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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六十多岁的老人还能收养子女吗?
案情
老江与妻子朱霞今年已经六十五岁了,两人的儿子小江是一名人民警察。一年前,小江在一次任务中光荣牺牲。老江夫妇得知这个噩耗后,每天以泪洗面,直到最近才逐渐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夫妇俩骤然变成了失独老人,非常向往儿孙绕膝的感觉。可是他和朱霞年纪都大了,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老江便和朱霞商量,两人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去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以后也能给他们两人养老。可是,朱霞却有些犹豫。她认为她和老江已经这么大岁数了,福利院不会同意他们的收养申请的。那么,像老江与朱霞这样六十多岁的老人,还能够收养子女吗?
解析
要想解决老江夫妇的顾虑,先要清楚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人条件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对收养人只有最低年龄限制,而无最高年龄限制,也就是说,六十五岁的老江夫妇在年龄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另外,老江夫妇虽然年龄比较大,但是两人的身体都很健康,经济条件也较为优越,完全可以承担一个孩子成年以前所需要的费用。况且,老江夫妇培育出了一位为人民英勇牺牲的儿子,说明两人的教育方式可圈可点,家庭氛围也十分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因此,老江夫妇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可以收养子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