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事件应对实务指南](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940/34549940/b_345499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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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
2015年5月3日, 赢海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物业公司) 经总经理易家勤介绍, 与卜查前签订《借款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 由海鑫物业公司向卜查前借款人民币600 万元, 利息为年息18%, 借款期限为一年, 易家勤个人也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当天, 卜查前与海鑫物业公司的股东刘爱欣 (系易家勤的爱人) 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 刘爱欣提供自己名下的位于赢海市赢海大道6号的富豪花园6栋802房的房屋作担保。
2015年5月4日, 卜查前按照易家勤的指示分别转账人民币500万元到海鑫物业公司、转账100万元到刘爱欣的账户, 由于刘爱欣提供担保的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 所以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卜查前和易家勤是多年老朋友, 经常一起喝酒吃肉, 对于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情况, 卜查前也并未放在心里。
由于种种原因, 易家勤与海鑫物业公司控股股东的矛盾越来越多, 双方数次在法庭兵戎相见。
2016年5月3日, 借款到期, 海鑫物业公司并未向卜查前还款。随后, 卜查前多次找易家勤沟通, 但易家勤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为此, 双方的友谊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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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须办理抵押登记
本案中, 卜查前与海鑫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刘爱欣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均合法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卜查前并未与刘爱欣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卜查前对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 然而双方在《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对卜查前、刘爱欣产生约束力, 但是该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 即卜查前对抵押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