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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排洪建筑物
13.1 一般规定
13.1.1 渠道排洪建筑物应分为入渠、非入渠及平交排洪建筑物三类。应根据洪水流量、地形、地质条件、渠道级别和运行方式合理选用。
13.1.2 入渠排洪建筑物应包括引洪入渠口、排泄已入渠洪水的排洪闸、溢洪侧堰、虹吸溢流堰等。
非入渠排洪建筑物应包括跨越渠顶的排洪渡槽(桥)和穿越渠底填方体的排洪涵洞、排洪倒虹吸管等。
平交排洪建筑物应包括在水面高程接近的河、渠交叉口一至四个方向上所设的控制闸和护岸等。
13.1.3 排洪建筑物的布置应按“因地制宜、分片分段排泄”的原则,连通可靠的洪水出路。具体布置形式应根据地形条件、自身功能和洪水与渠水的高程关系,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
13.1.4 排洪建筑物的设计排洪流量应按其所控制的集水面积通过设计洪水及其进口前的允许积水计算确定。
13.1.5 排洪建筑物宜具有自行启动运行能力。启闭设备宜采用手、电两用型,有条件的宜具备自控或遥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