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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法院是否有权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其不准离婚?

案例场景

小花和小志相识于一个共同的朋友的生日聚会,小花的美丽大方让小志心动不已,小志的才情谈吐也让小花着迷,二人很快就进入热恋并登记结婚。可是婚后二人总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起争执,小志开始厌倦回家,他思念前女友小丽的温柔便去百般讨好,念旧情的小丽很快沦陷,至此小志开始与小丽同居,与小花分居三年。三年中小志多次提出离婚,小花都不同意。于是小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因为小花的抗拒离婚,法院几经调解无果,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因小志出轨的错误而不准其离婚?

依法分析

本案中,小花和小志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而小志未与小花办理离婚手续就与小丽同居,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过错方。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我国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有时无过错方往往不愿意离婚,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是否会因提出离婚请求的是有过错方而判决不准离婚来弥补无过错方呢?

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可能久调不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小志与小花的婚姻经法院调解无果,虽小志存在过错,但二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实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准予二人离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专家解析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其作为离婚的绝对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定标准,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设定了限制条款外,不受其他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制约。虽然《婚姻法》列举了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应当判决离婚的原因,但这样的列举性规定只是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标准,而不是对过错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因此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基于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可判决离婚,而不能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