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渔民文献中的“入湖权”由来
据民国《朱氏宗谱》所收明永乐十五年(1417)朱仕隆(又名烈四)的《自叙》和分阄书可知,朱仕隆不仅继承了部分祖业,还自己置办了许多产业,但是由于没有子嗣,只得把名下的产业分付给两个弟弟管理。同时,这份阄书也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即在明永乐年间甚至更早,莲湖朱氏就已经获得了鄱阳湖东部地区部分湖池的“入湖权”。
朱仕隆的《自叙》对分阄书中的“湖港”来历做了说明:
予也不才,承祖宗之荫庇,赖父师之诲迪。幸逢圣天子龙飞,鼎新革故。愧不能经纶掀揭,稍以末品微能,扪心量度,承佃本都陶姓中村港,即五湖潭、上下书湖、莲湖塘、濠湖、山下鱼池、大汊湖、上姜湖、坦东浆、蚌壳湖、太溪湖,腹内溶家港、崩荡池、斜溪尾、大小共一由。其业上至芙蓉潭,下至漏子港,南邻康山袁仁,北接官河,西界棠阴。课铸铁册,不惟用度,耗奢即进京,诉词定版。蒙部批示,鄱民承佃鄱湖湖港,准即承课,方得照验定册,迢遥栉沐,不啻数次。自念犁锄胼胝,赖弟致力之劳,承佃湖港,惟我焦心甚瘁。天胡不愍,夺我嗣源,实辜一生之望。虽然鼎立之势既裂,二难之美,犹芳继述,将来者代不乏人。今者湖港本皆一体,分授即属两家。爰是请同族长、里约、邻居、眷戚人等,将湖池品搭,阄分定业。惟存上、下书湖并蚌壳湖,均同收利,以为春秋祭祀之资。其港、罾、埠派明,每年轮流管业。所有本港脚网,在后子孙繁盛,听许增加,惟脚网许加,子侄亦得以利其利矣。犹虑本家课米,实系解京钱粮,若夫外来各色网业,入收课银,公存积聚,以为轮递,经催用度。其港厉禁,逮冬,出入相同,逐井取利,勿爽祖训。[42]
这里有三个信息值得我们注意:其一,朱氏拥有的“湖港”是朱仕隆向“本都陶姓”承佃而来。其业四至清楚,范围广阔,几乎占据了今天鄱阳湖东岸的大片水域。我们不甚明白的是,莲湖朱氏是怎样把承佃陶姓的湖港变成自己“铸册”的“私业”?从《自叙》看,这中间似乎经历了争讼案;其二,从“南邻康山袁仁”可知,袁仁生活的时代应该与朱烈四在同一时期,这可以佐证下文关于康山袁氏的分析。而“北接官河”和“蒙部批示”则透露出明初国家力量在鄱阳湖区的存在,只有在官方批准“承课”后,方能进入官方的赋册,正式获得“入湖权”。此外,除了沿湖各家族承佃的私有湖池之外,还有一类“官河”的存在;其三,朱仕隆把“湖产”之中的“上、下书湖并蚌壳湖”定为“族有公产”,作为春、秋两季家族祭祀之用。其余的湖池则邀集族长、邻人“品搭”立阄分配给烈二、烈八管业。此外,入湖捕鱼之罾、埠也一并派明,其后子孙轮流管业。外来捕鱼的网业,收取课租。需要注意的是,引文中出现“一由”应该指的是“易知由单”,一种至迟在明代正德年间才出现在已知文献中的催人纳税通知书,但其最早起源限于资料不足至今无法确定。[43]
康熙十一年(1672),族人朱遇时写有《七九甲积聚祀堂由》一文:“我族仕隆公,派行烈四,闸办湖港,后代子孙亦得以利其利,所有外来网业征收课银,理合积聚生放,兴创祠堂,以妥先灵,以尽蒸尝之礼。”[44]由此可知,莲湖朱氏获得“入湖权”自明初朱仕隆开始,而后子孙以此为利。至明崇祯七年(1634),朱氏后裔又置办了外港(又名外段港)。然而,“本家七九甲所置外段港,经营节典,复后找价,总立串契,佃价不为不多,恐历年之久,张宅听唆生端,故笔之于楮,嗣后来知创始根由,典佃数目留传不朽之证”。[45]这告诉我们,外段港置办过程经历了复杂的承佃过程,找后复找,价契成串,从而导致佃价趋高。
外段港原系张复荣承佃管业,至明末时朱氏才以三两五两的价格典了三五年,后崇祯四年(1631)朱氏与张光彩发生争讼,经官判定朱氏仍管五年。崇祯十一年,张光彩因前讼欠债,于是将外段港五分之一分佃与朱氏管业。崇祯十二年,朱氏又从张光彩处佃了五分之一分。顺治四年(1647),朱氏又从张光彩处再佃了五分之半分。至此,朱氏一共从张光彩处佃了二分半。而后,贺国治也把自己外段港的五分内的半分佃给了莲湖朱氏。[46]以上是七九甲朱氏租佃外段港的过程,其中佃过之后张氏还有多次的“找价”。朱遇时通过这个置办产业过程的记述,告诫子孙祖先置业的艰难,要他们“恪守遗规,有网者听其自便,无网者毋许另租”。至此,我们做如下概括,莲湖朱氏自明初仕隆公开始置办“湖产”,后又不断从他姓置业,而“湖产”经分家析产后由子孙族众相承为业。
在嘉庆年间,鄱阳莲湖朱氏与余干康山袁家为了草洲权属问题争讼,历时十余年之久。限于篇幅,本章不对此过程展开讨论,将在后文提及。值得提及的是,在康山乡王家村收藏的契约中,有一份道光四年(1824)五月二十五日莲湖朱氏立下的“永出佃湖”字。
立永出佃字人朱达瑞、朱海南、朱喜荣、朱集源、朱慎权等,缘身祖朱仕隆所遗蚌壳泥湖以及分内浮水等湖,历来余邑王、吴二姓在身等该湖,因湖连界,帮课取鱼,年清年租,原无字据。今王、吴二姓自度无据,恐主佃日久,增加佃价,不能相容,自愿重出钱文求永佃……身等见王、吴二姓网艺加多,意实不愿,奈戚友力劝,从中着二姓书立永佃字据,付身收执。以行息钱抵每年佃租,面议制钱三百千文,当付身等收讫。[47]
这份“出佃字”可以佐证上引族谱中的信息,蚌壳等湖确系朱仕隆所遗无疑。不知从某时起,莲湖朱氏开始将此湖租佃给康山王、吴二姓取鱼,并从中收取鱼租,一年一清。对于这一租佃关系,朱氏早先并没有书写任何契据给王、吴二姓,而王、吴二姓担忧“主佃日久”,朱氏会提高佃价,于是自愿出钱要求朱氏将此湖“永佃”给他们,以所交“押金”的利息作为每年的租金。这提示我们,明清鄱阳湖地区存在着一个发达的湖面“租佃”市场,王、吴二姓在获得了蚌壳湖的“永佃权”之后,实际上就获得了该湖部分的“水面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水面权”并不是模糊不清的,而是清晰有序的。
都昌县邹家咀邹氏家族除了保留有丰富的谱牒资料外,还保存了一批明清时期的渔课册和契约文书。其中有一本《嘉靖二十一年都昌县渔米课册》,是我们了解明代都昌县湖港权属关系的关键史料。[48]在上文提到的邹氏祖先定居历史中,“邹祥三”是个不可忽视的人物。在《嘉靖二十一年都昌县渔米课册》“县市一处”项下,第一个“库甲”的“头户”就是邹祥三,下附有四个贴户缴纳“挑贩课米”。其内容如下:
一户邹祥三,市二图人。原额闸办矶池一所,上至龙王庙,西南至大矶山及腹内湾汊潭,下至石榴嘴,共课米三十七石,又并邹祥三大网罾课米六石四斗,嘉靖元年加安义县九姓渔户课米一石二斗,共该课米四十□□七斗。[49]
如果说上文所引宗谱不足以说明邹氏“湖池”的由来,那么这份嘉靖年间的渔课册则有力地证实了邹祥三在洪武年间获得了“矶池”及其腹内湾汊潭的“入湖权”。“矶池”,位于都昌县城西南的鄱阳湖边,是一片居于大、小矶山之间的宽阔水域,长期由邹氏家族管业捕鱼。在《客座赘语》中,顾起元指出:“民间办治官物曰‘闸办’。”[50]结合沿湖各族族谱,明初这一由王朝派员“闸办”湖池的行为,是各族“入湖权”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在都昌《曹氏宗谱》的世系中,除了荣三“抄报水产”外,还有其子均佐“抄闸湖池”的记载。据载,均佐“万次子,生于元至顺三年(1332),殁于洪武十四年(1381),葬李家堑。抄闸湖池佛僧港、云池、水尾古港、毫池沙堰,俱坐分界强山之西,课米廿七石有零”。[51]这表明,曹氏家族的湖产是由荣三和均佐相继“闸办”而来,并向王朝缴纳税课。在《嘉靖二十一年都昌县渔米课册》“柴棚一处”项下,对于六都曹家的湖产和课米有如下记载:
一户曹亨,户丁曹泮,六都人。原额办水名东西盘湖、夹砂坽、石牌湖、杨家汊、蒋家塘、沙窝老鼠埉、彭公坎、鹅项石头坽、腹内江家湖、杨家塘、杨树港、蛟龙潭、团湖、五湖坽、碗堽坽、史饶河一边,课米七石;外佃水名均池、水尾、力士、新坽、棠荫、周溪、柴棚、虬门等港,上至力士、新坽,下至饶河口,东至莺子河,北至本都水源山脚为界。曹泮得受四分,该课米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八升。曹恢户丁曹庆得受一分,该课米二十八石五斗七升。曹均佐,户丁曹禄,原额闸办水名砂塘、竹子湖、池沙堰、南历长沙池、洪富新塘、邓埠塘、墓明塘、黄家滩、佛生港、史饶河一边,该课米二十一石。外佃均池、水尾、力士、新坽、棠荫、周溪、柴棚、虬门等港,得受二分,该课米五十七石一斗四升。告鸣司府,查照旧额钱粮,屡年河泊所自运解纳。嘉靖元年加安义县九姓渔户课米六石三斗四升,俱曹亨、曹均佐七分朋纳。[52]
这段材料显示,曹家共有三个承课“户头”,即曹亨、曹恢和曹均佐,并依次有“户丁”曹泮、曹庆和曹禄三人。其中曹亨、曹均佐前文已有讨论,在谱牒中是父子关系。曹恢、曹泮和曹庆未见载于宗谱,这或是名、字与号的混乱,已让我们无从追溯。然而,关于曹禄其人,《曹氏宗谱》中有记载:“琛长子,生于正统丙寅年(1446),殁葬独山坟,娶段氏,葬老坟山,生子一达,继娶李氏,葬夫同处,生子二。”[53]根据世系往上追溯,可以发现曹禄乃是曹均佐的第五代裔孙,主要生活在明正统至成化年间。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其他两个户丁曹泮、曹庆也应该与曹禄属于同一时期的人。另外,承课的“水名”也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原额闸办”,另一种则是“外佃”而来。在“原额闸办”的水名中,曹亨、曹均佐二人除了史饶河之外,其他均无重复的水名。然而,曹亨、曹均佐二人“外佃”湖池基本相同,只是每个户丁在其中的“分”不同,因而每个“户丁”承担的课米数额也有差异。
在上引材料中,曹氏湖产有三个“承课”户丁,这应该是“祖宗置产,分家析产”后的局面。另外,结合前文对于《嘉靖二十一年都昌县渔米课册》内容的分析,可以判断这主要反映的是“成化二十三年(1487)”政府重新清理渔课之后的“承课”状态。在“承课”数额上,与宗谱记载的“二百石”稍有差异,曹氏三个“承课”户丁,加上九姓渔户和五名“贴户”,总共二百四十七石七斗八升。虽然《嘉靖二十一年都昌县渔米课册》可以佐证1989年《曹氏沙塘宗谱》中关于曹亨、曹均佐“闸办”湖港的记载,但是对于他们“闸办”湖港的时间却有着潜在的冲突。在族谱的记述中,曹亨“闸办”湖港的时间该在元代中后期。这明显与河泊所在元末明初大量设立不相吻合。徐斌的研究指出,虽然在元代湖广地区就有了河泊所的设立,但大部分河泊所还是创设于洪武初年。[54]
在一份明弘治年间南康府发给曹琦、曹繁的诉讼完结执照中提道:
故祖曹亨、曹均佐,洪武年闸办本府杨林河泊所虬门、周溪、柴棚港,并浅水东西盘湖等池,共办课米二百廿八石,鱼油翎鳔外,东至莺子口,南至棠荫,西至饶河口,北止山脚水源。[55]
这不仅再次佐证了曹氏湖港是曹亨、曹均佐所“闸办”的事实,而且提供了二人“闸办”湖港的两点关键信息:其一是“闸办”的时间是洪武年间;其二则是曹氏的湖港是向杨林河泊所“闸办”承课的。杨林河泊所,“旧在县治东南一里通货坊侧,明元年河泊陈善卿建,明万历间知府田琯移置匡庐驿东,国朝雍正九年裁”。[56]然而,另据明正德《南康府志》记载,“在府西南半里,吴元年河泊官陈善卿建”。[57]如此,事情似乎逐渐清楚,杨林河泊所初设于明洪武元年的前一年,即吴元年(1367),曹亨、曹均佐二人应该在此之后才能“闸办”承课,也就是上文提及的“洪武年间”。反之,这也可以说明,1989年《曹氏沙塘宗谱》中关于曹亨生卒年的记载有误。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曹亨的生卒年信息无误,只是湖池并不是曹亨本人“闸办”,而是其子孙在明初继续沿用了他的“户名”向官府“闸办”纳课,而事实上“曹亨”这个户名也一直沿用到了清代。
相比其他湖边大姓,康山袁、王二姓的湖港、草洲由来并无直接的记载。但是,袁、王二姓都保留了大量明清以来形成的契约诉讼文书、纳税执照和草洲底册等文件,以备在纠纷发生时可以用来证明自己的捕捞范围和草洲权属。在一份名为《洪武所赐东大长河册迹》中,提到“南昌府南昌县河泊所因遇见调停鱼课事,本所课户余干县张旭安、吴高四、袁仁、褚友信称东大河……”[58]这表明康山袁仁是南昌县河泊所辖下“东大河”的承课户之一。结合前文在讨论朱氏湖产时,在永乐十五年(1417)朱仕隆的分阄书中出现了“南邻康山袁仁”的佐证,可以猜测袁仁也可能是明代初期的人。另外,在袁氏保存下来的契约中,“袁仁”作为户名一直使用在明清时期袁家的交易文书中。由此判断,袁仁的身份应该和前文论及的朱仕隆、邹祥三及曹亨一样,都被视为各族明初向官府“闸办”湖池的开业之祖。
从康山王家保存的契约文书中,笔者发现有两个“户名”一直从明末使用到清光绪末年,分别是“王兴宪”和“王元亮”。在崇祯十七年(1644)的一份合同中,业户王天二有祖闸“张良汊”,一向交纳国课,但后来因“鱼利鲜少虚赔,国课难当,告退不纳”,结果头户户丁罗志将王氏告到官府。官方判定“张良汊”系王姓的祖业,不能因“鱼利”少就不纳课,要求王姓照旧管业。[59]然而,在合同的落款处,立合同人除了罗志外,还有“业户王兴宪”。依此推测有两种可能,一是王天二是“王兴宪”的别名,二是“王天二”是户名,而王兴宪是户丁。此外,王家还保存了一百多份道光十一年(1831)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间的纳税执照。户名“王兴宪”主要向饶州府完纳“蔴铁银”,而“王元亮”则主要向南昌府赵家围河泊所交纳“地丁渔课银”,仅有个别年份向饶州府交纳“蔴铁银”。[60]在目前笔者所能见到的资料中,户名“王元亮”最早出现在一份康熙二十五年(1686)“张揆立杜卖湖契”中。[61]遗憾的是,由于王氏族谱的缺失,我们无法获得更多的个人信息,对他们的讨论只能搁置。
前文提到,在明清时期,并不是所有湖边的人都可以拥有“入湖权”。回到前文提及的例子,鄱阳县长山岛杨氏渔民没有家门口焦潭湖的初始“入湖权”,而只能向都昌县洪、于两个家族承租湖面捕鱼的现象。当地渔民认为,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长山杨氏来得晚,故此对该水面没有“分”。在长山岛的实地调查中,我们找到了《杨氏宗谱》,且谱中族人的生卒年信息相对完备。然而,遗憾的是,杨氏仅存民国二十六年(1937)重修的老谱,新谱则是1996年修的,且宗谱并不全,老谱仅有卷首一卷,新谱则残缺了中间多卷。据1937年《杨氏宗谱》记载,在北宋时期,杨氏祖先由福建建宁的蒲城迁居江西信州的弋阳金盘坽,而又因靖康元年(1126)的“金乱”,先祖“允庄公”迁到都昌的九山源,后竹峰公又从九山源迁到竺笪山。[62]对于杨氏祖先如何从竺笪山迁居到长山,族谱却有着不一致的表述。
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的谱序中,“竺笪文宗巳而又迁鄱阳长山”。[63]这告诉我们,从竺笪始迁长山的是文宗,至于是什么时间迁移过去的,则没有更多的信息。在民国六年(1917)《重修长山宗谱序》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惟我祖罕一公由都邑竺笪山迁居鄱邑双港,生二子,长文焕,幼文宗。文焕公世居双港。文宗公旋由双港迁居莲河,生子三,长禄肆,次禄卿,幼禄更。禄卿公世居莲河,禄肆、禄更公又由莲河迁居长山。夫长山虽处鄱滨,实则山僻之所。我祖之迁居是处,亦不过茅屋数椽,与诸小姓卜邻而居,以谋鸠安而已。[64]
与康熙谱序稍有不同的是,始迁长山的似乎并非文宗本人,而是文宗的长子禄四和幼子禄更,且也不是直接从都昌竺笪迁去的,而是先迁到鄱阳的双港,后转迁莲河,再迁居长山的。至民国时期,杨氏族人对于祖先的来历,似乎已经在过程表述上趋于完整,只是尚缺迁居时间一项内容。对照长山杨氏的世系表,“罕一公,生于元至正癸巳年(1353),殁于明永乐己亥年(1419)”,而“文宗公,生于明洪武乙丑年(1385),殁于正统丙寅年(1446)”。[65]始迁长山的禄四、禄更,则分别出生于永乐乙酉年(1405)和永乐辛卯年(1411),二者去世于天顺年间。[66]仅从祖谱文本看,杨氏迁居长山的时间应该在明永乐至天顺之间。
在1937年长山《杨氏宗谱》记载中,解放前杨氏仅拥有长山周边的部分草洲和小湖面。[67]然而,在1996年的《杨氏宗谱》中,在“世业”一项下,“解放后党和政府……本着耕者有其田、渔者有湖泊之原则,和近为何方划归何方之精神,给予了(长山)山洲现湖”,长山杨氏的捕捞范围扩展至焦潭湖、大小鹅湖、干板湖、汉池湖、饶河港及康山港等水域。[68]这表明,至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政权开始打破明清以来形成的鄱阳湖水面权结构,进而对鄱阳湖水面权属进行了重新地划分,而长山杨氏则是这一产权变革的获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