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第五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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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善治:效法天道与任贤举能

“善治”是董仲舒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词汇。在《天人三策》中,“善治”一词频繁出现,竟有六次之多。然而,董仲舒却没有对它给予明确界定。这需要后人熟读精思《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以及《汉书》中的相关内容,才有可能做出比较合理的概括说明。

首先,董仲舒的“善治”概念与他的“更化”思想有着密切联系。他说:“古人有言曰:‘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今临政而愿治七十余岁矣,不如退而更化;更化则可善治,善治则灾害日去,福禄日来。”(《天人三策·第一策》)这说明“更化”是“善治”的首要前提,而“善治”则是“更化”的良好结果。其次,董仲舒强调“新王必改制”,所谓“受命于天,易姓更王,非继前王而王也。若一因前制,修故业,而无有所改,是与继前王而王者无以别”(《春秋繁露·楚庄王》)。这表明董仲舒的“善治”建立于“改制”基础之上。第三,董仲舒说:“孔子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则之者,天也。‘巍巍乎其有成功也’,言其尊天以成功也。”(《春秋繁露·奉本》)又说:“臣闻尧受命,以天下为忧,而未以位为乐也,故诛逐乱臣,务求贤圣,是以得舜、禹、稷、契、咎繇。众圣辅德,贤能佐职,教化大行,天下和洽,万民皆安仁乐谊,各得其宜,动作应礼,从容中道。”(《天人三策·第二策》)这是以托古言志的方式表达了一种理想化的“善治”境界。[16]第四,董仲舒说:“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汉书·食货志上》)这是从经济政策角度说明实现“善治”的基本途径。

综上所述,所谓“善治”,就是以“更化”为指导,以“改制”为基础,要求国君效法天道,任用贤能,注重教化,推行调均,从而实现百姓安居乐业,社会风俗淳美。关于“注重教化,推行调均”的基本内容,前文已经有所阐述,以下主要论述“效法天道,任用贤能”的思想观点。

(一)效法天道

董仲舒认为,实现“善治”的根本原则或途径,就是效法天道、遵循天道。他说:“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春秋繁露·阴阳义》)可见,遵循天道,就可以实现“大治”(即“善治”);反之,违背天道,就会导致“大乱”。那么,作为君主应该如何效法天道?董仲舒指出:“为人主者,予夺生杀,各当其义,若四时;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恶戾,任德远刑,若阴阳;此之谓能配天。”(《春秋繁露·天地阴阳》)由于阴阳、五行、四时就是天道的主要内容,所以,所谓“效法天道”也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施政措施,效法四时;第二、任用贤能,效法五行;第三、德主刑辅,效法阴阳。关于“德主刑辅”,前文业已说明,以下主要论述君主怎样效法四时和如何任用贤能。

董仲舒说:“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时,通类也,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罚刑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庆赏罚刑,当其处不可不发,若暖暑清寒,当其时不可不出也。”(《春秋繁露·四时之副》)又说:“有为政之理,不可不审也。春者,天之和也;夏者,天之德也;秋者,天之平也;冬者,天之威也。天之序,必先和然后发德,必先平然后发威。此可以见不和不可以发庆赏之德,不平不可以发刑罚之威。……(君主)虽有所愉而喜,必先和心以求其当,然后发庆赏以立其德;虽有所忿而怒,必先平心以求其正,然后发刑罚以立其威。”(《春秋繁露·威德所生》)还说:“天出此四者,时则岁美,不时则岁恶;人主出此四者,义则世治,不义则世乱。是故治世与美岁同数,乱世与恶岁同数,以此见人理之副天道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这三段话用“四政”(庆赏罚刑)比附“四时”(春夏秋冬),旨在阐明君主不可喜怒无常、任性施政,而应该平心和气,举措得当,使得“庆赏罚刑”宛如“春夏秋冬”那样有规律、有秩序。能够做到这一点,就可称之为“义则世治”(即“善治”)。这反映了“人理之副天道”。有的学者批评董仲舒这种比附过于机械、简单。这种批评并不恰当。我们要深入理解、体会董仲舒这种比附的精神实质,而不必拘泥于他的表达形式。

值得注意,董仲舒所谓“天道”,有时又称之为“天数”与“天理”。他特别指出,“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夫已有大者,又兼小者,天不能足之,况人乎!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春秋繁露·度制》)在董仲舒看来,上天派生万物,原本各得其所,也即各有度数,此即所谓“天数”。这种“天数”便是圣人制定经济制度的客观依据。如果有谁(主要表现为“大者”)不安本分、与民争利,就是僭越“天数”,就是违背“天理”。在写给汉武帝的对策中,董仲舒强调指出:“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近者视而放之,远者望而效之,岂可以居贤人之位而为庶人行哉!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天人三策·第三策》)董仲舒希望,身居大夫以上的统治者要有严格的自律精神,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而不要把自己降为庶民,孜孜求利。[17]

(二)任用贤能

董仲舒认为,君主治国理政,应该尊贤举能。他批评指出,“夫人君莫不欲安存而恶危亡,然而政乱国危者甚众,所任者非其人,而所繇者非其道,是以政日以仆灭也。”(《天人三策·第一策》)他以殷纣王为例,批判说:“逆天暴物,杀戮贤知,残贼百姓。伯夷、太公皆当世贤者,隐处而不为臣。守职之人皆奔走逃亡,入于河海。天下秏乱,万民不安,故天下去殷而从周。”(《天人三策·第二策》)董仲舒又批评指出,当今的郡守、县令也很不称职,他说:“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故师帅不贤,则主德不宣,恩泽不流。今吏既亡教训于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与奸为市,贫穷孤弱,冤苦失职,甚不称陛下之意。”(《天人三策·第二策》)董仲舒进而分析,这些官吏之所以不称职,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的用人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即:“夫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贤也。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故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是以有司竭力尽知,务治其业而以赴功。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是以廉耻贸乱,贤不肖浑淆,未得其真。”(《天人三策·第二策》)

为了选用贤能同时淘汰冗官,董仲舒提出了一种新的用人制度,他说:“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遍得天下之贤人,则三王之盛易为,而尧舜之名可及也。毋以日月为功,实试贤能为上,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则廉耻殊路,贤不肖异处矣。”(《天人三策·第二策》)又说:“有大功德者受大爵土,功德小者受小爵土,大材者执大官位,小材者受小官位。”(《春秋繁露·爵国》)这两段话的精神要旨在于“量材而授官,录德而定位”。这种用人观念有利于促使社会形成一种尊崇和重用贤能的良好风尚。所以应该肯定,董仲舒所谓“贡贤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一种颇为先进的用人制度。对于已经在职的官员,董仲舒提出了严厉的考核与赏罚标准,他说:“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春秋繁露·考功名》)这种考核标准体现了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高度肯定。

特别值得称道的是,董仲舒还注意到不同官职之间的制衡问题。他说:“五行之官,各致其能。”(《春秋繁露·五行之义》)又说:“五行者,五官也,比相生而间相胜也。故为治,逆之则乱,顺之则治。”(《春秋繁露·五行相生》)这是用五行的生克关系来说明不同官职之间的制衡问题。顺应这种制衡之道,国家就可以善治;违背这种制衡之道,国家就会产生动乱。实践证明,官职制衡反映了事物之间的一种自然的内在秩序,乃是一种真知灼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