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公文的特点
一 立意的指令性
公文写作与其他写作最大的不同是主题的非自主性。一般文章的作者,都是代表自己,以个人的身份在说话,文章作者即是立意的主体。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机关,是社会组织,而不是某个领导或起草公文的人,也就是说,公文的执笔者只是公文的“代言人”,“代机关立言”。作为代言人,公文作者的作用并不是完全消极的。一方面公文作者必须准确领会领导和部门的意见,熟悉相关工作情况,正确反映集体意志,另一方面还要对公文主题的正确性进行检验,对材料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纠正,把好公文质量关。
二 应用的广泛性
从应用范围看,任何非公文文体都不及公文使用得广泛,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都离不开公文。因此有人说,在所有的文章体裁中,公文与人们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使用频率最高,使用范围最广,具有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实用价值。
三 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格式是指公文的规格样式及其组成要素。公文格式的规范化要求与公文的作用有关。公文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管理工具,为了体现其庄重性和权威性,需要在形式上加以限定。此外,公文格式的规范性也与公文处理的科学化、现代化相关。在无纸化、信息化办公时代,公文的制发与立卷归档越来越依赖计算机,规范化的写作格式有利于提高公文的制发效率及立卷归档的准确性。公文格式的每一项要素都是经过科学设计并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得到检验认可的,不得随意更改或删减。
四 制发的程序性
公文的写作及制发都具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这一点与文学创作截然不同。文学创作,写作者具有极大的写作自由,只要有感欲发,产生了创作的冲动和写作灵感,就可以开始写作行为。公文的写作不是随心所欲的,要按照一系列规定的程序和环节操作。首先,公文的写作必须具有必要性,不得随意制发公文。公文是办理公务所使用的文书,没有公务活动,就不会产生公文。其次,公文写作要在形成集体意志后才能开始写作行为。集体意志可能是会议讨论通过的,也可能是领导依据工作需要下达的。最后,写作者根据写作意图经过深思熟虑才能着手写作公文。一份公文从拟写到印发,必须经过交拟、拟稿、审核、签发、印刷等一系列环节,这些环节是法定的,任何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省略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