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
根据旧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第八条第(五)项:“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应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而新办法规定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新旧办法在授予主体方面存在两个区别:一是,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实施,旧办法的表述限定在“县人民政府”,而新办法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属于与县人民政府同一层次的地方政府,应属于其中;二是,授权实施机构方面,旧办法要求人民政府授权给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而新办法表述是“有关部门或单位”,范围更广。
在管道燃气行业实践中,还存在包括管委会(包括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新区等管委会)、非市政公用事业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国有投资公司、林业管理局、农垦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在内的各类“授权主体”。
判断上述主体授权的效力,均应结合新旧办法的规定、签约授权的具体情形等来综合分析。比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设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职能之一就是“负责管理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排水、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和风景名胜等工作”,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也下设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等事宜。在农垦、林垦等区域,即便特许经营授予主体并非严格的一级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但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事实上的特许经营。
建设兵团则更为特殊。兵团作为党政军企合一的一个特殊组织,对于所辖垦区内的燃气企业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的发文对象除了“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兵团建设局作为兵团所辖所有垦区的燃气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2015年4月15日《关于奎屯市德信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昊通百圣是一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属辖区内从事管道天然气的安装、销售,压缩天然气(车用瓶)的气瓶充装业务的公司,取得了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师属辖区内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新开发区域),这也印证了兵团范围内的特许经营实例。
兵团毕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兵团建设主管部门在辖区内事实上承担着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标准、市场监管、行业指导的日常管理工作,但是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兵团城镇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许可和执法权,兵团法律地位的缺失和城镇管理职能不健全是制约兵团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而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兵团工作委员会、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权的决定》很好地回应了这个问题,该决定规定:“兵团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兵团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进一步体现了兵团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也为兵团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燃气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