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医院感染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作为潜在保证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例如,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分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类,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分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分类等。
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
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一般用于民事责任的划分。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在侵权诉讼中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加害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
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3.根据行为主体的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1)职务责任:
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因不当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可能由单位独立承担或者行为人和其代表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不当职务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行为人)不恰当地实施的与其本职工作或者单位指派的工作有关的行为。
(2)个人责任:
是指行为人单独承担的法律责任。
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分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财产责任:
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是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2)非财产责任: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是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特点,一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但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二)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损失和伤害。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五、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以避免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
在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
在认定行为人的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
法律责任的性质应当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后果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限后被免除。
2.不诉免责 在允许自诉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 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 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 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分为补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1.惩罚性责任
即法律制裁,是国家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2.补偿性责任
是国家以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王凯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