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天学与法律关系之哲学基础
天学之释义已如前述,可知天学从本质上而言实为“星占学”,而星占学简而言之,即为以天象来决断人事之学。故天学“大而言之”即为“天人之学”[1],“小而言之”即为“星占之学”也。[2]
既然天学是一种天人之学,一种星占之学,一切重要的人事均为上天预决和表征,从而为本书论题“法律如何‘则天’问题”涉及的一个基础性平台——天学与法律之关系奠定了基石。法律在此不仅是指一种法律制度,还是一种法律思想、法律设施等与法律相关的一切方面。毋庸置疑,法律作为与规范社会秩序直接关联的东西,是重要的人事之一。在古代神灵之天、主宰之天的语境里,作为重要人事的法律无疑与上天脱不了干系。人不仅从“天”那里获得立法权(如则天立法),还同时获得执法和司法权(如代天行罚);不仅从“天”那里获得制定何种内容之法律制度的信息(如秋冬行刑),同时还获得建立何种法律设施的模态(如监狱设置);不仅从“天”那里获得如何治国之法律思想的依托(如法治或德治),同时还获得法律之至上权威性的来源(如法本乎天);等等。
当然,并非一切法律现象都和天学之“天”发生着联系。“天”对人事虽无所不能,但并非事无巨细而均亲自为之、显之、断之。“天”只是在法律的重要方面对人进行指导和警示,而在法律的次要或细节问题上则将智慧的空间留给了人类自己,只有当人类自己的思想“能动性”和行为“自主性”超出或违背了“天”的意志时,这个“有意志、有情感、无法彻底认识、只能顺应其‘道’与之和睦共处的庞大神秘活物”[3]才会以其变异的脸——异常天象,甚至降下灾祸——如地震等来表示它的不满,从而威慑人类对法律的非“天”、违“天”细节进行改革。
揭示中国古代法律如何“则天”的路径问题,必然要考察其立论的平台问题,这个平台也即天学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显然,天学与法律的紧密关联,其实就是天人关系在“天”与法律之关系层面的反映,也是天学作为天人之学在法律上的一种聚焦。所以,天学与法律的关系只是天人关系中的一种,而构成天人关系系统的那个宏大叙事语境的哲学“场”,也就成为了天学和法律关系的哲学基础,同样亦构成了法律如何“则天”之本源路径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