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的森林:一部清代市场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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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性与制度:定义

木材贸易体系的持久和广阔范围产生了两个问题:几个世纪的稳定木材供应是怎么维持的?范围超过一千英里的商业网络是怎么维系的?一套可持续市场的制度机制解决了这两个问题,该机制将激励参与者的措施同资源再生、市场参与和公平交易结合在一起,尽管解决方案并非绝对如此。

“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尽管这个术语的一般含义已广为人知,即系统和过程的持久性,但是“可持续性”在不同的专业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定义和重点。生物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生态学家所使用的定义虽然涵义重叠,但各有相异甚至相互冲突的优先考量。应用生物学家和经济学家关注环境和人类社会经济福祉的内在联系:应用生物学家关注可再生资源(森林、渔业等)的可持续产量,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要求目前的经济活动不能给后代造成过量负担。社会学家还注意到,在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行的解决之道方面,社会组织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研究路径虽然关注点不同,但大多是以人为中心的。它们着眼于人类的长期福祉,试图推动环境管理的改善。不过,生态学家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强调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可持续性。相较于可持续产量和可持续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可持续性”要求生态系统多样性不受人类的明显干预,这对人类活动的限制更为严格。[6]

历史学家伊懋可对中国“三千年的不可持续增长”的著名批判以及受其启发的一系列文献都隐然将“强可持续性”的理念作为评价标准。我认为这既在实践上不现实,亦在思想上有所局限。[7]无可争议的是,自新石器时代农业革命以来,人类的多数行为已经给我们生活环境中的动植物群带来了不可逆的影响,但对“强可持续性”理念的执拗会妨碍我们理解多种人类实践在操作层面的不同影响——其中有些实践方式,相较于其他,能够在更长的时段,以更低的成本维持。本书中使用的“可持续性”意指在可持续产量和可持续经济过程意义上的“弱可持续性”。这一以人为本的进路是基于一种认识,即人既是所有发展活动的执行者,也是这些活动的受益者或受害者,他们的主动参与是任何可持续资源管理制度成功的关键。[8]

在木材供应方面,我注重以市场为导向的森林资源可持续性。在木材贸易方面,我关注的是长途商贸业务和信贷安排的可持续性。这两方面的可持续性相互交织,两者的密不可分证明林业和市场对彼此的重要性是对等的。然而,就维持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而言,基于市场的木材生产及贸易体系并不能做到可持续:面向市场销售的林木种植主要是单作种植,达不到天然林生物多样性的水平。虽然如此,人工林依然具有宝贵的生态系统功能,包括加强当地的水供应、土壤保护和碳储存。在环境和经济上,这种更新造林制度比不受管制的滥砍滥伐或山地开垦的可持续程度更高——在后一种情况下,明清时期人们种植玉米和其他来自新世界的作物,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问题。[9]因此,与其定义一个“可持续性”的绝对标准,不如将之看作在生态、经济和政治等相互关联的领域中具有各自不同可持续强度的光谱。与前现代世界其他常见的森林资源开发系统相比,商业化的林木再造确实是一种更具可持续性的木材采伐制度。这一自然要素与人类社会成功协调的历史先例,即便不是生态上的理想状态,也能够极大地启发当代的环境政策和制度路径的实施。

维系木材资源和长途贸易网络并非易事。这一系统中各个部分的参与者都面临各自不同的挑战。试举几例,一个种树者会担心他不能及时盈利以筹备儿子的彩礼,因为苗木还要五年才能成为可用的木材;一个流动商贩在通过榷关时会担心受到官吏索要贿赂的骚扰;一个批发商在销售给新客户时对赊账十分谨慎,他担心这个客户可能会拖欠账款并失联。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合理地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木材的生产和贸易体系就不可能发展成它在18世纪和19世纪所具有的令人瞩目的规模和结构。

一个错综复杂的制度体系在总体上化解了这些挑战。所谓的“制度”(institutions),我指的是经济学家所理解的“博弈规则”,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行为而人为设定的制约”。[10]成文的规章、惯例、行为准则以及其他言明或未言明的规则,通过确定人们的选择集合和构造激励机制,为人们发生相互关系提供了框架。当然,任何规则,无论它们的正式化程度如何,都可能被违反。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形式的“惩罚”便会启动。而所谓的“惩罚”,其严厉程度不一而足,上到法律诉讼,下到社交中的些微尴尬。制度能否发挥其功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为发现违规和严厉惩罚而付出的成本之高低。

尽管理论学家倾向于区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通常由国家法律确立,后者是定义更为模糊的社会规范,但在现实中这一区分要模糊得多。在早期近代中国,界定市场空间的制度涵盖常设的国家建制到临时的地方调度、明晰的私人秩序安排到模糊的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的协商。事实上,区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做法无法解释这些制度的互补性和相互联系。只有全面考察这些相互关联的制度如何在一个制度化的(institutionalized)但又不一定正式化的(formalized)市场领域中相互界定和演进,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早期近代中国的林业实践和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