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法的特征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环境还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由于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人类在利用环境过程中同样也给环境带来了副作用,即给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被污染和破坏了的环境,反过来又影响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以至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减弱或消除环境的有害影响,人类逐步学会了运用科学技术、经济、行政、宣传教育和法律等手段来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的两项内容相辅相成,密切联系。一方面,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会使得自然资源得以充分、永续地利用。
环境保护的基本手段主要有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等,其中法律手段较为有效。因为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特点,其他手段大都规定在法律中,并以法律手段作为其实施的保障。例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大都在环境法中规定,并以法律手段作为保障。
环境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部门法的一种表现形式,环境法具有与其他部门法相同的一般特征(如规范性、强制性等)。由于环境法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的交叉学科,因此环境法还具有与其他部门法所不同的固有的特征。它们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技术性
环境法既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也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等,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些客观规律,这就是环境法的科学性。
环境法体现对于自然规律的遵守,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必须体现自然规律尤其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在环境立法过程中,运用大量有关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等,因此,在环境法中包含较多的技术规范。
(二)综合性和广泛性
1. 保护对象的综合性和广泛性
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整个环境都是需要被保护的,所以环境法保护的对象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人类活动是多方面的,从政治、经济、军事到文化科学;从生产、流通到消费;从劳动、休息到体育、娱乐等皆与环境保护有关。从目前环境法的规定来看,其所要保护的对象大致有三类:
一是自然环境要素,如空气、水、土地等;
二是人为环境因素,如生活居住区、公园、人文遗迹等;
三是整个地球的生物圈,如臭氧层、海洋、热带雨林以及其他生命物种等。
可见,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综合和广泛程度,是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比拟的。
2. 监督主体的综合性和广泛性
从监督管理部门看,除了包括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包括海洋、港监、海事、渔业、渔政、军队、公安、交通、铁道、民航以及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等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构建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共治的环境保护法体系,特别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的综合性和广泛性特点。
(三)可持续发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都明确规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另外,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保护和防护措施等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例如,从法律制度看,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限期淘汰制度等;从保护和防治措施看,有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保护湿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保护和防治措施。
二、环境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立法任务可知,我国环境法有下列两项任务。
(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显现。由于我国自然环境脆弱、人口众多,多年来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环境监管不力,当前环境形势局部虽有改善,但总体尚未遏制,压力继续增大。环境问题主要体现为环境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一些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大气灰霾现象突出,许多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农村环境污染加剧,重金属、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在局部地区已影响到粮食安全。当前,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就是从源头上扭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二)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所谓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等活动产生的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破坏生态平衡,危害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公害,是指由于人为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公私财产及生活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包括人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即指将某种物质引入环境而使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其他公害,是指除上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外,现在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危害之中的公害,如废热、光污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