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十七年五月初八日戌刻)
此案拟正法者止可二名(毙洋人二,应二人抵偿),惩办不宜提省(或武穴,或广济,由该印委斟酌)。裕守[7]即来,可面商。请中丞及司道诸公酌之。(昨批解黄州,因尚未获首要也。[8])
初八日戌
裕守一缄并鄙说一纸,请察酌,并商抚院及司道诸公。速复。
崧畇仁兄大人
弟 洞顿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