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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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诉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的、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特征:(1)法律行为,即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者消灭;(2)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能成立,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3)个别性行为,即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4)外部行为,区别于行政机关内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