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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福建兵员动员的法规体系与组织机构
任何一项政治制度的建设都是以法令为圭臬,以组织为依托,以事务为中心,由人来实现。抗战前后国民政府以兵役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征兵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调整和完善,为战时兵员动员提供了法制保障。以国家法制为基础,福建省因地制宜地颁布了一系列兵役单行法规,设置了三套平行的兵役行政系统,其中管理兵役的系统,即兵役管区机构,包括军、师、团管区和征募事务处、征兵事务所等,是纯粹的役政机关;兼办兵役事务的系统,即各级地方政府,包括省政府、行政专员公署、县政府军事科、区、乡(镇)公所和保甲组织等;国民兵役系统,即国民兵役机构,包括省国民军事训练处、县(市)军事训练总队、国民兵团、区乡(镇)训练队等。兵役法制及其机构的确立保证了征兵制在福建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