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本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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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疇居士春秋本例序

春秋之法,以爲天下有中外,侯國有大小,位有尊卑,情有疏戚,不可得而齊也。是故詳中夏而略夷狄[1],詳大國而略小國,詳内而略外,詳君而略臣,此春秋之義而日月之例所從生也。著日以爲詳,著時以爲略,又以詳略之中而著月焉,此例之常也。然而事固有輕重矣,安可不詳所重而略所輕乎?其概所重者日,其次者月,又其次者時,此亦易明爾。然而以事之輕重,錯於大小、尊卑、疏戚之間,又有變例以爲言者,此日月之例至於參差不齊,而後世之論所以不能合也。今考之春秋之法,權事之輕重而著爲之例,分其類而條次之,可以具見而不疑。若夫事有疑於其例者,則備論焉。且嘗論聖人之書,編年以爲體,舉時以爲名,著日月以爲例。春秋固有例也,而日月之例,蓋其本也,故號“本例”。嗚呼!學者苟通乎此,則於春秋之義,斯過半矣。


[1]“夷狄”,四庫本作“外域”,蓋館臣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