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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