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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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已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终于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正式颁布了。这是我国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工作者的一件大喜事,广大民办学校的师生员工无不感到欢欣鼓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从单一的公有制向多样化的所有制格局发展,民间逐步产生和积累了投资教育的热情和能力。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有识之士和立志奉献教育事业的人士,把投资的眼光瞄向教育,民办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截至2001年年底,全国经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已有56000余个,在校生1000余万人。其中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1391所,注册在校生128.1万人。有学历文凭颁发资格的民办高校已有89所(到2002年9月1日止已有122所),在校生15.11万人,学历文凭机构436所,在校生32万人,其他类型(学历文凭助考机构)772所,在校生81万余人。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1224所,在校生719万人,成人高校719所,在校生455万人,民办高校已经占到我国高中后教育机构总数的40%。在整个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为1174万人,民办高校128万余人,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另外还有部分劳动部门审批的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和近年来出现的为数不少的公办高校民办二级学院以及以学费作为主要开支来源的采用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高职学院未统计在内。[1]从浙江省的情况来看,2002年全省民办本、专科招生3.49万人,另有民办高职学院招生近2万余人,民办高校招生数已经占到总招生数的30%以上,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民办教育在大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由于立法的滞后,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确立和应有的重视,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整的管理制度尚待建立,社会认可度不高。政府支持缺乏法律的依据,力度不够,措施不够得力。有些地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少数民办学校办学不甚规范,办学条件亟待改善;一些民办学校产权不清、管理不规范、产权纠纷和劳资纠纷日益凸显;有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够稳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一些靠收取教育储备金开办的民办学校,随着银行的几次降息,办学风险增大。由于缺乏法律的保证和引导,民办教育的投资热情受到削弱,投资行为不稳定,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融资困难,财政问题严峻,难以持续发展。从总体上看,民办教育的规模不大,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偏小。民办教育所产生的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急需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尽管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规范,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社会各界呼吁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要求尽快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呼声日益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