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需要推进产权形式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1]
转换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现实途径。
应该说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起步工作早就开始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改革领导体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原有的体制和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所有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在我国产品经济体制框架基本未变条件下采取的,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搞活大中型企业的问题。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改革来实现。例如,加强流通环节建设,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相当程度上破“三铁”——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和人事制度,实行全员合同制、干部聘任制,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等。这些改革措施,肯定会强化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营销机制,加速企业向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机制转换。但是,这些改革进行到一定程度时会遇到旧体制的机构和制度的壁垒,难以进一步深入。例如经营者的选择仍然由党政机关确定,人员的进出仍然要受到计划指标管理和报批制度的限制等都会妨碍企业经营机制深入转换的进程,甚至发生一时性的“回生”和退步也不是不可能的。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加强推进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实现形式及其代表和管理机构的改革。机制毕竟是由经济形式和体制决定的,如果经济形式和体制的框架不变,那么,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实现与社会经济的对接,即使获得点滴的推进,也难以长期坚持和存活下去。所以应坚决加速实行国家职能的分解,实行政经分开、政企分开。政府应充分承担起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对经济实行政策、法规管理。完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心的职能。打破现行代表全民所有者的一套政府主管部门体系(可改组为负责行业规划、协调和进行咨询服务的机构,如半官方的行业协会),独立全民所有者职能,建立按经济机制行事的、作为“经济人”的全民所有者代表机构和主体,如由人大领导的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局和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会等行使全民资产的监管和价值增值职能。由作为全民资产经营机构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等选聘经营者,并经过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全民所有者产权主体把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与国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心联系起来,形成新的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地方政府应建立小政府、大服务的体制,彻底打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条块束缚。理顺政府与企业的社会职能的错位。实现政府管社会、企业管生产的制度,企业自然会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主动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者,其经营机制也会顺畅地实现转换。
也只有从根本上破除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一套传统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与机构的分解和转换,才能做到国家机构的合理化、科学化、高效化,避免和解决行政机构及其人员不断膨胀、行政经费不断扩张等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减缓和解决财政赤字的压力,并把浮在上面的各类人才,释放到经济生活的海洋中去,创造财富,增强整个国民经济的生机和实力。
[1] 原载《渤海商报》199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