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经济学导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四节 主观幸福感的客观实在性基础

经济一般被认为是个客观范畴,但发展经济的主体是人,经济发展的目的是更好地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经济发展成效最终要由人的幸福感受来说明,从而使经济过程实际上充满了无所不在的主观性。经济学的四个核心概念——偏好、约束、选择、效用,除约束外其余三个都具有主观性特征。弄清楚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经济客观性背后存在的主观性有重要意义。由于人是经济活动的发动者、主体与归宿,经济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人服务的,而人对于经济的感受——效用则普遍性地被认为是个带有主观性的概念。这正是经济与经济学永远都脱离不了主观性范畴的原因。也是由于这个原因,快乐—满足—偏好—效用,先后成为经济学的核心范畴。一个确定不移的结论是,经济是为满足人的主观效用服务的。经济成就最终要由人们的满意度来评价,因而使具有主观性特征的快乐、幸福、效用等概念成为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国民幸福总值(GNH)成为衡量经济成败的最高综合指标。[54]由于幸福是人们的一种正向的情感认知评价或体验,一些心理学家甚至认为,这种评价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客观标准,而是来自人们内心的主观感受,所以幸福又叫主观幸福感。[55]

由之,幸福不是处在经济学的边界之外,而是经济学的核心命题。因为,经济学根本上是要研究如何通过财富增长而增加人们的幸福。而财富增长与幸福增长又不是一个能够直接画等号的事物。如果经济学研究止于财富这一步,经济学很可能因缺乏与快乐幸福的联系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的放矢之学。若缺乏幸福这个终极目标的指引,当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分配公平等之间遇到矛盾时,可能就会失去一个基于幸福终极目的的统一协调原则。经济学是要以研究财富、资源分配等为己任,但需要弄清楚财富增长与资源配置的最终目标、准则是什么,是最大多数人的快乐幸福生活。当然,经济增长实际上内含了快乐的终极价值效用目标在内,但又可能与快乐幸福目标相背离。所以,经济学才需要把经济增长的工具价值与国民幸福的终极价值相区分,并把国民幸福置于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的终极目的地位。“幸福悖论”现象正好证明了经济学因为偏离与忽视了幸福的终极价值尺度,被一些经济学家看作“界外”问题,才导致了“经济有发展,幸福无提高”的社会资源巨大浪费与“占领华尔街”之类的社会矛盾激化现象发生。

延伸这个话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说明,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人的苦乐感、主观幸福感,实际上存在确凿无疑的客观实在性基础。脑科学不仅证明了快乐的客观性,同时也证实了痛苦的客观性。[56]也就是说,人对于所有经济成就如汽车、房子、面包等的主观感受,归根结底是由人自身的客观实在性产生的,是心身一体性基础上脑物质的机能。因此,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来说明经济与幸福的主客观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幸福主观性的客观实在性基础,并为幸福主观性的可测量性质提供理论依据。

其一,经济本身是一个可以用各种数量指标来衡量的客观性概念,因此经济学主张实证化。

其二,经济过程自始至终充满了主观性,并且经济发展最终要为人服务的性质,内含了衡量这些客观经济数据(决策效用)的好坏标准最终要由人的幸福感状况(体验效用)这个“主观性指标”来说明的理论机理。

其三,幸福感或者快乐是外部世界在人脑中的磁、电、场等物理、化学、生物反应现象,幸福指数实际上最终是可以由像“血压计”一样的“快乐计”来读数与计量的,目前的脑科学中的核磁共振成像技术已经接近于解决这个问题。[57]

另外,由人的主体客观性、满足快乐的对象客观性以及人的类近似性三者可以获得对快乐主观性存在的客观实在性基础与幸福指数测量、加总的有效性证明。运用最大化原理,则可以证明幸福指数测度的可信度。[58]这就避免了快乐体验效用的不可知论及其主观随意论的问题,使快乐幸福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终极价值指标与经济客观实在性之间形成了内在统一性,并能够满足经济学实证化的研究要求。

最近20年来,随着心理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的迅速发展,经济学吸收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在快乐的计量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黄有光在坚持快乐的可计量理论的基础上于1996年提出了一个效用计量公式,并证明了快乐的基数可量和人际可比性。[59]卡尼曼通过实验心理学方法把人的行为置于可重复观测的实验中,证明了当期体验效用的客观性(Objective)和“快乐与痛苦的体验效用的可测度性”。这些研究为快乐实证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方法基础。[60]另外,目前已经有多个幸福方程式用以表述幸福的计量原理。如:幸福=效用/欲望。公式中的效用表示人们从消费物品中得到的主观享受或快乐,欲望就是想要达到的目标。两者之比实际上就是幸福指数,亦即人们幸福实现的程度。这个公式揭示了幸福的直观性。

由于幸福具有主观性特征,所以有人会认为,幸福难以形成一个统一标准,哲学上把这种观点称为幸福的“不可知论”。然而,幸福不可知论实际上是对快乐幸福理论缺乏深入了解的反映。其实,快乐(幸福感)是人们对于存在世界的一种精神体验与反映,是心身一体化基础上的脑物质的机能,是以人自身与对象的客观物质存在为基础的脑生物电、场、波、磁、物理、化学等的反应现象。快乐与痛苦实际上是每个正常人都能够真实体验到的具有客观实在性基础的一种心理感受。心理学家、社会学家通过设计一些调查量表来获得人们对于快乐与痛苦水平的自诉报告,这些报告通过对数据的信度、效度分析处理,被证明是有效的,并通过扩大调查样本来减少统计误差,从而获得幸福指数的准确数值。

继续幸福主观性问题的讨论。一些人认为幸福没有一致性的衡量标准,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市场上为什么产品定价会有高有低?对某种事物与行为的评价为什么有好有坏?这种差别定价的市场一致性与行为评价的道德一致性,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于好与差的基本一致的认同标准。而人们对于好与坏的判断,归根结底是对于快乐与痛苦及其苦乐的大小而言的。正如洛克所言:我们称那易引起我们快乐的为善,称那易引起我们痛苦的为恶。[61]这就是人们对于苦乐的一种比较一致的衡量标准,并体现出主观幸福感具有的客观实在性基础。

面对同一个事物,不同人确实会产生不同的苦乐判断与体验差异,这也是一些人怀疑快乐没有标准的一个表面上站得住脚的理由。实际上,对于快乐的体验或判断差异,不仅仅存在于不同的人之间,也会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如从第一个馒头吃到第五个馒头的快乐体验效用的增量就会改变,经济学上称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但这种差异并不妨碍人们吃第五个馒头,也不妨碍人们在理论上与实际应用中克服这种差异。实际上,根据人类追求快乐最大化的行为原则,人们总会不断放弃或减少自己认为的那些低效用对象的追求,而趋向对最大化效用对象的选择,使人们的选择行为(在动机与理论假说上)总是指向快乐最大化的。从而可以确定地断言,快乐指数、幸福感、满意度等调查定然可以大致准确有效地反映人们获得快乐的最有效状况,使各国进行的快乐指数调查与测量研究变得有效。在“最大化”理论原则下获得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最大化的快乐数值,从而使幸福指数的测度与比较成为可能与科学。[62]因此,幸福虽然是一种主观感受,但是这种感受是由大脑相应的神经中枢产生的,是具有客观基础并且是对客观存在对象的主观反映,所以完全可以对其进行测量。而且,测量的方法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样复杂。[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