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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突发中毒事件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一) 信息报告
中毒事件信息报告是获得中毒事件信息的主要渠道,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中毒事件信息。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规定,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师。
2.报告时限和报告途径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中毒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即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中毒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分类和报告内容
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当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 首次报告:
指发生中毒事件后的第一次报告。首次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中毒事件的初步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源、危害范围及程度、事件性质和人群健康影响的初步判定等,也要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2) 进程报告: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危害进展、新的证据、采取的措施、控制效果、对事件危害的预测、计划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的建议等。进程报告在事件发生的初期每天报告,对事件的重大进展、采取的重要措施等重要内容应当随时口头及书面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的突发中毒事件至少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3) 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毒物种类和数量、波及范围、接触人群、接触方式、中毒人员情况、现场处理措施及效果、医院内处理情况等,还要对事件原因和应急响应进行总结,提出建议。结案报告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呈交。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 信息发布
信息公开是行政工作的基本原则,接到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获得的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公布调查情况。
1.通报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突发中毒事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卫生应急处理情况;并及时获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中毒事件涉及的相关信息,及时掌握中毒事件涉及的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2)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中毒事件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 中毒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5)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2.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中毒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中毒事件的信息。
中毒事件信息发布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