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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
●宪法
1.《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法律
2.《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1055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
第30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31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4.《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
第57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