹内,洪水退出,湖港阔狭各处,河泊所造有在册。都昌县大网二部,共米二百一十五石。余干县三十五都洪陂一段,闸办出大网四部,渔户王可信、吴琛支等供认,每中大网一部,用五百丈计八百寻,每中大网一部,承认米八十石。一月,洪水退出,湖港埠岸陂,雷阡廿一船,渔户方计二、朱友三、(王可)信等认雷阡网,一船用十条正用阡竹浅水阡雷,洪水退出,每网承认课米四石,洪陂一处,共认课米四百零四石。

(6)洪武十四年,柴棚河泊所渔户邹毛仔,系瑞州府高安县一都,闸办春、夏、秋季浮办课米,鸬鹚船七支,课米七十石。渔户易尚,系吉安府吉水县卅都,闸办春、夏、秋季浮办课米,鸬鹚船七支,课米七十石。柴棚所该年课甲依时催收送所,家居窎远,遇山拾柴,逢水取鱼,五所湖内湖港,不许阻挡。

(10)洪武十四年,闸办已定,方降偹印管事,设立各处衙门,自今以后不许紊乱,先前招他承认湖港,又不承认网课。

(11)洪武十四年,闸办已定,无知顽民,亏有鱼利,□□部妄告,争添课米,及其察勘俱是。

(12)洪武十四年,闸办通湖船网,造入青册,把告之人,官吏刑决,照依旧例(制)永远□□□□□□□□等业,取鱼办课,不许紊乱,是渔户不许出,非渔户不许入。

(13)洪武十四年,差出致仕千户翁□官八员,□军十名,将港湖丈量长、阔、狭,案[按]季升兴课米,冬潭鱼油、翎毛等料,额定入册,内课米照原额业户船网取鱼办课,是渔户不许出,非渔户不许入,不敢紊乱朝制,违者莫怨。

(15)洪武十四年已定额册,内有船网、湖港,取鱼办课,不许紊乱、妄告侵欺,阻坏国课,永远为照,用者。

洪武十四年(1381)的记录最多,共有七条,几乎占了一半。概括而言,这七条史料主要反映出以下三点信息:其一,洪武十四年派出致仕千户翁等人进行鄱阳湖的“闸办”工作,不仅需要丈量湖港的长、阔、狭,还要将渔户、湖港、船网及所纳课米登记在河泊所的课册上,以此作为日后管业、取鱼、办课的依据,并一再重申“是渔户不许出,非渔户不许入”的原则;其二,至洪武十四年,湖港“闸办”工作已经大体完成,官府方才派下备印管事设立衙门,但从中可以看出渔民从承认湖港再到承认网课仍经历了一个过程。有渔民因“鱼利”亏欠,不愿继续承办湖池课米,或与地方官讨价还价要求减免,河泊所要求细察实情;其三,洪武十四年,高安县渔户邹毛仔和吉水县易尚向柴棚所闸办了浮办课米一百四十石,限定二者各用七只鸬鹚船在春、夏、秋渺水季节在五所湖内之湖港捕鱼。但因高安、吉水二县之渔户,离鄱阳湖非常遥远,允许他们有“遇山拾柴、逢水取鱼”的权利,其他渔户不得阻挡。

从洪武二年开始,河泊所试图要求各类渔户、网户向官方承认管分的湖池,从冬潭、长河到湾汊小港,以及渔船、网具,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这一湖池“闸办”和渔户“承课”的过程,历经了明初十几年的时间,才基本完成于洪武十四年。国家通过对湖池的丈量和登记,以及对渔户、船网的造册,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湖区的渔课管理制度。然而,明初的“闸办”和“承课”似乎只是一种对以前湖区水面使用关系的确认,从有些渔户不愿积极承认课米判断,这些渔户可能早已在鄱阳湖捕鱼,但一直未向政府交税。此外,“是渔户不许出,非渔户不许入”,不仅仅是对将来秩序的约束,更是对在“闸办”和“承课”过程中渔户的警告,因为很多渔户为了逃避税课,并不愿意在河泊所进行登记。

(5)洪武十八年十月初一日,昌邑申呈湖坽、长埠、排栓、洋道湖池远,管办不全,俱各色网户派认办泥湖、派[排]栓,管分长河埠、赤石,在数内分出湖坽,梅溪渔户承认(管)分,冬潭凭由钞递申送所,领给委米牌,催收冬潭钞三十五贯五百文,每网一部认米钞二十五贯八百文。

(14)永乐年间例,永乐十七年差出监生汪,各所增添新升课米,太祖旧例洪武十四年及永乐十六年照业取鱼,课增添升,课米停住,计户领替外,不许侵占。今后各处渔户,照依钦差、致仕千户翁奏朝廷,造定铜板青册。

洪武十八年这条记录,与前面讨论之序号为(1)(2)(3)的内容相似。昌邑河泊所位于新建县昌邑乡,在鄱阳湖的西南部,因与湖坽、长埠等湖池相距遥远,管理起来并不方便。于是要求各色网户承认办理泥湖、排栓等湖池湖课,凭易知由单亲自送所交纳。此外,前面的文献业也已提到,除了湖池水面要登记办课之外,各种捕鱼网业也要承办课米若干。

永乐十七年,官府派出监生汪前往各河泊所查看课米的增添、新升情况。按照太祖的旧例,应按照洪武十四年“闸办”已定以及永乐十六年的登记,照业取鱼纳课。除了这些年新增课米或课户发生顶替的情况之外,那些课米没有增加的渔户,应照旧例不许侵占,依照先前致仕千户“闸办”湖池时造定的“青册”,进行管业和纳课。

综合上述材料可知,明初朱元璋设立的渔课制度,不仅包括了对渔户、湖池、船网的登记造册,而且还制定了严格的渔户户籍制度,以及明确的征纳课税系统。明代的渔课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湖池捕鱼所需缴纳的浮办、冬潭,以及船网课米,另一种则是上供物料,如鱼油、鱼鳔、翎毛等。王朝的制度设计是要对鄱阳湖区的渔户、湖池和船网进行逐一的丈量和登记,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这一想法并不容易得到落实,根本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湖池丈量。对于那些在湖区捕鱼的渔民而言,对于入册和纳课之事并不十分积极,河泊所一再催促并不断责令渔户承认管分湖池之课米,甚至要求官吏、军官、民官也要承纳课米。

明王朝及河泊所虽派出致仕千户人等前往湖区进行湖池的丈量和登记,但可以想见这一工作只是在小部分区域进行,限于人力和技术,无法在整个鄱阳湖区进行丈量。由此,河泊所对渔民、湖池和船网的登记和造册,更多地需要依赖于渔户的自报和承认,也就是“闸办”。但是,渔户一开始只愿承认湖池课,并不积极承认网课。明代政府历经十几年的努力,在洪武十四年才得以基本完成渔户、湖池和船网的登记和造册,建立起专门的管事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