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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为大连海关事,财宋发表严正宣言,日人唆使叛逆破坏海关完整,完全违反辽东租借条约义务

【中央社北平二十二日路透电】 宋子文今日发表长篇宣言,将大连海关法律上之地位,及历史背景,加以述明,其译文如次:

伪政治组织,自号“满洲国”之代表等,支配在日本租借地(关东)之大连海关收入之企图,若果实现,则系日本破坏对华所订条约上所规定之义务,且对中国海关行政之完整一大威胁。此外在日本顾问支配下,伪政府代表之侵权行动,复夺辽东租借地本身之地位,及侵及中日两国之权利与义务。

由法律点观之,辽东租借地,虽暂时受日政府之管理,但法律上仍为中国之土地,此项特殊地位之由来,系根据一八九八年之租借条约。此种办法,与东三省(满洲)之行政组织,完全无任何关系。若所谓“满洲国”当局竟实行干涉大连之海关,而日方不加过问,日本当即系与中日所订租借条约中之规定相背驰。

日本在租借地中,操实际上之管理权,故日本有履行租借条约中明白规定,各条件之义务。大连海关系位于日本有管理权之租借地中,若所谓“满洲国”之代表,竟得而干与之,中国不得不认为日本违反日本租借辽东条约之规定。

有一点应加注意者,即日本有履行义务之租借条约中,规定日本虽有租借地内之管理权,但该地域之领土主权,仍属中国政府,故中国在大连设关,征收关税,并无不合。按一八九八年七月六日所订之条约第五条(该约在一九〇五年起对日本加以约束),规定“中国得在边境对由内地运至租借地货物,及由租借地运往内地各货物征税”,同时该条约亦规定“该海关应完全由北京政府管理”。

至谓辽东现可认为系由所谓“满洲国”租借者,尤为笑谈,盖所谓“满洲国”者,尚不能成为政治团体,亦未达“事实上存在”之程度,迄今尚不能在彼自号称之领土内实行管理权,仅有一空虚之政治组织,由所谓“职员”之日本顾问,总揽一切,其组织之不健全,即日本政府亦尚未予以承认“满洲国”之自称为官吏者,谋支配大连关税之企图,不但引起日本对于中日条约履行之义务问题,对中国海关之完整,加以威胁,此中国政府以及各国皆严加注意者也。查大连关之成立,系由前中国总税务司赫德,与前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于一九〇七年五月三日订立之结果,其内容完全系根据辽东租借条约及租借地存在之事实,故在辽东之地位未更变以前(即仍为日本之租借地),中国当然可根据条约实行“在边境对内地运往租借地之货物,及由租借地运往内地之货物征税”,无论“满洲国”当局,或日本当局企图于与大连海关者,中国政府皆有因大连关税停汇,提出要求赔偿之权。

日本政府既有维护大连海关完整之义务,则任何方面,对于日本租借地内之大连海关,有破坏之行为,日本政府应负全责,此事可由一九〇七年中日关税协定中,关于大连海关之规定,各条证明之。兹加以述明如次:(一)总税务司得派员充大连海关税务司,但该员必须为日人,非经税司之许可,不得改派新税务司,为应付暂时之需要起见,总税务司得除日人外,得派其他国借之人员在大连关服务。(二)大连关应严厉执行征收关税,一若其他条约口岸,为保障起见,日本当局,应设法阻止由租借地向中国私运货物,同时应援助中国当局,取缔由中国向租借地私运货物。(三)至于一九〇七年之条约中,对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六日之条约中,规定“大连关应完全由北京政府管理”一条,仍应继续有效,此为极照显之事。以上各规定,已对总税务司得对大连海关规定税则,指定存款银行,及确定汇款办法,与其他各海关同等办理,但若中日两国对于大连关有其他之规定,则不在此限。若日方竟违反以上之规定,中国政府不能不认日本应负完全责任,而在理在条约之下,日本或第三者竟有破坏大连关之行为,实系破坏中国之海关,此事必引起各国之注意。

“大连关之收入,居中国政府指定为外债担保物”重大部分,且对于已成之大连关之干涉行,构成“破坏各国久经注意之大连海关行政完整之行为”,各国对于大连海关注意之深刻,在一九〇七年即可证明之,其结果大连海关遂以成立,当时英美两国,对满洲之贸易,与日本竞争颇烈,当时大连并无海关,故日货得免费输入,但英美货品输入困难甚多,待遇亦不公平,结果各国在满洲由条约获得之权利,屡受侵害,于是某某等国,对中日两国提出严重抗议,要求立即设立大连海关,此大连关成立之经过情形也。

现大连关未成立前之歧异待遇,又有实现之趋势,中国政府因感觉本身对各国所负之义务,对此种现象,不能不予以深刻之注意也云云。

《中央日报》1932年6月24日第一张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