褪色的金饭碗:国营事业职员收入变迁(1927—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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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营金融四行人员的常薪及福利待遇

第一节 国营金融四行基本概况

一、中央银行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于1928年11月1日成立于上海,由南京国民政府设置经营,一次拨足资本2 000万元。1934年4月,经国民政府行政院议决增加资本总额为1亿元。中央银行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筹发法币,经募国内外公债等特权。依照中央银行条例之规定,设理事会,由南京国民政府特派理事9人组织之;并设监事会,由南京国民政府特派监事7人组织之。其第一任理事为宋子文、陈行、叶琢堂、王保伦、姚咏白、钱永铭、陈辉德、荣宗敬、周宗良;第一任监事为李铭、王敬礼、贝祖诒、秦祖泽、虞和德、林祖溍、徐陈冕;并特任宋子文为总裁,陈行为副总裁。

1932年1月,全体理事、总裁、副总裁辞职。南京国民政府府派徐陈冕、叶琢堂、张嘉璈、陈辉德、吴鼎昌、钱永铭、荣宗敬、周宗良、夏鹏为第二任理事;李铭、虞和德、王敬礼、秦祖泽、贝祖诒、胡祖同、唐寿民为第二任监事。徐陈冕为副总裁,代理总裁。同年2月第二任理监事辞职。南京国民政府府派宋子文、陈行、叶琢堂、王保伦、唐寿民、钱永铭、陈辉德、荣宗敬、周宗良为第三任理事;李铭、虞和德、贝祖诒、林祖溍、徐陈冕、王敬礼、秦祖泽为第三任监事;宋子文为总裁,陈行为副总裁。1933年4月,宋子文奉命赴欧洲出席世界经济会议,呈请辞职,南京国民政府乃特任孔祥熙继任总裁。

1935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府依照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中央银行法原则,增加理事名额为15人,指派7人为常务理事,并增设副总裁1人。并令派孔祥熙、宋子文、叶楚伧、张嘉璈、陈行、叶琢堂、王宝伦、唐寿民、钱永铭、陈辉德、荣宗敬、周宗良、唐有壬、徐堪、宋子良为第四任理事,李铭、虞和德、贝祖诒、林祖溍、徐陈冕、秦祖泽、谢铭勤为第四任监事;仍任孔祥熙为总裁。任张嘉璈、陈行为副总裁。总行设业务、发行、国库三局,秘书、稽核、经济研究室三处。1935年10月间,拨资本1 000万元,成立中央信托局,办理购料、储蓄、信托、保险诸事宜。同年11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值,指定该行与中国、交通两银行钞券同为法币。

1936年,该行除“代理国库经付债券本息,经收关税、盐税、统税、印花、烟酒各税”外,复致力于外汇之稳定。同年1月28日,加入票据交换所为元号交换员,与中国、交通两银行会同办理交换银行往来户之收解事宜。10月1日起,代理财政部经收所得税,故事务益见繁重。该行该年之全年纯收益计法币1 700余万元[1]

1939年4月1日,四联总处成立,全称为中央、交通、中国、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总处。四联总处设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由中央银行总裁、副总裁,中国银行董事长、总经理,交通银行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农民银行理事长、总经理和财政部、经济部的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决定政策、指示方针、考核工作。理事会设主席1人,总揽一切事务,常务理事3人,协助主席执行一切事务,均由国民政府特派。四联总处成立之前,中央银行还不能对其他三行发号施令,但通过四联总处的决议,三行就不得不遵照执行。随着中央银行权力、地位确立,至抗日战争结束,四联总处的作用逐渐减弱,1948年正式宣告撤销,并规定由中央银行行使金融最高权力[2]

以上为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概况。中央银行在当时扮演了“银行中的银行”的角色,在中国近代金融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负责发行、铸币、经理国库、承募内外债并经理还本付息事宜。中央银行一手掌握本位币资金,即法币头寸,一手掌握外汇,所有单位都要由它提供两种资金,拥有权力之大、垄断性之强,是空前的。故研究中央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之历史可追溯清光绪时期设立的户部银行,后改为大清银行,1912年又改组为中国银行。1928年10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国银行条例》,与北京政府时期《中国银行则例》比较,其不同之处主要是:则例中官商股不定成分,条例明定官股为股本总额之1/5;则例规定董、监事均由股东选举,条例明定官股董、监事名额,依照官股比例占1/5,由财政部指派;则例规定总裁、副总裁由政府交常务董事会任命,条例明定董事长由政府就常务董事中指定,总经理由常务董事互选。同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依照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之条例改组,后推张嘉璈为总经理,李铭则由财政部指派为董事长[3]。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将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置于自身直辖之下,三行一律增资改组,调张嘉璈为中央银行副总裁,任命宋子文为中国银行董事长。财政部训令中国银行,将政府官股股本由500万元增至2 500万元,股本总额由2 500万元,增为4 500万元。中国银行自此改为国营[4]

此时正逢中国社会动荡最激烈之时期,其间军阀割据,内战连年,至1947年10月,中国银行全国有237个分支行处及国外经理处,员工总数达1万人以上,外汇存款亦达七千余万美元[5]

中国银行成立后,曾经扮演过民国政府中央银行和国际汇兑银行角色,且其金融实力长期居于中、中、交、农四行之首,实为当时金融事业中之“翘楚”,故同样具备研究的典型意义。

三、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是1907年由晚清邮传部奏准清廷创设的,该行由官商合办,官四商六。总行原在北京,1926年迁至天津,1928年迁至上海。全面抗战前,全行职员近2 000人[6]。同时交通银行也是经南京国民政府之特许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7]。1928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交通银行条例》,股本总额改为法币1 000万元,每股100元,财政部认股2万股,拨到金融债券100万元,先交1万股之股本。同月股东总部会议议决承认,实收股本乃增为法币8 715 150元。1935年4月,财政部再加认官股10万股,计法币1 000万元,同月股东总会议决承认,并奉南京国民政府令准修正《交通银行条例》,改订股本总额法币2 000万元,分20万股,官股12万股,商股8万股,一次缴足,并改订官股正息年息5厘,商股正息年息7厘。所有官股项下增加之资本,即由财政部拨到金融公债1 000万元,1928年所认官股2万股内尚未交足之1万股股本计100万元,亦并以金融公债如数拨足,是以财政部官股已增至12万股,计法币1 200万元,已逾股本总额之半,官商股本,至此遂为官六商四[8]。交通银行亦自此成为国营事业。

北洋政府时期,中国的金融发展呈自由形态,政府不起重要作用,华资银行业的内部关系非常紧密而富有创造性。华资银行在三个层面合作:第一层面,以中国、交通两行为核心的合作;第二层面,以“南三行北四行”为中心的协作关系;第三层面为银行公会[9]。交通银行在中国近代金融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它还是现有银行中最早成立的银行,因此,研究交通银行,亦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四、中国农民银行

中国农民银行的前身是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简称“四省农民银行”)。四省农民银行于1933年4月1日在汉口成立总行,选任徐桴、周苍柏等为常务董事,郭外峰为总经理。后经南京国民政府批准,于1935年4月1日,将原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该行创办时资本250万元,其后三度增加资本,1939年为100万元,1940年为2 000万元,1941年为6 000万元。中国农民银行总股本为1 000万股时,除由财政部认购2.5万股,各省市政府分别认购足额外,按照该行条例,其他自由承购。1941年5月,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事业务,由财政部增拨资本1 000万元,作为土地金融基金。全面抗战期间中国农民银行随南京国民政府迁往重庆,总行设在重庆化龙桥。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于1946年由重庆迁往南京中华路24号办公。解放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于1948年12月随国民政府南撤,先迁往上海外滩,继迁往衡阳,然后去台湾。上海解放,新中国人民政府接管时,中国农民银行财产大致有黄金一百余两,大米几百包以及房屋和家具等[10]

中国农民银行自1933年出笼至1949年被新中国人民政府接管,它的“性质和发展过程与其他国家银行不同”[11],它由蒋介石亲自创办,并自任该行理事长,与中、中、交并称为“四行”,亦具有较典型的研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