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美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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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谟的个人之德与社会之德

休谟《人性论》的第三卷题为“道德学”,休谟很重视德行问题,所以此卷的第一章是德与恶总论,认为道德的问题,根本上是善和恶的区别,是德性和恶行的区别问题。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他把道德的善和恶、德性和恶行的区别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德,即通过自然感情建立的德性,如同情和仁慈。一类是人为的德,即通过人为设计建立的德性,其中最主要的是正义。通过人为设计而建立的德性是针对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而言的,与之相反,通过自然情感而确立的德性则是针对个人而言的。自然德性是对个人自己有用或令个人自己愉快的品质、性格和才能等,在他看来,属于这类德性的有伟大而豪迈的心灵品质,还有仁慈和仁爱的心理情感。人为德性以公共的和社会的有用性为标准,而自然德性以个人私人的有用性和愉快为标准。休谟对仁慈和正义做了不少比较性的论述,最后指出,仁慈主要是一种人格价值,它更昭示于人格品德的高尚;正义则直接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现实利益相联系,着眼于保障整个社会的利益的制度建设。周晓亮:《休谟及其人性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274页。

在后来作为《人性论》第三卷改写的《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继续发展了这种分析。但与《人性论》第三卷不同的是,其重点似已经从自然和人为的分别转向他人和个人的分别。在他看来,道德可以分为对他人有用、对自己有用、令他人愉快、令自己愉快四种,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这四种其实是两种,即对他人有用、令他人愉快,和对自己有用、令自己愉快,实际上是把“对他人”和“对自己”作为道德的基本分际。而且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休谟更加强调了《人性论》中“社会之德”(社会性的德性)的概念,认为自然德性和人为德性中都有社会性的德性、公共的有用性。自然相对社会而言,个人相对他人而言。

对自己有用的品质,有审慎、进取、勤奋、刻苦、俭省、节约、节制、明辨等,这些可归入个人品质或个人价值。对他人有用的品质,有仁爱、慷慨、和蔼、慈悲、怜悯、宽厚等,这些可归入社会道德。《休谟及其人性哲学》,258页。关于自然的德和人为的德的区别,休谟讲得很清楚。而关于个人的德和社会的德的区别,虽然他在概念上没有区别得很清楚,但其思想是明确的。这对后来哲学家的相关讨论应有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