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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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的重新提出】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条文注释

商标标志既包括平面标志,也包括立体标志。改变商标标志,既包括平面商标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也包括立体商标所使用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都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这些客体部分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作了改变,那么改变后的商标就不能再按原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这是法律上的一个限制条件,也是商标是否合法使用的界限。所以改变标志后的商标不能按原有注册商标使用,合法的途径是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重新注册新的商标,取得商标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