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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增值税口径下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从增值税口径划分小微企业的主要用途是国家税务总局可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出台不同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当前增值税口径下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中,主要按小微企业每月的销售规模进行划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暂免征收的优惠政策。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将每月销售规模低于2万元的企业或者非企业性单位划分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微企业。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将每月销售规模标准从2万元提升至3万元。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