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球暴力预防状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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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结果

由于数据的缺乏,对暴力问题的实际情况认识不足

关于暴力性质与程度以及暴力高危人群、原因及后果的可靠数据,对于形成一个成熟的应对和预防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政策、规划和服务是至关重要的。致命性和非致命性暴力数据都是需要收集的。各国都需要提供关于暴力死亡信息和以人群为基础的国家调查信息以获得报告的,也可能没报告给公安或其他部门的受害信息。
关于暴力死亡信息,各国需要提供基于公安和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的凶杀数据,两种来源的数据都有其优势与缺陷。公安部门数据的优势在于包含详细的暴力性质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相较于其他犯罪,凶杀数据漏报比较少)以及有效性和一致性均较好。公安部门数据的缺陷是由于各国对于故意杀人致死的法律界定存在不同以及公安部门在认定和记录凶杀事件的能力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国家内部以及各国之间的凶杀信息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53]。例如,杀婴致死或者所谓的“荣誉杀人”在公安部门的统计中可能不被记录为故意杀人 [53]
另一方面,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通常采用国际疾病分类(ICD)中伤害外部原因编码(见ICD-10,第20章)记录凶杀数据 [54]。死亡的方式(或意图)是由医学专业人员(例如法医或验尸员)通过根本死因(个体受到致命性损伤的方式——例如枪支、勒颈窒息)来确定的。将一例死亡列为凶杀,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伤是因受到他人故意伤害或杀害所致。在一般情况下,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对于凶杀死亡的认定不受法律界定的限制。因此,一些死亡案例会由于认定死亡方式的证据不充分而被划分为所谓的“意图不清”。然而,与刑事司法数据不同,该系统记录了所有原因的死亡数据,在计算国家总凶杀数时,可用于纠正数据的不完整性。然而,公共卫生凶杀数据质量也受与公安部门数据类似因素的影响,包括卫生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当不是所有的死亡都进行了合适的检查与认定时出现的低估问题以及在完成数据统计后,法医可能对死亡原因的评估发生变更 [20]
60%的国家无法从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获得可用的凶杀数据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两类凶杀信息来源数据存在很大差距。大多数的国家(88%)称可从公安部门获得凶杀数据,然而60%的国家无法从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获得有用的凶杀数据,约9%的国家称公安部门和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都无法提供凶杀数据。在某些WHO区域内,致命性暴力数据也很难获得。例如,在东地中海区域,有30%的国家称公安部门没有凶杀数据,在非洲和东南亚区域,70%~75%的国家称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中没有凶杀数据(图3-1)。同时,许多国家由于凶杀数据不够详细而无法对该国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进行指导与监控。例如,36%的国家称公安部门无法提供分性别的凶杀数据,一半以上(54%)的国家称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无法提供分性别的凶杀数据。此外,13%(东地中海区域超过1/3的国家)的国家缺乏2001—2010年期间每年的凶杀数据以跟踪趋势。虽然有研究 [20-21]显示少数系统收集类似信息,但未要求各国提供受害者与加害者关系信息和暴力致死的环境信息,这使得对于凶杀的暴力类型分类难度很大(例如由虐待儿童,虐待老人或亲密伴侣暴力所致)。由于缺乏详细的数据,各国预防凶杀所采取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
约43%的国家称可获得的公安部门凶杀数据未使用标准定义进行凶杀分类(例如UNODC的以统计为目的的国际犯罪分类) [55]。在以民政或生命登记系统为凶杀数据来源的国家中,约有14%未使用标准定义(例如ICD-10伤害外部原因编码) [54]。各国应采取措施加强两种来源的数据,同时寻求方法将两种来源的数据衔接,为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提供更完整更全面的信息。
图3-1 从不同途径可获得凶杀数据的国家百分比(133个国家)
针对大多数类型的暴力,不到一半的国家开展过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以人群为基础的调查
虽然大多数国家称有来自公安或者生命登记系统的致命性暴力数据,但针对大多数类型的暴力,不到一半的国家开展过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以人群为基础的调查(图3-2)。
图3-2 按暴力行为类型分列的有全国调查的国家百分比(133个国家)
虽然团伙暴力和武装暴力是高可见性的暴力类型,仅有少数国家系统收集了可以明确这些类型暴力的流行率和流行特征的全国数据。只有6%的国家报告开展了针对团伙暴力的全国调查,11%的国家报告开展了针对武装暴力的全国调查(包括一些通过小规模调查发现团伙暴力和枪支暴力严重的国家)。此外,26%的国家开展了青少年暴力调查(美洲区域为29%,欧洲区域为43%),开展的这些调查收集了以人群为基础的关于威胁、打架和校园暴力的信息。
亲密伴侣暴力在所有类型暴力中开展调查最为广泛
大约57%的国家表示开展过针对妇女的亲密伴侣暴力的全国性调查,这也是目前开展最普遍的暴力调查类型,其次为以人群为基础的性暴力调查(见图3-2)。关于亲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的数据主要通过针对妇女暴力的专项调查或者作为人口与健康或生殖健康调查的一部分进行收集。欧洲区域和美洲区域的大约2/3国家(分别为68%和67%)表示开展过亲密伴侣暴力调查,而非洲区域、东地中海区域和东南亚区域开展调查的国家比例大约为52%、38%和25%。大约一半的国家(52%)表示曾开展过涉及性暴力内容的全国性调查,其中非洲区域比例最高(67%),其他区域开展该调查的国家比例在25%~62%。
在所有不同收入水平国家,性暴力都是最多开展调查的暴力类型,52%的国家开展过针对性暴力的全国流行病学调查(表3-1)。除性暴力外,低收入国家报告曾开展过不同类型暴力全国性调查的比例均低于中高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开展以人群为基础的涉及性暴力调查的比例要高于高收入国家。
大约有2/5(41%)的国家报告曾开展过虐待儿童的全国性调查(图3-2),欧洲区域开展调查的国家比例为60%,美洲区域、非洲区域和东南亚区域的比例分别为43%、33%和13%。不同收入水平国家开展虐待儿童的全国性调查的比例也存在差异。低收入国家中只有14%的国家曾开展过虐待儿童的全国性调查,而近一半中高收入国家开展过调查(分别为47%和45%)(表3-1)。
表3-1 按不同收入水平和行为类型分列的有以人群为基础调查的国家百分比(133个国家) a
a由于报道曾开展过团伙暴力的调查数量过少,因此未在本表列出。
大约1/6(17%)的国家报告曾开展过针对虐待老人的调查(图3-2),其中欧洲区域和美洲区域开展该调查的比例分别为32%和19%,其他区域的比例在7%~13%,除了东南亚区域没有国家开展类似调查。虐待老人也是低收入国家开展调查最少的暴力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本次调查的应答者并不都了解本国开展全国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在验证过程中,关于目前开展的相关调查的信息会与各个国家共享。即使这样,仍然可能会遗漏目前已有的调查信息。此外,国家可能会将一个单项调查归类为涉及多种暴力类型的调查信息(如亲密伴侣暴力、性暴力和虐待儿童)或将小范围的调查错误归类为全国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