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保甲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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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书内容结构

本书分析研究明代保甲制的兴起、发展及其在沿海沿边地域的实施情况,包括明代中后期沿海沿边地域的政治形势与社会状况(“南倭北虏”问题、走私贸易、海禁政策等保甲制兴起的时代背景)、保甲制的特点、职能(基本职能——户口管理、查举不法行为、抵御盗匪,衍生职能——教化、救灾等)、明代中期保甲制在沿海沿边地域的具体实施情况、推广保甲制的倡议和实践、明末各地推行保甲法的高峰、保甲制与其他社会制度现象的联系区别、保甲制实施中的弊端、清代前期对明代保甲制的承继和变革等内容。

保甲制有四个基本要件:(1)以维护治安、查举犯罪、抵御盗匪为首要目的;(2)严密、实态的户口管理组织,一般独立于里甲组织;(3)同武装动员密切结合;(4)以连坐法等法律责任保障实施效果。

明代前期,各地的治安维护主要依靠卫所、巡检司等军事机构,而户口管理则依靠里甲体系,稍后里甲中亦设总小甲维护治安、打击不法行为。明代中期,东南沿海海寇肆虐,北方边境深受蒙古游牧部族侵扰,西南各地亦多次爆发少数民族动乱和流民起义,全国(尤其是沿海沿边地区)治安形势急剧恶化。与此同时,由于长期以来百姓逃避赋役,隐匿户口,黄册载籍日渐失实,官府对于户口的实际控制每况愈下。加之明初建立的卫所系统趋于瓦解,官府面临纷至沓来的内乱外扰时,往往疏于防范,疲于应对。嘉靖之前,已有不少地方官员尝试推行保甲法。嘉靖年间,在地方官员的大力推动下,保甲制大范围兴起,并逐步完善。隆庆、万历年间,保甲制在全国南北各地进一步推行,其中沿边沿海地区因形势需要,推行范围更广,执行力度更大,相关条款更为具体细致。保甲制对打击盗匪、维护治安乃至防灾救灾方面均具有一定功效,但在其立法、执法及守法各环节也存在诸多弊端,在基层的实施效果往往因官吏的敷衍、营私和民众的消极抵制而深受影响,有名无实,甚至沦为扰民恶法。尽管明代后期广泛推行保甲的倡议屡见不鲜,尤其在明末政权濒临瓦解之际各地又兴起了一轮推行保甲的热潮。总的来说,终明一代,保甲制基本上系地方官员应对治安形势的权宜之计,兴废无常,朝廷并未着手建立适用全国划一推行的保甲法。清廷入关后,继承明代保甲制,多次下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保甲制在全国范围方显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