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公民权”
一、资产阶级人权口号的产生、它的历史作用及其在中国的影响
在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的代表提出的“人权”口号一开始就是封建特权和神权的直接对立物,因为他们代表的生产力被封建制度束缚了,必须打破它。资产阶级所以要给予包括奴隶、农民以所谓平等的自由的“人权”,就是为了完全改变他们人身依附和半依附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有可能“平等”地、“自由”地受资本家的雇佣剥削,使资本家也有可能“平等”地、“自由”地利用大批廉价的劳动力为自己创造巨额财富。他们提出“人权”口号纯粹是出于自己的需要。17世纪到18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系统地、明确地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人权平等的理论。这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特权、反僧侣神权的理论表现。
1775年,美国爆发了独立战争。1776年7月4日通过了由著名的资产阶级革命家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美国资产阶级第一次把人权作为自己行动的旗帜,所以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在这面旗帜的指引下,美国人民经过八年的艰苦奋战,终于赢得了独立战争的胜利。美国革命的胜利极大地鼓舞、推动了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1789年法国爆发了推翻波旁王朝的大革命,同年8月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系统地确定了资产阶级社会的人权准则,这是资产阶级的第一个人权法典。同年9月美国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正式批准,并获得了《人权法案》的正式名称。其后,欧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制定了各自的人权法案。这就是欧美人权运动的基本发展过程。
资产阶级的人权运动,在历史上起了巨大的革命作用,它是资产阶级向封建特权和僧侣神权进攻的光辉旗帜,它打垮了封建制度、亵渎了神权,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享有的权利比过去多些,他们的生活也比过去好些,因此,它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历史的前进。
欧美的人权运动也影响到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民权思想,是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表现。孙中山先生主持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的天赋人权者殊科。这不过是要说明,民权是政治斗争的成果而不是天赋的东西,而只有国民能够享受的民权,背叛民国的人不能享受公民权罢了。绝不能解释为反对争取和保障人权的这一运动的本身。”孙中山先生的民权思想虽然也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但他把所谓的“天赋”的解释成人赋的,显然比欧美的资产阶级人权思想进了一步。毛泽东同志赞同国民党《一大宣言》对三民主义的解释,称它为新三民主义,把它作为国共合作的基础。孙中山先生逝世后,蒋介石彻底背叛了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推行了一条反共、反人民、反民主的反革命路线,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他用黑暗代替了光明,用内战代替了团结,用独裁代替了民主,人民刚刚争得的一点权利又丧失了。人权再次沦落。因此许多革命的民主战士又一次掀起了争人权的运动,这个运动的代表人物有邹韬奋等。这一运动和我党的最低纲领也是一致的,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人权的阶级性
“人权”,作为人的权利来表述,它是权利的最一般的表现形式。在阶级社会中,任何权利都是阶级的权利,因而人权本身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之所以需要,就是要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同时限制、剥夺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权利。
资产阶级的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争得了至高无上的特权,并且用法律的形式使之合法化、永久化。从此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就走向了反面,变成了奴役、欺骗、麻醉无产阶级的反动口号。资产阶级喋喋不休地高谈什么人权、平等、自由,只不过是为了维护他们的特权,为了巩固他们的统治。他们之所以打着人权的幌子,把无产阶级的革命斥之为反人权,把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斥之为侵犯人权,就是因为无产阶级革命要把资本主义私有制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触犯了资产阶级人权口号最核心的东西:资产阶级对财产的所有权。他们极力宣扬人权平等,妄图掩盖人权的腥风血雨般的阶级性质。他们通过的人权宣言只不过是代表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对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人权要么根本不承认,要么许以空洞的诺言。杰斐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原稿有解放奴隶的内容,但是由于南方奴隶主的反对,通过时删掉了。这样,《独立宣言》一方面虚伪地鼓吹“人人生而平等”,另一方面又允许奴隶主继续压迫奴隶这种不平等。一个世纪以后,林肯领导了南北战争,才正式宣布解放黑奴。可是宣言只是宣言,他们的行动又是另一回事,他们仍然对黑人和印第安人实行残酷的种族歧视。如今又一个世纪过去了,美国的种族歧视仍然存在。
法国第一个正式的《人权宣言》,即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是彻头彻尾地宣布了资产阶级的特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头一条写道:“在权利方面,人们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可是,资产阶级掌握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无产阶级几乎一无所有,哪来什么平等?工人是资本家的劳动力,是资本家机器的附属物,哪有什么自由?《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可是,当巴黎的工人组织巴黎公社反抗阶级压迫的时候,资产阶级不但没有出来保护这种“不可动摇的权利”,而且毫不动摇地用暴力把公社淹没在血泊之中。《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1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可是,报纸、电台、出版社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无产阶级到哪儿去行使自己的这种自由权利呢?无产阶级饥寒交迫,糊口也难,哪有条件去著书立说呢?《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可是,无产阶级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形式上给他神圣的保护财产的权利,实际上他能保护什么呢?其他条文亦复如此,虽然纸上写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实际上根本不能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正如仙鹤与狐狸的故事所说的那样,狐狸把鱼汤放在盘子里请仙鹤吃,表面上看起来他们俩都有平等吃汤的权利,实际上仙鹤什么都吃不着,全被狐狸独吞。
很明显,资产阶级讲的人权,最根本的就是为了维护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劳动人民的特权,所以马克思明确宣布:“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注2但是,马克思说的反对立场是指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并不是说无产阶级就不要人权。毛泽东同志亲自领导了安源煤矿大罢工,工人们就提出了“从前是牛马,今天要做人”的响亮口号,其性质也是要争做人的权利。我们党领导的“二七”大罢工,更明确提出过“争人权,争自由”的口号。在抗日战争中,我们党也提出过“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口号。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也曾指出,“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和选举权”。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不少根据地,包括陕甘宁边区都颁布过有关保障人权的条例。所以无产阶级并不一般地反对人权,并不反对人权本身,而是用无产阶级的人权观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人权”口号虽然是资产阶级提出的,无产阶级也可以用,但各自的内容和目的绝不一样。资产阶级人权口号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所有制。而无产阶级要真正取得自己的人权,真正得到解放,就必须消灭私有制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所有制,建立公有制。因此,无产阶级从来不把争人权作为自己的一般口号,而是把自己的政治任务和口号归结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但这并不妨碍无产阶级在和资产阶级的斗争中把争人权作为辅助口号。由此可见,当我们听到争人权口号时,我们不应当一概加以排斥,而应当冷静地进行分析,重要的是应当弄清楚,他们在为哪个阶级争人权,争的是什么人权。如果他们争的是反动阶级剥削、压迫人民的权利,我们就要坚决反对;如果他们争的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的人权,我们就要支持。当我们镇压反革命、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的时候,资产阶级、帝国主义分子总是要指责我们侵犯人权,妄图保护和争取被我们镇压的人的人权,我们应毫不心慈手软,需要镇压的坚决镇压之、需要打击的坚决打击之。当被压迫、被剥削的人民进行争民主、争自由、争人权、求解放的斗争的时候,当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的侵略、掠夺、反对种族歧视、争人权的时候,当人民反对林彪、“四人帮”式的人物草菅人命、鱼肉人民、推行法西斯专政的时候,我们就应当坚决支持。把人权简单化地统统斥为“资产阶级口号”、“不是无产阶级口号”,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三、“人权”与“公民权”
人是社会的人,因此首先要有赖以生存的特定的社会组织。在阶级社会中,这种社会组织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国家。这就是说,每个人都必须在一定的国家中生活。一个人要取得在这个国家中生活的资格,就必须取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把自己变成这个国家的国民。国家本身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统治阶级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就必须制定宪法。宪法规定自己的国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取得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这些权利就构成这个国家公民的“公民权”。人表现为某一国家的公民,人权实际表现为公民权。马克思曾经指出:“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的范畴。”注3任何一个国家事实上承认和保护的人权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权。“人权”本身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把国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职别、时代等等差别,特别是阶级差别统统排除在外,正像这种抽象的人不存在一样,这种抽象的人权事实上也不存在。人权存在形式只能是公民权。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公民权必然也不相同。即使政治制度相同的国家,公民权内容也不完全一样,由各国的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我国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也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公民权。
公民权是有阶级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权主要代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权主要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两种公民权有着本质的差别。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恰恰相反。我国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由于这个差别,公民的其他权利必然也有本质的差别。就一个具体国家来说,形式上公民有平等享受公民权的权利,但事实上由于公民的阶级地位不同,由于公民在个人能力、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方面事实上存在着差别,因此,事实上在享受公民权方面,还存在大小、多少的差别。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这种差别是极其巨大的。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三大差别还存在,公民在享受公民权方面仍然受到物质条件和文化水平的制约,也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别,不过,这种差别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差别有着本质的区别。
统治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往往采取剥夺公民权的方式来镇压反抗其统治的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捍卫无产阶级专政,我们也必须剥夺某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也就是剥夺他们的公民权中的政治权利。
四、为捍卫公民权而斗争
我国的宪法代表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是我国人民的行动准则。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给了我国的公民以充分的权利,我国的公民权也就表现了我国的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人权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无产阶级决不到此了事,而是积极创造条件让广大公民都能充分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这又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资本主义国家只限于在形式上、宪法条文上写上公民权,而在事实上并不保证公民去实施这些权利。正如斯大林在论述《关于苏联宪法草案》时所说的:“资产阶级的宪法通常限于公民的形式权利,而不注意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实现这些权利的可能,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他们空谈公民平等……新宪法草案(指1936年苏联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另一方面,无产阶级为了确保每个公民能够充分享受自己的公民权,总是和一切侵犯公民权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只要阶级斗争存在,侵犯公民权的现象就必然存在,因此这个斗争还是长期的。
林彪、“四人帮”为了达到他们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根本无视法律,为所欲为,大肆侵犯我国公民的公民权利。本来不健全的法制被他们摧残得奄奄一息。他们自恃大权在握,别人奈何不得,无法无天,草菅人命,想抓就抓,想杀就杀,上至开国元勋,下至黎民百姓,陷于人人自危的处境,随时可能遭到他们魔爪的蹂躏。一个时期,他们肆无忌惮,人民生灵涂炭。人民的公民权遭到了空前的侵犯,国家遭受了空前的灾难。张志新烈士受到林彪、“四人帮”残酷迫害的血淋淋的事实充分证明,他们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的是超封建超法西斯的“全面专政”。人民从亲身经历的苦难中领悟到健全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保障公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历史背景,也正是因为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仍然存在着不尊重公民权甚至侵犯公民权的现实情况,有些人很自然地讨论起人权问题。在这些人中,除个别蓄意捣乱的坏分子外,多数还是出于对林彪、“四人帮”的义愤。当然不少人对“人权”问题还存在糊涂观点,还不能正确区分无产阶级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因而往往容易被阶级敌人所利用,应当向他们说明道理,把他们的革命义愤引导到关心我国的法制、保障我国公民权的轨道上来。这对于发扬民主、健全法制有益无害。
林彪、“四人帮”践踏公民权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公民权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要把纸上的东西变成现实的东西,必须经过艰苦的斗争。有的同志认为: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提出“要人权”的问题,究竟是向谁要“人权”?岂不是自己向自己要人权吗?这话乍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如果仔细推敲,觉得也有问题。我们已经说过,作为人权,在一个国家来说只能理解为“公民权”。公民权是国家通过宪法的形式赋予每个公民的,不是任何人恩赐的。向谁要人权,这种发问本身就意味着人权以及它实际存在的形式——公民权——是一部分人给予另一部分人的,这是不对的。我国宪法给了每个公民充分的权利,如果说,公民还没有充分享受到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公民们当然有权利去争取,我们党也有责任领导公民们去争取。要人权除了要求实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以外,在要求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本身提出修改、增加一些公民权内容的意义上也是正确的。我们的宪法不是永世不变的,而是可以不断修改的。如果他们提的要求合理,可以在下届人大会议时提出讨论,修改宪法。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是这样,可是林彪“四人帮”横行的时候,人民当了家、作了主吗?今天他们倒台了,按理人民应当当家作主了,但是,在一些“四人帮”的流毒尚未肃清的地方,在官僚主义作风还在盛行的地方,有的干部往往把自己看作主人,而把人民当作仆人,这样的地方人民实际上能当家、能作主吗?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充分享受公民权的问题,在我国所以具有特别的意义,这是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的。因为在历史上我国是一个连资产阶级的民主也没有过的封建专制的无视民权根深蒂固的国家,在这种制度下生长起来的传统习惯势力,不是随着某个人的倒台就能消除的。蒋介石倒台了二十多年后,还出了林彪、“四人帮”这样反动的封建专制代表人物。这种封建专制的思想残余不仅在阶级敌人的脑子里不肯轻易退走,就是在某些党的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脑海里也是十分顽固的。有些群众本来没有行使民主权利的习惯,有些干部却有压制民主的习惯。只要这些封建专制的思想残余还存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侵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争取充分享受公民权的问题。按照这些同志的逻辑,宪法上“罢工”一条也根本不能成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是自己的、工厂是自己的,你还要罢工,同样完全可以问,究竟是向谁罢工?岂不是自己罢自己的工吗?恰恰相反,为了对付官僚主义,为了抵制封建专制的残余思想,宪法上一定要把罢工这一条写上。
确保公民权,这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要靠党的领导和群众的努力来实现。可是有极个别的人却乞求帝国主义国家帮助保障中国的人权,这真正是有辱中国的国格,也有辱中国人的人格,这种人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极端无知。帝国主义本身就是靠侵犯他人人权而活命的,乞求帝国主义保障中国的人格,岂不是等于“与虎谋皮”,向强盗要钱一样荒唐可笑吗?对别有用心的人来说,请求帝国主义保护中国的人权,也就是请求帝国主义统治中国人民、奴役中国人民,这是“请”狼入室。“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要实现无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权,应当像《国际歌》号召的,在党的领导下,靠我们自己去争取。还有少数坏人,打着争取人权的幌子,干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宪法、危害人民权益的勾当,这种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捍卫公民权有两层意思,第一,对按法行使公民权的行为要坚决保护;第二,对违反法律、危害公民权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剥夺某些侵犯公民权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有的则要逮捕法办,这也是捍卫公民权的必要措施。
为了捍卫公民的公民权,防止错误地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利,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的一种,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断定某人应否被剥夺及被剥夺多长时间的政治权利问题,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此权力。一定要杜绝林彪、“四人帮”那种利用办“学习班”、“专案组”的名义,任意地剥夺他人的政治权利的现象。也不能认为,凡是阶级敌人都一律剥夺政治权利,而是依法,该剥夺的就剥夺,不该剥夺的就不能剥夺。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公民了,但是对他们也有一个法制问题。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是完全剥夺公民权(死刑除外)。政治权利只是公民权的一个部分,它主要是指自由和民主的权利。公民权还有除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不能把公民权和人民民主权利等同起来。公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后,他的其他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同样需要保护,侵犯他们的政治权利以外的权利也是犯法的。我们要给一切罪犯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以革命人道主义的待遇。就是说要尊重罪犯的人身和人格。尊重人身就是废止一切肉刑和体罚。只要罪犯不武力拒捕,不武力反抗,不管他罪恶多大、态度多坏,都不应加以任何形式的肉刑和体罚。人民解放军对待俘虏就是这样。尊重人格,就是不要用污秽语言和下流行为侮辱罪犯。要提倡文明执法。对待罪犯违法乱纪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只讲革命义愤,不讲革命政策和革命法律也是不行的。对于刑满释放的人,要及时让他们享受公民权的全部权利。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也是定期剥夺(死刑除外),期满以后也应及时恢复他们的政治权利。这些都是捍卫公民权的重要方面。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在拨乱反正、扭转乾坤的伟大斗争中,特别重视法制问题,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修定了宪法,成立了法制委员会,逐步健全了各级公、检、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力的措施保卫公民的公民权。人民群众切身感到自己的权利逐步得到了保护,更加乐于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我们应当遵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逐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样,才能保证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保证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和生产力的高速发展。
编者记:本文刊载于《光明日报》1979年6月19日第四版。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因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受到我国理论界的批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文革”以后。徐炳先生的这篇文章是“文革”后第一次在媒体上正式讨论“人权”的文章,其中不点名地批评了《红旗杂志》和《北京日报》1979年6月前的文章。《光明日报》用一个整版刊出了这篇文章。此文的发表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据徐炳先生描述:“第二天,新华社播发,全国省级以上报纸大都转载。《新华文摘》作为封面文章刊出。此文刊发后,影响很大,《光明日报》收到大量人民来信,后《光明日报》将这些来信综合整理,专门出了一份内参上报。”注4由此,揭开了我国理论界对人权问题讨论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