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验理论家
帕森斯不仅是一个践行“一般理论”研究的理论家,同时也是一个“经验理论家”,这两者本就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从根本上说,如前所述,帕森斯是围绕“理论与经验事实”这个核心问题来界定“理论”的,并明确指出任何科学理论都具有经验指涉和需要经验证实。因此,帕森斯在基本的认识论—方法论层次上,已经充分论述了科学理论的经验品格,包括理论发展与人们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阐述之间的“交互过程”。前文已有明确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我们还可以援引帕森斯在《结构》之后的一些论述来进一步阐明他的这种“经验—理论”观。首先是他关于理论化的诸层次的论述。《结构》之后,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帕森斯理论建构的侧重点自然转向“系统”层次,以解释系统的“突生特性”(emergent properties)。帕森斯与席尔斯(Edward A. Shils)在“价值、动机和行动系统”这篇长文中写道:“在某种意义上,每一种被仔细界定的、在逻辑上具有整合性的概念图式都构成了一个‘系统’;在此意义上,每一种科学理论都是由诸系统构成的”(Parsons, 1951b: 49)。他们进而提出了“概念图式系统化的四个层次”,亦即理论化的四个层次:(1)分类体系;(2)范畴体系;(3)理论体系;(4)经验—理论体系。这四种“体系”是按照它们与“科学的最终目标”之远近排列的。第一种体系所关涉的分类多少有些武断,诸类别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模式化,帕森斯认为这种体系体现的是“常识性分类”。第二种体系所关涉的也是一种“分类体系”,不过诸类别之间存在着“内在关系”,而且这些关系和研究主题的诸项目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因此,一个范畴体系是由对于一组相互关联的要素的界定构成的,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内在于对它们的界定之中。”帕森斯认为,古典力学的诸范畴(诸如空间、时间、体积、运动、位置等)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范畴。另外,这种范畴体系在逻辑上总是先于那些对其诸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表述的规律:“规律所表述的是体系中诸变量间一般化的相互依赖关系。”而当人们能够对那些具体的规律进行阐述和证实时,一个范畴体系就发展为一个理论体系。帕森斯认为古典力学就是这种理论体系的最常见例证。至于最后一种体系,帕森斯写道:“无论何时,只要能够将足够数量的相关变量在某个相互依赖的单一(理论)体系中结合在一起,并在某种高度精确的层次上足以预测处于特殊的实验条件之外的经验体系之中的诸变化,我们就可以称这种理论体系为一种经验—理论体系”,而且这种经验—理论体系是科学努力的长远目标(Parsons, 1951b: 50—51)。显然,这种排列体现了帕森斯对他在《结构》中所表达的知识论的发展和具体化。在1950年代初期,他认为人们当时所拥有的“关于行动方面的理论知识”还仅仅限于他所谓的“范畴知识”(categorical knowledge),亦即仅仅“知道某个变量具有重要意义,对这个概念具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并能够将它与经验体系的其他变量和其他方面在逻辑上区分开来”(Parsons, 1951b: 51)。这也是其行动理论发展的所谓“结构—功能理论”阶段:行动理论在范畴或分类上的必要条件(categorical requirements)在此阶段勉强具备,但关于各自或规律的知识尚不够,还不能称其为一个类似古典力学那样的理论体系。不过,帕森斯坚信,行动理论正“沿着知识进步的方向稳定地前进”(Parsons, 1951b: 51)。
其次,是他提出的关于社会科学中的“一般理论”与普通法传统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之间的类比。1960年代初,帕森斯应《帕森斯的社会理论:一种批判性考察》(Black, 1961)一书的编者布莱克之邀为该书写了一篇名为“作者的观点”的长篇后记(Parsons, 1961b)。因为该书在某种意义上是第一部比较全面的评述帕森斯社会理论的著作,尽管是以论文集的形式。帕森斯显然想借助这个机会进一步阐述他关于其理论发展的看法。按帕森斯的说法,已介“耳顺之年”(age of humility)的他不再准备对于其著作中那些“特别的和不必要的晦涩不明处”完全漠视不问(Parsons, 1961b: 320)。和1950年代有所不同的是,帕森斯强调了一种具有美国特色的“实用主义的(理论)发展类型”:“利用各种机会澄清和扩展诸相对特殊的理论领域中的分析,运用发展中的一般(概念)图式来阐明新的资料”(Parsons, 1961b: 320)。因此,这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理论发展过程,而是一种“双向”(two-way)过程:既是将“一般图式延伸到新的问题域”的过程,也必然是“依据新近出现的考虑对以前关于一般图式的阐述及其应用予以修正”的过程(Parsons, 1961b: 320)。这种观点实际上和他在《结构》中论及的科学理论和经验研究之间的“交互过程”是一致的。
针对布莱克(Black, 1961)和霍曼斯(例如,Homans, 1964)等人对其理论的批评,帕森斯认为他的“一般行动理论”还不是一种“逻辑—演绎体系”(logico-deductive system)9,尽管它朝着该方向发展。毋宁说,它是某种朝向这样一种(理论)体系的时间性和历史性的系列贡献。因此,他拒斥这样一种“僵硬的选择”:要么是一种具有充分整合性的演绎体系,要么是一些互不关联的概念化和一般化的堆积(Parsons, 1961b: 321)。为了进一步说明其一般理论及其发展的性质,帕森斯引入了“发展性的科学领域中的理论建构过程”与“(普通法)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之间,以及“科学领域的理论家”和“普通法传统中的上诉法官”之间的颇为有趣的类比。帕森斯认为英美普通法(Anglo-American Common Law)的发展已经成为实用主义类型的发展过程(Parsons, 1961b: 321—322)。在10年后发表的一篇回顾和总结其理论发展的长文中,帕森斯进一步阐述了上述类比(Parsons, 1970b)。帕森斯指出,普通法传统中的法官在面对大量的上诉案件时,不仅仅是“做出裁决”,而且要对其判决“提出正当理由”。因此,这种意义上的“辩明”(justification)就涉及不仅要将特殊判决归入具体“先例”(precedents)之下,而且要归于“较为一般的法律原则”名下。帕森斯认为他长达四十余年的理论探索所提出的具有明确“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概念图式”就类似于普通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他对各种经验主题的研究并非偶然、随意,而是依据统一的概念图式以及理论体系来进行的。他认为自己多少是以“一个胜任的普通法上诉法官”(a competent common-law appellate judge)的方式来处理各种经验问题(类似法律中的各种案例)的。
我将那些需要研究的主题和问题与某种理论图式联系起来考虑,尽管对这种理论图式的诸前提的确定还不具备完全的精确性,而且此后在某种逻辑完备的意义上被假定为充分给定的,但是这种理论图式还是具有相当的清晰性、一致性和连续性。对我而言,这种(研究)程序在相当多的个案中似乎已经产生了经验性洞见,并且使得该理论图式得以完满、扩展、修正和一般化。(Parsons, 1970b: 68)
布里科对此有比较精到的评论:“普通法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具体法律得以组合和巩固,并能从司法裁决中衍生出法律’。普通法及其基本的法律原则与那种凭借法官在诸‘案件’和‘原则’之间的往返运动过程不可分割。另外,这种过程不是循环的,毋宁说它在丰富和阐述法律原则的过程中起到了某种作用”(Bourricaud, 1981: 6)。10帕森斯在14年之后为布莱克主编的那部著作所写的“后记”中认为,和以前相比,他已经更加远离了布莱克(和霍曼斯)所提倡的“关于理论体系的一种相当狭隘的逻辑—演绎模型”(Parsons, 1976: 365)。多年的理论建构经验使他现在更加确信:“理论建构的实际过程绝不是一个决定公理性假定和小前提、然后演绎出一个与已知事实相比较的概念图式的问题。对我而言,(理论建构的)恰当程序似乎非常接近于生物科学中盛行的程序。用一种流行的说法,这种程序就是一种试错法的程序(procedure of trial and error)”(Parsons, 1976: 365)。11
除此之外,帕森斯的理论发展过程也充分体现了他所坚持的“经验—理论”观。正如亚历山大明确指出的:“在帕森斯的经验知识的进程和其理论演化的诸重要阶段之间,我们可以勾画出一种直接的关联性”(亚历山大,2016: 24)。亚历山大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帕森斯一生所做的大量经验研究12,如果将帕森斯视为一个“经验取向的社会学家”,他在理论与经验之间的交互式研究就能够得到更好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