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研究:基于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的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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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态移民的内涵

移民现象自古以来就与人类生存相伴相随,直到20世纪后半期,人类的生存需求与环境的生产能力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相结合,成为全球棘手的发展难题。由于受到干旱、沙漠化、酸雨等环境危机的影响,原居住地的人口无法继续维持生计而导致贫困,不得不暂时或永久地搬离原居住地[1],这些迁移人口在国际上被称为“环境难民”“环境移民”“生态难民”或者“环境迁移人”。1899年,美国植物学家Cowles提出“生态群落迁移”[2]的概念,成为生态移民研究的开端。他认为生态移民的产生原因是原居住地的人类群落意识到如果他们继续在原地居住,将会对生态造成严重破坏,自愿或非自愿地进行人口迁移活动。他将生态移民的概念定义为出于保护生态环境而进行的主动或被动的人口迁移。Lester Brown在20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环境难民”一词[3],随后在1985年,Essam EI-Hinnawi将其定义为:由于显著的环境崩溃导致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威胁生存,不得不选择暂时或永久搬离该区域的人。Norman Myers在2005年又将“环境难民”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由于干旱、土地侵蚀、荒漠化、过度砍伐等环境问题,人口压力、贫困等社会经济问题,导致生计无法得到保障的人。[4]2010年Frand Biermann又提出“气候难民”的概念,简言之,就是由于海平面上升、严重的气候事件、干旱或者水资源匮乏等气候变化,迫使当地居民离开原居住地,因而产生的难民。[5]Justin Lyle(2012)丰富了生态移民的内涵,他认为生态移民是一种特殊的移民类型[6],广义上是由于生态环境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人口迁移现象;狭义上是为了保护和修复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区而产生的系统移民。[7]在世界历史上,由于生态破坏、自然灾害而产生的生态移民的案例很多,如1885—1930年加拿大土著印第安人由于国家政策原因被迫强制迁移;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环境难民”,由于原居住地出现了严重的荒漠化,16.5万人被迫离开草原;1981—2006年,格鲁吉亚由于气候变化,迁移了6万人口。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更烈。一方面,由于自身的地形、地貌特征、容易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和严重旱涝灾害;另一方面,多数地区因过度开发出现地面塌陷、地裂缝,生态面临巨大压力。[8]“生态移民”一词出现于任耀武、袁国宝和季风瑚(1993)共同撰写的《试论三峡库区生态移民》一文中。宋建国(2005)将“生态移民”定义为:为了消除贫困、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从生态脆弱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地区迁移出来的人口。宋建国将生态移民的概念本土化,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相结合,把握住了我国生态移民发展方向。梁福庆(2011)从宏观的角度对中国的生态移民的类型、安置模式、政策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研究,他将中国生态移民的类型概括为环境移民、扶贫移民、灾害移民和生态难民,都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而从基本不具备人类生存条件或不具备就地扶贫条件的地区整体迁出的移民。

学者通过不同的角度界定“生态移民”概念,常被学术界冠以“扶贫搬迁”“异地搬迁”“易地扶贫”“环境移民”等称谓,通过参阅大量文献,综合各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生态移民是由政府主导,为了保护生态脆弱区的环境继续恶化,将缺乏生存基本条件的贫困人口迁移到生态环境基本条件良好的地区,目的是既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又能保护和加速恢复迁出地的生态环境,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