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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共同体的法律工具
欧盟的法律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规则
规则(Regulations)是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决定,一旦被采纳立即生效。大多数规则是关于技术方面的,特别是与共同农业政策有关。它们一旦在欧洲《官方杂志》上公布便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在其所涉及的领域具有完全的约束力,无须各成员国通过任何法律程序来认定其法律地位。
规则的特殊意义在于可以避免许多成员国立法程序引发的问题,如拖延不决或解释误差等。主要缺点是没有考虑各成员国国情的差异,因此比较僵化。这也是对规则的使用较为谨慎的原因。
(二)指令
指令(Directives)是共同体要求立法的原则并不立即在共同体内生效而是要由成员国通过本国的法律程序转变为可在本国实施的法律。成员国必须在3年内完成这个转变程序。指令转变为成员国法律的形式和方法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但是要求一项指令在采用的各成员国都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并达到相同的实施效果。理论上说,指令并不一定要求适用于每一个成员国,但迄今颁布的每项指令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指令适用的普遍性高于规则,但其中也有一些比较具体的、特别的指令。例如,关于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指令有时候只针对某些国家或地区。指令的优点是它既考虑到了成员国国情和结构的多样性,又考虑到了共同体法律的一致性;主要缺点是可能在实施阶段出现“政策流失”,即成员国在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时久拖不决。
(三)决定
决定(Decisions)类似于规则,但只对其针对的群体如政府、企业或个人具有约束性。
(四)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Recommendations Opinions)都不具有约束性。它们对某些具体问题提供补充信息,由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酌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