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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北少数民族音乐体系
我国民族音乐学的先驱王光祈先生在1926年所著《东方民族之音乐》中,把世界乐制种类归纳为三大乐系,即中国乐系、希腊乐系和波斯阿拉伯乐系。而波斯阿拉伯乐系中存在着四分之三音和中立三阶、中立六阶等四分中立音程。乐律,又叫“音律”或“律”,指的是“音乐的高低标准;乐音的有关法则或规律”。五度相生律和纯律是对世界各国音乐实践影响最大的两种自然律,十二平均律是“使律制简化的一种律”,“它用十二个律应付一切的变化”。根据十二平均律的理论,一个八度的音程被分为十二等份,其中的每一等份,即每个半音(也称“小二度”)的音分值被英国著名音乐学家埃利斯定为100音分,一个全音(也称“大二度”)被定为200音分,全音和半音是“两分”的关系。但在波斯—阿拉伯乐系中,一个全音被分成了四个四分音,每个四分音的音分值为50音分,所谓的四分之三音的音分值就成了150音分,处于大二度和小二度之间。同理,所谓的中立三阶(中立三度)的音分值为350音分,处于大三度(400音分)和小三度(300音分)之间;中立六阶(中立六度)的音分值为850音分,处于大六度(900音分)和小六度(800音分)之间。因为存在有四分音和中立音,故“四分之三音”体系又被一些音乐学家称之为“四分中立音律”。
在音乐实践中,四分之三音有151音分和143音分两种。中立三度的音分值为355音分,中立六度的音分值为853音分。对于四分之三音体系的形成历史,王光祈先生和我国著名律学家缪天瑞先生都认为源于古代波斯、阿拉伯,而现代通行的“四分之三音体系”最终形成于公元8世纪,由著名乌特(一种短颈四弦拨弹弦鸣乐器)手扎尔扎尔确认。近年来,我国另一位著名律学家赵宋光先生提出了“‘四分中立音’东方起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