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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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理论资源与分析框架

本研究试图从农民的公私观念出发,建构理解传统中国农民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寻求农民公私观念与亲密社群秩序机制之间的关联,为解读近代以来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一个历史起点,并通过阐释农民公私观念和公私秩序的变迁之道,探讨政权建设的社会基础,构建立足于本土经验的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在笔者看来,承接上一节提出的问题,以下四个方面的研究构成本研究可以借用的重要学术资源。

(一)组织重建视角的新农村建设

温铁军(1999)通过对近代中国四次工业化的考察,认为在政府主导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中都必须面临从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中提取农业剩余的难题,“谁能够解决政府与小农之间交易费用高到几乎无法交易的矛盾,谁就成功”。唯有新中国在乡村社会建立起了一套正式的、制度化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组织网络”(强世功,2001)的建设解决了这一难题。因此,建立最有效的能够充当国家与农民之间交易中介的组织载体(即最基层的治理主体)就构成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根本内容。

通过重温宋代以来乡村组织重建的历史,曹锦清(2006)认为宗法组织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治理作用,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使命则是在宗法组织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在分散的小农经济之上重建一个组织。但是,曹锦清关于组织重建的思想不是温铁军的简单翻版,在他看来组织建设的关键是要确定组织的有效性,要有一定的权威,还要有一整套的文化机制来保障,而文化建设的核心则是要为中国农民提供一套生活的价值、意义系统,要解决“我们中国人只能这样活,不能那样活”的问题。

贺雪峰既关注农村文化性组织的建设,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建设,将之看作构建“低消费,高福利”的农民生活模式的重要手段(2007a),更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2008b)。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持续地改造、改变、利用农村社会的庞大工程,一项旧任务完成了,又会面临数项新任务,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来维系农村社会的基础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关键是要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常规性权力,这是一种对社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其对国家治理能力与合法性的维持非常重要(贺雪峰,2007b)。常规性权力是国家基础性权力的一种,却不同于层级制、连续性、非人格性、专业化的科层制权力,而兼具综合性、乡土性与运动性的特征。沿着常规性权力的分析路径,申端锋(2009)在农民上访的研究中提出了治权的分析概念,乡村治权指的是乡村两级组织凝聚、配置资源以进行乡村治理实践的权力及合法性,它既包括物质性资源,也包括权威性资源。总体来讲,无论是常规性权力,还是乡村治权,都是维持乡村内部治理秩序的权力,兼备国家性和地方性,而不只是一味强调公共规则形塑的科层制权力。

在以上关于组织重建的研究中,温铁军(2010)主要是从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的角度展开分析的,在最近的研究中,他进一步注意到了村社理性的现代价值,意识到村社理性具有重要的实践作用,并认为构建以村社为基本单元的多方合作框架,可以在恢复农村的广义生态环境和宏观社会资本水平、改善农村的经济基础、重建农村良治体系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此来看,温铁军、曹锦清、贺雪峰的组织重建思想具有诸多层面的一致性,都强调以村社为单位的组织重建或者是现有组织能力的强化,都注重发展组织多样化的能力,都重视组织在维持乡村社会基本秩序方面的作用,只是在具体的措施方面存在不一样的地方,如贺雪峰强调的是要加强现有农村基层组织能力建设,温铁军(2010)强调的是要发展综合农协。虽然温铁军(2006)主要是从经济学、管理学的角度提出的思考,但是他在总结乡村建设的经验中也承认“文化建设,效益最高”。

对于笔者的研究取向来说,组织重建视角的新农村建设理论给予笔者的最大启示是,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缘何要重建或强化乡村组织,而且还必须以村社为单位,强调发展多样化的组织能力?村社对于政权建设的价值和意义何在?国家政权建设可以从村社中汲取什么样的本土资源?这是本书接下来要继续寻找的理论资源之一。

(二)华中村治研究传统关于村庄社会性质的研究

对于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性质,最经典的理论莫过于费孝通的“熟人社会”模型。从事华中村治研究的学者在发生研究取向上的分野之后,贺雪峰等人转向了对乡村社会性质的描述。承袭费孝通的“熟人社会”理论模型,贺雪峰(2000)提出了“半熟人社会”的分析概念。在当前中国的大多数农村,尤其是中国南部的农村,村民小组与自然村往往是重叠的,一般由30~50户200~300口人组成。当然也有为数不少的农村,自然村特别大,多达数千人,下设若干村委会。也有一些农村地区的自然村特别小,3~5户人家,一个村民小组里有若干个自然村。但是,无论如何,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础所在,是当时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协作单位和共同劳动单位。而这个单位构成具有效率的熟人共同体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具有劳动协作的规模要求和监督效果。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内共同的劳动协作逐步形成了生活互助。经常的共同劳动使村民之间的熟识程度大大提高了;集中分配使生产队内部的利益联系增强了;男女青年共同生产的接触带来自由恋爱,生产队内的姻亲联系增多了;生产互助和生活互助使生产队内部的人情往来普遍了。从而,生产队成为一个熟人共同体,生产队之间的联系逐渐变得较少,日渐分割开来。由生产队演变而成的村民小组因此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30~50户的范围也使村民在共同交往中很快熟识。而由村民小组构成的村委会,则不仅超过了村民亲密交往和熟识的范围,而且村民缺乏共同的生产和生活经历,从而形成了村民之间面熟但不知对方根底的状况。

改革开放以后,生产大队、生产队被村委会、村民小组所替代,生产队的大多数功能都被村委会所替代,但是村民小组仍然构成农民生产协作、生活互助,以及人情往来的基本单位,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与此同时,村民与村干部的联系增多了,但与其他村民小组的村民的往来仍然有限,相互之间是熟悉而不知底的关系,行政村实乃一个半熟人社会。用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来分别形容村民小组、行政村的社会性质对于认识当前农村社会的转型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受涂尔干(2000)“社会关联”一词的启发,贺雪峰、仝志辉(2002)紧接着又提出了“村庄社会关联”的概念。从结构层面看,村庄社会关联是指在村庄内村民因为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宗亲和姻亲关系、互惠关系、共同经历以及经济社会分层产生的社会契约关系和权威—服从关系等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总和。从功能层面看,一个拥有众多关系的人,在生产、生活中遇到日常性和突发性事件时,他可以调用这些关系进行应对。从价值层面看,因为村庄秩序是通过事件来建构的,重复发生的日常性和突发性事件,使应对事件的人与人的关系具有重复博弈的性质。因为每一个人都处于村庄社会关联网络当中,都需要处理复杂的社会关系,从而村庄社会关联也就成为村庄秩序形成的关键因素。后来,仝志辉(2004)在研究村庄选举事件时,又进一步提出了“关联性参与”的概念。村庄社会关联的研究相比于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的研究对村庄社会性质的把握更深入一步,开始关注社会内部的秩序形成机制,但还未找到决定村庄政治社会秩序形成的结构性力量,有待进一步深入。

之后不久,贺雪峰(2006; 2007c; 2009a)就提出了“农民行动单位”的概念。贺雪峰认为,正是村庄内部超越单个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决定了村庄的政治社会生态,在传统乡土社会里,宗族、村落就是这样一种农民行动单位。经历过革命与市场的洗礼之后,当前农民行动单位已经出现了多样化的变体,引入区域差异的视角,可以将当前全国部分地区的村庄依据农民行动单位的不同划分为宗族主导型、小亲族主导型、户族主导型、联合家庭主导型、村民组主导型、行政村主导型和原子化等多个类型。农民行动单位就是村庄内生的结构性力量。

在2009年暑假到岳平农村调查之后,贺雪峰(2009)进一步分析认为,以宗族性房头为基础的房头会以及经过房头会改组而成的理事会是一个“大私”与“小公”重叠的单位,正是这个“大私”与“小公”重叠的公私结合体锻造了农民特殊主义的行为逻辑,塑造了农民生活行为的品格,阻碍了国家普遍主义逻辑与农民日常行为逻辑的对接。

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村庄社会关联→农民行动单位→“大私”与“小公”不断推进的研究成果为我们认识和把握村庄社会的性质以及村庄政治社会样态提供了很好的内部视角。之所以组织重建视角的新农村建设注重村社内部的本土资源,强调以村社为单位的重要性,由此就可以看出端倪,其根本原因在于村社内部有这样一个结构性力量的存在。而农民行动单位、“大私”与“小公”的概念内涵本身也包含着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应对农民行动单位、“大私”与“小公”等村庄内部结构性力量对政权建设的机遇与挑战也是本土化的国家政权建设必须面对的棘手难题。本研究就将从这个角度对新中国成立60余年的国家政权建设进程进行深度解读。

(三)“自己人”信任建构机制的本土心理学研究

找到了村庄内部的结构性力量,我们还需要继续追问的是农民行动单位、“大私”与“小公”的自我建构机制,以及这些结构性力量对中国农民行动逻辑的规约机制,从中进一步探究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心理文化基础。由此,本书接下来寻找到的第三个理论资源是本土社会心理学关于中国人行为逻辑的研究成果。从笔者能够搜集到的成果来看,本土社会心理学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对本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是中国人行为取向的家族主义、集体主义研究。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宗族往往是比较发达的,以致压制了单个家庭和个人的权利意识,使中国人在待人处事时必须考量到宗族的利益,在做出行动选择时不得不顾及族规家法、村规民约、村庄舆论等外在规范,而在通常情况下不敢为了一家一己之利益而做出对群体不利的事情来。杨国枢(2008)将中国人的家族取向称为家族集体主义,许烺光则认为中国人在亲属关系和地方组织中彼此之间是黏土的关系,而不是原子化的沙粒关系(转引自翟学伟,2001: 261~262)。对于中国人行为逻辑的家族主义、集体主义取向,本土心理学者一般都持支持的态度,即使是杨中芳(2005)发出了“中国人真的是‘集体主义’的吗?”的疑问,在她的阐释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中国人的行为具有非常普遍的集体主义取向。

二是“自己人”形成机制研究。本土心理学关于“自己人”的研究源自内群体、外群体的研究。在中国社会中,“自己人”是一个重要的内群体,以“自己人”为界限,中国人的行为逻辑是迥然不同的,在“自己人”内部是要讲人情、面子、关系的,超出“自己人”的范畴就成了外人、陌生人,交往时是可以坚守和维护个人权益而不用过多顾及他人感受的。自己人的信任建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要依赖先赋性关系和交往性关系,经过类别化、关系化的交错作用才能成形并稳定下来以影响农民日常行为取向的(杨宜音,1999; 2005; 2008)。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里,宗族、自然村落往往是先天地锻造中国人“自己人”意识和“自己人”行为品格的场域,中国农民的“自己人”观念相对来说往往会表现得更加强烈一些。

三是关于人际交往关系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首先是关于中国人面子观的研究,胡先晋、何友晖、成中英、金耀基、朱瑞玲、陈之昭、周美伶、翟学伟、沈毅等人都有相关的研究,其成果集中体现在翟学伟主编的《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二辑)和黄光国等人主编的《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两本书中。其次是关于中国人人情观的研究,如金耀基(2006b)、黄光国(2007)、翟学伟(2005)等。还有关于中国人处理不同关系时的行为逻辑研究,比如杨国枢(2004)、黄光国(2004)、杨中芳(1999;转引自杨宜音,2005)等。综合关于中国人人际关系、社会互动的研究成果来看,基本上所有学者都赞同梁漱溟(2006)做出的中国社会是“关系本位”的“伦理社会”的判断。

本土心理学的研究较好地阐释了中国人的行为逻辑,论证了“自己人”的信任建构机制,分析了以“自己人”为群体界限的内外有别的人际交往互动机制,为笔者建构农民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和公私秩序的形成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启发。在笔者看来,本土心理学的研究关注的虽然是中国社会里的人情、面子、关系等本土化的概念,但由于其志在建构普遍主义的中国人行为逻辑的研究方式,过于关注“一般”,没有对“特殊”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影响了其解释力。笔者的研究将关于中国人行为逻辑的讨论加了一个具体的“场域”,将之限定到村庄里面来分析,从而丰富了本研究的理论资源。

实际上,“自己人”本身就可以构成一个农民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在传统中国乡土社会里,以宗族、自然村落为单位的“自己人”群体往往还肩负着给中国人提供生命价值、生活意义想象的功能。杨华(2010a)对农村妇女的研究就论证到传统中国农村妇女的意义世界是归属于宗族、村落的。不仅是农村妇女,即使在传统社会里,生活在农村的人,以及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多数人,宗族、村落也不单单是一个生产、生活的单位,还是为农民提供宗教般信仰来源的价值性单位。农民的“自己人”认同不仅是对群体里人的认同、共同规范的认同,更重要的是对社会文化的认同。“光宗耀祖”“光耀门楣”“荣归故里”“无颜见江东父老”等要阐释的人生道理即在于此。因此,“自己人”不仅是实体意义上的,还是观念、意识层面的,以宗族为例,实体的宗族可以被摧毁,而观念上的宗族却不会轻易地从农民的头脑中消逝。同样,实体层面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04)可能会在短时间内遭到国家权力下沉的破坏,但是观念层面、文化层面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仍然会羁绊着农民的生活。从而,“自己人”的群体文化与群体规范,也就成为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四)理论资源之四与分析框架:从公私观念理想图式到公私秩序

通过以上三个重要理论资源的论述,从政权建设的社会基础出发,笔者有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国家必须将官僚行政体系延伸到最基层以建立一个最有效的农村基层组织,或者是有效划分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界限,动员、鼓励农民以自主、自治的方式建立一个最有效的基层自治组织,以此来完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对接,在完成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接连不断地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同时,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性秩序;二是“自己人”相对于单个村民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小公”的单位,相对国家来说则是一个“大私”的单位,“自己人”的农民行动单位里为农民提供的不仅是生产、生活的日常秩序,而且还是一整套的关于生命价值和生活意义的想象,农民是在“自己人”单位里实现个人和家庭的目标与理想的,也只有在“自己人”圈子中理想和目标的实现才具有现实的价值。“自己人”这个“大私”与“小公”兼备的农民行动单位构成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理想图式的关键点,也构成国家政权建设不能忽视的村庄内生结构性力量。

接下来,我们来看本研究可以借用的第四个理论资源,这就是已有的关于公与私的讨论。公与私的问题“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关系着国家、君主,社会、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关系着政治乃至国家的兴衰与命运”(刘泽华,2003: 1)。由于它的极其重要性,自先秦伊始,公与私的问题都是儒家学说关注的基本话题,无论王朝如何更迭,公与私的讨论始终长盛不衰。

本书第一章,将在充分综合借用以上四个理论资源的基础之上建构一个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的理想图式,初步探讨公私观念在村庄里的秩序形成机制,为分析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一个本土化的研究视角。在笔者看来,引入“大私”的分析概念,是解读农民公私观念理想图式的关键,农民是生活在“大私”的世界里而不是直接生活在国家之“大公”的世界里,农民是向“大私”寻求生存发展的资源和追问生命的意义而不是从国家之“大公”里直接获取这些东西。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理解梁启超、陈独秀、孙中山、毛泽东等社会改良家、改革家、革命家在20世纪前半叶先后发出的“中国人‘有家族、宗族认同而无国族认同’”的困惑之深层根源所在了,也能体会到先秦歌谣《击壤歌》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的内在意蕴了。

本研究在构建农民公私观念理想图式的基础之上,建构了一个三元的分析框架——“大公(国家与普遍主义)、大私(宗族、自然村与特殊主义、整体主义)、个人、家庭(群我主义、个人主义)”来分析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笔者接下来将会把农民的公私观念操作化为三个关键的理解层次(大公、大私、小私),并认为传统中国农民及其家庭(小私)的行为逻辑是“以群为先,以己为轻”的群我主义行为逻辑,国家(大公)的规范追求的是普遍主义的权威性、神圣性及有效性,介于“大公”与“小私”之间的“大私”(宗族、自然村)的行为逻辑相对于国家来说是特殊主义的,而相对于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则是整体主义的,以此作为村庄视域中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演进的起点。进而,本研究将试图证明如何利用和改造好“大私”这个农民认同的“自己人”的力量,如何将最基层的组织体系建基于能够最有效地整合“自己人”之内部资源的接点上,如何能够恰切地把握公与私的价值性与实践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将是决定不同时段国家政权建设成败得失的关键因素。本研究将在充分论证上述因素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机制之后,将立基于农民公私观念之上的秩序机制提炼出来称之为“公私定律”作为本项研究的重要发现和基本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