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三维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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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传媒责任

新闻自由和传媒责任问题不仅对新闻传播、新闻媒介、新闻事业和产业至关重要,对每个人和整个社会也有很大影响。然而我们常看到一说自由就不顾责任,一说责任就否定自由,这都会带来很大危害。要科学地把握两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充分落实自由权利和责任义务。

一、新闻自由要义

对新闻自由的认识直接左右新闻体制安排,影响新闻媒介积极作用的发挥和消极作用的防止,因此不仅不应回避,还应深入探讨、广泛普及这方面的思想和理论。

新闻自由的观念产生以来,一直伴随着很大的争议,在当今中国仍然如此。有人认为它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有人认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也要有自己的新闻自由。有人认为新闻自由已经过多,不宜再提,有人认为新闻自由还很不够,亟需倡导。

主张提倡新闻自由的理由主要有:

——新闻自由保障有用信息的传播,真知灼见的发表,舆论监督的实施,是民主机制的基础,还关乎国家形象,因而具有必要性。

——新闻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关乎知晓、表达、监督权,因而具有当然性。

反对提倡新闻自由的理由主要有:

——没有抽象的自由,只有具体的、受到种种限制的自由,新闻自由的提法会让人误以为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新闻传播活动。

——有害、侵权的信息和言论也会在新闻自由的放任下出笼,伤及个人和社会。别有用心者会在新闻自由的掩护下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两种主张差异很大,但有一个共同看法:新闻自由问题非常重要。

1.什么是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就是在一定的制约范围内,以各种方式进行新闻传播的自由。

自由就是由自己作主。和民主一样,自由也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的,受到多种制约,包括必然的,必要的和不该的制约。新闻自由也是如此。

新闻传播的环境包括社会大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等,和小环境——受众、竞争者等。条件包括物资、技术、设施和资金、人才、能力等。它们都会构成一定的制约。

其中有的制约是必然的,如物质条件和传播能力。这些制约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尽可能减少。

有的制约是必要的,主要为他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制约,包括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等,包括组织机构、社会公众的利益,如商业秘密、国家机密等,以及相应的体制安排。这些制约要合理化、规范化、法制化。

有的制约是不必要或不应该的,但仍现实存在,包括不合理的体制束缚、权势控制、利益追求、意识形态影响。有些必然、必要的制约过了度,也成为不必要或不应该的,如过度控制压缩了必要的公共空间,市场竞争导致的垄断强化了物质条件对大多数人的制约。

有的制约是利弊相间或临时短暂、一时一事的,如文化传统,时政局势。对此要以公共利益为取舍标准,并经过法定程序。

上述制约衍生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形成明确的制约条文。

是否可以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受限制和约束?

中国的第一部新闻出版专门法《大清报律》正是这么规定的,而该法又是参考了许多外国的相关法规后制定的。“百度百科”关于自由的定义中也是这么说。

然而,如果有关法规不合理地剥夺自由呢?何况在有法律之前也有自由,法律之外还有政策、道德的限制。

因此,科学的制约应是经过大多数人认可的;制约条文应是具体的,比如规定:限制对他人权益、社会治安、国家安全会造成即刻、明显危害的传播;制约方式主要为、但不限于法律。同时,要充分考虑到限制、惩罚传播的负面影响,尽可能采用媒介批评、经济调节、行业自律等方法。

新闻自由即新闻传播自由,传播的方式包括传出和接收。传出的方式有口头、书面、印刷、出版、音频、视频,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等,其中又有多个环节:信息的采集,内容的加工制作和发送,媒介的创办和运行等等。接收的方式有买、录、收、读、听、看等。

因而新闻自由包括通过言论、出版、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包括不受限制地接触新闻源,不受事先审查地发布和评论新闻,不受批准地创办、发送和接收新闻媒介,等等。

2.新闻自由是一种需要

首先是人们的生存、发展和幸福,需要在新闻自由的条件下,获取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富有价值的信息,表达思想和情感、意见和建议。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人们需要的信息会被封锁,对人民有利的言论会被压制,舆论会被操纵,正义会难以伸张,邪恶会不受监督,民主和科学会不敌专制和迷信,人们的思想会被禁锢和践踏成狭隘、扭曲、疯狂,所有其他自由也容易被剥夺。这些都曾在人类历史上多次出现,中国人也并不陌生。

因而新闻自由是所有其他自由(包括实体的和精神的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的知晓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生存和发展权的重要保障。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切自由和权利的基础。

第二,社会的需要。新闻自由是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社会作用、防止信息封锁和舆论钳制的前提。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需要在新闻自由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沟通、协调、整合、革新作用,实现瞭望社会、汇集智慧、反映民情民意、监督权力机构和人物,实现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实现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环保、健康等事业的科学发展。

从民主机制来看。政治体制可分为民主制和专制制,现代国家一般都实行民主制,其中又有形式上的民主和实质上的民主之分。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中的体制原则有:

(1)人民主权。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2)代议制。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权力,代表要对选民负责,选民有权监督和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3)共和制。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并实行任期制。

(4)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这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行使,相互制衡。

(5)多元民主。基于不同价值观和经济利益组成的利益集团发挥作用,防止权力被集中到任何一个集团或个人手中,从而保证民主的实现。

(6)市民社会。认为要实现民主,必须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能对政治形成制约的市民社会,否则个人权利无法得到保证。

“人民主权”等思想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为资产阶级鼓动人民推翻封建统治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1776年北美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国家主权的本质寄托于国民。资产阶级在许多国家陆续取得政权之后,纷纷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些理念。但“由于它们拒绝对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造,因而,其民主制度只能是形式的。”王邦佐等:《新政治学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中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体现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终极来源的民主制原则。

要落实这些原则,需要让人民真正能够参与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形成实质上的而不是形式上的民主。为此,需要在新闻自由的条件下,让人民真正能够通过新闻媒介,掌握信息,反映情况,表达意见,实施监督,从而能够了解、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权力的形成和使用,了解、监督权力机构和人物、选用、罢免有关人员。

无民主,不自由,反过来,无自由,不民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充分的新闻媒介活动,重要的信息得不到足够的传递,正确的思想观点得不到足够的展现,人民的情况、意见和愿望得不到及时的反映和表达,舆论监督达不到足够的强大,民主政治就会打折扣,乃至荡然无存。

可见,新闻自由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构成民主机制的一部分,同时也成为衡量社会的民主意识、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新闻自由还关乎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和谐的和是和平、和睦,谐是谐调、谐美,和谐是各方面搭配得当与匀称,不过于突兀与偏激。

社会和谐的基本特征有:①社会结构合理,关系协调,行为规范,相互理解;②社会压力有效释放,矛盾妥善解决,冲突及时化解;③为此所需的运筹得当,决策科学。

形象地说,“和”字左边是个禾,可有禾苗、禾草、禾木、草根、草民之意,右边是个口,可有吃和说之意。两边合起来就是吃和说。“谐”字左边是个言,右边是个皆,两边合起来就是皆言。大家都有吃的,能满足物质生活,都可说话,能满足精神生活,换言之,有了较高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社会也就基本和谐了。大家都可说,又能按大家得出的合理意见去做,也即有了较高的制度文明,社会就更和谐了。

社会的科学化发展需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需要充分、及时的信息传递和意见交流,需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此,也需要大家能说话,需要自由而充分的信息和意见流动。

第三,求真的需要

探求真实、追求真理,既是人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也是思想文化发展、真理发展的需要。

真实需要信息的自由流动,并在越辨越明中显露真相。真理需要言论的自由表达,并在越辩越明中与时俱进。思想理论需要在自由交流和交锋中进化,不断取长补短、推陈出新,提升自洽性、完整性、先进性。

第四,传媒发展与国家形象的需要。纵观古今中外,新闻自由度较高的时期和地方,新闻传媒的发展也相应较快。唐代堪称中国古代社会中新闻传播自由度最高的时期,中国古代报纸正是萌芽于唐代。中国的四大发明中有两大是报纸之母,然而中国报纸的发展却由世界领先变为远远落后于西方,连活字印刷用于报纸也晚于西方好几十年,主要原因正是缺乏新闻出版自由。在中国现当代,新闻媒介的兴衰也与新闻自由程度高度相关,从台湾报业1988年解禁前后的枯荣状况可见一斑。

新闻传媒业壮大与否关系到国家的软实力,影响到能否有效地在国际上树立国家形象。另一方面,新闻媒介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工具,成为国家形象的重要代言人。

3.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

新闻自由是传播自由之一种,传播自由是自由之一种,自由是人权之一种。

人权观念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产物。古代人只论行为的对错,到17、18世纪,权利才成为流行的提法。人权可分为绝对权(absolute rights)和当然权。绝对权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障的。人的生存权就是无条件的绝对权。这种意识也有助于我们对其他生物的尊重。

我们每个人、每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里,都应有一条“关爱生命”。我们的许多个人品质与此有关,如人文观念、人道精神,如扶残助弱、尊老爱幼,如向善嫉恶、见义勇为。我们的许多社会问题与此有关,包括食品安全、医患矛盾,道德败坏、腐败严重,民生问题、环保问题,无视生命、谋财害命、草菅人命。有些其他价值观,如友善、爱民、爱国,也需有关爱生命为重要基础。

当然权是不言自明、当然应有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被限制。如自由、平等、公民权。每个人生而就有权自由地生存、发展、做自己愿做的事情,这是当然的,不言自明、无需论证的。

当然权与绝对权有密切联系。自由是生命质量的重要内容和保障。“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无自由,毋宁死。”不是生命不重要,而是自由与生命的价值同在;自由的重要性超出了个人生命,关乎所有人的生命。

传播是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中必要的、经常的活动,传播权,或者说传播自由权,是自由的具体内容之一,包括信息权、言论权等。对这些权利,在一般情况下都应予保障,除了在战争等非常时期才可限制。对敌人的反动宣传,我们也要限制,但这像剥夺杀人者的生存权一样,是另外范畴的问题。

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提出了自由权利的概念。

人类在奴隶时期,有了奴隶与自由人之分。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自由人有衣食住行、劳动婚姻、参与公共事务等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又受到各种限制,包括经济条件的限制,社会环境的限制,政府权力的限制。

从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发展出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表达自由、接受自由、信息自由等权利概念,可统称为传播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内涵之一。言论有口头的和书面的方式,发表、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形式之一。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中的press一词,是个有800年历史的词汇,最初指压或压机,延伸为印刷或印刷机、印刷品,出版或出版物、报刊。而出版物、报刊在其出现后的四百多年里,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大众传媒性质的新闻媒介,出版界代表着整个新闻界。于是press一词又有了新闻媒介、新闻界的含义,如press conference(新闻界招待会、记者招待会), WORLD PRESS PHOTO FOUNDATION(世界新闻摄影基金会),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与传播学著名文献,曾被误译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报刊》),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名称中的“新闻”,也译为“Press”。Press还被延伸为报刊、广播、电影、图书等大众传媒的总称,如《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序中说,在提供该报告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的出版物中,无论press一词出现于何处,均为这些媒介(media)的总称。

出版界代表着整个新闻界的时候,出版自由也就意味着新闻自由,于是在西方,这两种自由都使用freedom of the press一词。中国1995年新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也把旧版中多处“出版自由”改成了“新闻出版自由”。

人的表达方式除了言论,还可以有体语、图像等。基于同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一样的理由,其他各种方式的表达也应有自由。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就成为更全面的概念。

如果只有表达自由,而没有获得信息、接收信息的自由,那么表达自由也会落空。一则缺乏必要的信息,表达就难以正确,于是“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发言权”;二则表达的内容不能被接收,就成为自说自话,说了也白说。因此知晓权、接收权又成为表达自由的前提和内涵。

知晓权又称知情权、了解权、获知权,指的是公民获知信息的权利。具体可分为政治知晓权、司法知晓权、社会知晓权和个人信息知晓权(如出生情况、亲生父母等),总之是人们了解一切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有利其正当活动的公共信息(政府及公务员的活动、决定、政策、措施等,以及其他与公众有关的信息,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的权利。

这里的“信息”包括事实性、意见性和情感性信息。重要的意见性信息能否得到发表,或者能否被获知,也都关系到受众的知晓权。鉴于“知情权”在字面上似乎只与事实性信息相关,因此这里使用“知晓权”。

随着信息的日益重要、信息化社会的到来,随着信息理论的发展,人们又发展引申出信息自由的概念。电脑、通信卫星、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整合,把人类带进了信息社会,其特征为:信息、知识急剧增长和更新,被以“爆炸”来形容;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方式丰富多样,既广泛普及和共享,又高度系统化和集中化;信息被进行多种多样的整合与利用,并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业,支柱产业。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的自由流动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重要。新闻是信息的一种,新闻自由、表达与接收自由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既得到了信息社会特征的支持,也成为信息自由的理论基础。

新闻媒介的传播自由涉及内容的采访和报道权、编辑和评论权,媒介的创办和传播权。它们是公民权利的自然延伸,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需要的赋予,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没有这些权利,就无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无法发挥新闻媒介的应有作用。

二、几百年的争取

新闻出版自由理论出现已有370多年,期间在许多国家都经过了长期的争取,乃至激烈的斗争,反复的拉锯,至今在世界的有些地方仍有很大的争议。

由于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影响,这种斗争在英国的形式不是“你死我活”,而是经过震荡反复和相当长时间“量”的变化,才转化为“质”的进步。其中,四个约翰奠定了理论基础,并直接促成了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有关规定。

1.约翰·弥尔顿及其《论出版自由》(1643年)

164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起步时,政论性小册子等出版物起了很大的作用。1641年6月和7月,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占主导的议会先后取消了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和“星室法庭”。各种报刊和新闻印刷品纷纷涌现,同时也打破了以往新闻书的形式和不刊登国内政治新闻的限制。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强烈要求,为西方报刊的“集权主义理论”向“自由主义理论”蜕变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现实武器。

当时主张和论述过出版自由的有多人,而最受西方新闻界推崇、被视为新闻自由思想奠基人的,是思想家、政论家和诗人,叙事长诗《失乐园》《复乐园》和《力士参孙》的作者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年)。

弥尔顿在革命爆发后发表了许多文章和政论小册子,抨击封建统治和宗教旧规,阐述自由民主思想。1643年,保皇派也办报刊进行反动宣传,议会通过法案,规定未经出版检查官审阅批准,不许印刷任何出版物,并成立出版检查委员会。弥尔顿对此十分反感,径自出版了两本关于离婚的小册子,遂被召至议会的出版检查委员会受质询。他借机慷慨陈词,以杰出的雄辩否定出版检查制度,阐述出版自由思想。

答辩词当年就不经许可匿名出版了。第二年获准出版后又署名出版,这就是著名的Areopagitica, or 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这本小册子后来被称为“论出版自由”,中文译本便名为《论出版自由:主张无许可印刷自由的演说》。

书中主要内容是反对强权控制,让知识、智慧、真理,能被自由地认识和表达:(1)书报检查制度限制人们获得知识和智慧,积极作用却没有多少。弥尔顿说:杀人只是杀了一个理性的动物,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真理能够战胜谬误,怀疑真理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是伤害了真理。意大利、西班牙的宗教法庭对书籍的限制极为严格,而那里的风气却比其他地方更坏。

(2)言论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它像大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又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弥尔顿呼吁:“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和表达,凭良心作自由讨论。”

(3)革命者决不能因自己集团的利益而食言,恢复旧时箝制出版的政策。弥尔顿对议员们说:“你们以英勇而自如的指挥谋划,给我们带来了这种自由,……现在除非培育我们的诸位议员对纯正自由的爱已经不如往昔,否则就无法使我们在能力、知识和追求真理的热情上倒退。我们可能再度变为愚昧、粗暴、拘泥和奴性化,一如诸位当初所发现的那样,但必须诸位首先变成暴虐、武断和专横,一如旧统治者那样。”

作为弥尔顿论点基础的假定是,人们运用理性可以辨别好与坏、正确与错误。而要运用这种理性,人们就必须不受限制地去了解别人的思想观点。只要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真理本身就具有战胜其他意见而生存下来的无可比拟的力量。后来从弥尔顿的这种思想,演绎出了关于“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的理念。即让所有人都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人们会做出理性的选择;正确的思想、真理,会通过吸收新的观点来自我修正和发展,最后战胜虚假和错误的思想观点而留存下来。

然而,人并不总是理性的,正确的思想往往会被多数人的非理性和少数人的别有用心所淹没。此外,弥尔顿也认为,可以对自由讨论的权利加以限制,对不诚者不给予充分的自由,只是诚实而认真严肃的人应可享有不受政府检查的自由。当时英国的报业还处在初创阶段,良莠混杂,弥尔顿甚至把新闻书排除在出版自由的适用范围之外,他还担任了克伦威尔政府的新闻检察官。可是,如何判断、谁来判断“诚实而认真严肃”与否?少数判官就一定正确?

弥尔顿的演说在当时的英国也影响有限,但给思想家们很大的启示。弥尔顿后来的文学成就使他名声大噪,又带来“人以文传,文以人传”的循环效应,在他去世一百余年后,《论出版自由》又再版,在不久以后的法国大革命中,被译成法文广为流传,成了人们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武器。

2.约翰·利尔本及其《天赋人权辩护书》(1645年)

与弥尔顿同时代的约翰·利尔本(又译李尔本)则从人的权利角度,给言论、出版、新闻自由提供了支持。利尔本是代表小资产阶级和中下层农民利益的平均派领袖,在1645年,即《论出版自由》正式出版的下一年,他推出《天赋人权辩护书》, 1649年,以他为首的平民党发表了新人民公约。他认为人人生而平等,都应享有自由权利,包括选举权;立法权只能源于人民,由人民意志所选择的机构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特权都应废除;出版自由十分重要,是人民的天赋权利。

约翰·弥尔顿和约翰·利尔本的新闻出版思想在广为传播的过程中,不断得到修正和补充,形成了系统的自由主义新闻和传媒理论。其间两个最重要的里程碑,是另外两个英国约翰树起的。

3.约翰·洛克及其《政府论》(1690年)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

洛克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父亲是个清教徒。1652年,20岁的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当时学校主要负责人都支持资产阶级革命,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

洛克最初的成名之作是《人类理智论》(1690年),在该书中他论述了人类知识的起源、性质及局限性。洛克的观点基本上是经验主义的,明显受到弗朗西斯·培根和勒内·笛卡尔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性论著影响更大。在《论信仰自由书》(1689年初次发表时未署名)中,洛克主张国家不应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洛克虽然不是提出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位英国人,但是他提出的有力论证成为公众支持这种方针的因素之一。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1690年),在该书中他提出了自由和宪政民主的基本思想。洛克坚信人人皆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仅包括生命权,而且还包括个人自由和拥有财产。洛克声言政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财产,这种观点有时被称为“更夫政治”。

洛克还认为:“人民仍保留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当他们发现立法机关的行为与其职责相违背时,就会将其取消或改组……”

洛克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形成了“主权在民”学说。为了保障民权,提出了分权学说,立法权与执行权分开,到18世纪,又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成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学说。

洛克关于思想言论自由的具体观点有:

(1)人有四项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和惩罚权。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

(2)自由权利包括使用各种词汇来表达自己的思想。

(3)不应指望任何人抛弃自己的观点,盲从于不可理解的权威,无论人们的理解怎么错误,理性是其唯一的向导。

4.约翰·密尔及其《论自由》(1859年)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一个政治理论家,甚至还是一个政治活动家。他曾长期在东印度公司供职,后来又做过英国议会的议员。更重要的是,他是西方新闻传播自由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

密尔出生于一个教育环境良好的家庭,其思想受到他的父亲以及英国和法国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者柏克莱、休谟、边沁、孔德等人的影响。密尔著作较丰,除《论自由》外,还有《逻辑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等。密尔是古典自由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自由主义的几乎所有原则在密尔的著作中都有论述。

密尔的代表作是《论自由》。其目的是要在充斥着宗教不容忍与伪善的社会里,为个人抵御这些压迫势力提供一些保护。《论自由》的第二章专门探讨了言论自由问题,标题就叫《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这部分论述对报刊自由主义影响最大。

《论自由》中有一句话最能揭示全书的主旨:“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意见都一致,而只有那一个人持相反意见,人类也没有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个人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

密尔的这种个人自由观念是建立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之上的。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应该是为最大多数的人们创造幸福、维护幸福和增加幸福,社会为此所能做的最大贡献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保障其成员以自己去思想和行动的权利。人类难免犯错,自由讨论才是最有可能发现新真理的途径,而对任何探究的封杀和排斥,都会对人类造成损失,因而都是不明智的。他还认为,只有通过争辩,才能让我们学会更好地表述和捍卫真理,并使真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没有争辩,或者不允许争辩,只会让已经建立起来的真理变得不堪一击。其关于言论自由的基本逻辑是:任何见解都有可能是正确的,或多少包含了一些正确和错误、合理的和不合理的成分,所以在压制任何论点的时候,都有可能在压制正确的论点,或使社会失去言论中正确、合理的那部分。某种见解即使全错了,也仍有存在价值,可帮助我们认清正确见解,以免正确见解因养尊处优而缺乏生命力。

5.先贤的重视和局限

美国《独立宣言》的撰稿人之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倡导者和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认为,新闻出版自由是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种制衡力量。他说:

“离开了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保障,其他自由也就无保障可言。”“没有监察官就没有政府,但是哪里有新闻出版自由,哪里就可以不需要监察官。”

“如果让我选择有政府而无报纸,或是有报纸而无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然而,人并不总是理性的,媒介大众化以后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更大,真理在意见的自由市场并不一定能胜出。而且,媒介众多而注意力有限的矛盾使媒介越来越以市场为导向。进入垄断时代后,意见的自由市场也成为垄断市场。正确的意见即使没有被故意压制,也会由于声音微弱而遭淹没,或干脆进不了市场。这是生活在自由竞争时代的约翰们始料未及的。

三、新闻自由的实行

新闻自由的实行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人们对此进行了四五百年的探索和斗争。至今仍被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所困扰,其中有的是统治者故意设置的障碍。好在有关重要原则已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并进入各个民主国家的宪法和其他法规。

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不当制约仍然存在,有了新媒体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2012年还有人对通过博客争取女性受教育权利的马拉拉下毒手。现在仍需要从思想理论上到现实社会中,给新闻自由的践行排除障碍,创造条件。

1.有害内容问题

在传播自由、新闻自由的环境中,虚假、错误、有害的内容也不可避免地会散布出来。理想的状态是只让真实、正确、有益的内容能自由传播,只让对社会负责任的个人和机构有传播自由。

然而如何判断正确、有益的或者相反的?

如果由一些新闻检查官员之类来判断,则他们并不一定比同时期的大多数人高明,还往往会受到各种关系的掣肘,或掺有私利。

大多数人的判断也不足为据。一个时期中大多数人都认为真实、正确、有益的东西,可能后来被证明是相反的,大多数人都认为错误、有害的东西,也可能是相反的。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很多,如地球为宇宙中心之说,如我国“文革”中的许多观点理论。

可以由实践来检验,然而如果在实践检验的结果出来之前已经不允许传播,又怎么能得到足够的实践检验呢?

判断个人或机构是否对社会负责任也同样困难,也经常存在黑白颠倒。

而如果判断失误,使有用的信息不能传播,正确的意见不能面世,则于社会于个人都很不利,还会动摇民主政治的基础,产生种种严重后果。我国从大跃进的失误、“文革”的灾难到非典的蔓延,都与此有关。在大众传媒时代,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是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社会作用、防止信息封锁和舆论钳制的前提。没有新闻传播自由提供保障,其他自由也随时可能被剥夺,连国家主席如刘少奇也无法幸免。可以说,新闻传播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此外,错误的意见也有积极作用,让人们能够在错误与正确的辨识中,更加清楚地认识和自觉地抵制错误,更加清楚地认识和自觉地接受正确。

可见对虚假、错误、有害内容的防范限制也要十分慎重,针对确凿、明显、具体、即刻的问题。不得以此为由,或以多数人认为应该限制为凭,更不得以少数或个别人的意见为据,肆意限制传播自由。

2.维护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过量地传播负面信息和意见,又缺乏有效的正确引导,确实会产生消极作用。但是简单的禁止和宣教也不是长期有效,或始终利大于弊的,在数字化、全球化时代,我们更要以疏代堵,需认真研究:

什么信息和意见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例如不应把反映民生问题的信息、进行舆论监督的意见,归为不利于社会稳定。恰恰相反,屏蔽、压制这些信息和意见,才是最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为什么会负面内容过量?是积弊太多太深,还是有人别有用心?两种情况都会有,当审慎区分,从根本上解决。

为什么缺乏有效的正确引导?是效果不够还是正确性不够?两种情况都会有,前者往往与引导的方法和媒介的公信力有关,后者往往与引导的思想理论水平有关,两者又都与引导的价值观是否正确完善和得到广泛认同有关。

更为根本的是,怎样避免矛盾过度积累和激化?当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保持动态平衡。

例如提到保障意识形态安全,许多人就会想到对传媒加以集中控制和严格限禁。然而若论对传媒控制的集中、限禁的严格,且不说德意日法西斯和过去国民党的新闻统制,即使是苏联和我国“文革”时期,也可谓无以复加,然而造成信息闭塞,言路堵塞,决策错误,权力失控,不论对国家、社会还是统治者,都是从根本上不稳定、不安全。有人把苏联的解体、国民党的下台,归因于新闻媒介的解禁,这显然不符合物质世界决定精神世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决定历史的基本原理。如果说,新闻媒介的解禁是导火索之一,那么统治者违背历史要求和人民意愿,是构成了火药桶。而这火药桶的打造,正有新闻媒介的不作为、反作为之“功”。如果苏联的新闻媒介早就是有序开放的,真实情况、不同意见是可以充分反映和交流的,舆论监督是充分有效的,决策错误是可以被消除于萌芽或很快纠正的,社会矛盾是能够及时化解的,民智民意是能够充分表达和实现的,那么火药桶就是没盖子和常进水的,导火索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西方许多国家也有对新闻媒介严格限禁的历史,并没有带来长治久安,现在早已解禁,也没有造成亡党亡国。

我们不仅要保障意识形态的安全性,更要保障其先进性,能随着主客观世界的发展而与时俱进,能带来政治文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这样才是真正安全、永远安全的。而只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这种先进和安全。

在数字化、全球化时代,信息封锁越来越难,人们出境学习、旅游、工作等机会和能力也越来越发展,以简单限禁来保障意识形态安全日益不现实,引发怀疑不满的副作用却会日益增大。在香港有很多关于中国大陆政坛内幕之类的书,当地人一般不感兴趣,基本是大陆人购买的,网上也有许多类似内容。因此,现在更要以“双百”方针来保障意识形态安全。

3.仅有自由是不够的

人并不总是理性的,自由表达并不能完全保障真理的及时胜出。

在任何市场上,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走向垄断,包括新闻媒介市场。垄断者首先保障的是自己的利益,当其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后者就得让路了。这是早已发生、仍在发生、还会发生的事。

当传者自律不够、新闻自由被滥用时,会产生各种负面后果。这就会带来他律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很可能会损害到必要的新闻自由,例如网络传播的实名制。

因此,新闻自由不是指不受任何调控,社会对新闻媒介的必要调控,也是新闻自由的题中之义,包括法律的规范、行业的自律,兴办公共媒体,开展媒介批评等。

4.有关新闻自由的重要法规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十九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提出:“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当今世界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在宪法中都有确认言论出版等自由的条款。中国的宪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传播自由就包含在言论、出版和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包含在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是这些规定所含的原则精神和逻辑前提。

同时,中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对诽谤、保密等做出规定:“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其他法律中也有不少与传播相关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对新闻自由、传播自由能否顺利实施也是很重要的。

2014年网上流传,西北政法大学的图书馆前有一著名景点——宪法顶个球(见下图)。

校方鉴于学生的称呼,把上面的球去掉了,结果学生称:宪法连个球都不顶(见下图)。

发人深省的不是这则笑话本身,而是之所以能成为笑话——也许放在别的时间或地方,不仅不能令人发笑,还会有损辱宪法之嫌。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12月4日——中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之日,设为国家宪法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四、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

1.有哪些责任

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避免虚假、不良、有害、侵权内容的传播,防止消极影响,而且在于提供优质的新闻、评论和公正的交流平台,发挥积极作用。包括信息传递、意见表达、思想引导、舆论监督作用,平等交流的公共空间作用。

仅从提供信息来看,人们对事物、环境、世界的认识是否客观,据此做出的判断和行动是否正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闻媒介中的信息是否真实和准确,客观和全面。

2.为什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国有、公有的新闻传媒是用社会公共资源办的,自然要服务于社会、承担社会责任,那么私人资本办的媒介,或个人的“自媒体”,为什么也要承担社会责任?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自由的权利和责任的义务也是如此。有义务就要有权利。“无代表,不纳税。”反过来,有权利也就要有义务。有了参与制定公共政策和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就要纳税。法律、合同都有权利和义务以及罚则的规定。

传播自由是一种权利,新闻传者如果没有这种权利,也就难以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反过来,新闻传者也不能只享有自由权利而不履行责任义务。

(2)影响巨大而资源有限。新闻媒介的正面积极影响和负面消极影响都很大,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公共利益。而其资源则是有限的,包括物质资源,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资源,受众的注意力资源,因而新闻媒介不应“占着茅坑不拉屎”。

(3)以自律求自由。对传者的权利要有尽可能大的保护,尽可能小的限制,而如果传者自律不够,便只能施以他律,而过度的他律又会损及新闻自由。

3.新环境带来新问题

新媒体传播的自由度是利弊共存的双刃剑,对新媒体传播的问责难度又更大,尤其是对微博微信等传播和新媒体的跨国越境传播。如许多国家对不知建在哪里的揭秘网站头痛不已,对色情网站也防不胜防。

新闻传媒的全球化主要以商业化运作手段展开,并且迫使相关市场上的公有和国有传媒也趋于商业化,以取得相应的市场竞争力。这又给加强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遏止商业化的消极影响,都带来了新的难度。

4.西方的新闻自由和传媒责任问题

争取新闻出版自由,是西方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统治提出的口号。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有的执政者又“屁股决定脑袋”,只给自己、不许别人有新闻出版自由。经过几十年、有的国家上百年的反复拉锯,终于确立了新闻出版自由原则,新闻媒介得到迅速发展。然而,滥用新闻出版自由,有悖新闻职业道德的情况也日益严重。

如在19世纪的美国,许多报刊沦为个人和少数利益集团的工具,或肆意攻击他人和对立党派,毁坏他人名誉,或黄色新闻泛滥,制造耸人听闻的虚假新闻,等等。

这时的思想界也已认识到,人并不总是理性和明智的,并不总是会选择优质的信息和意见。还有许多受众缺乏对媒介的批判和监督能力,又倾向于接受低级趣味的内容。随着传媒的发展,众多下层民众成为传媒市场的主体。一些传媒降低格调以迎合市场,大量采用黄色新闻手段,渲染肤浅庸俗、刺激轰动、色情暴力等内容,乃至侵犯个人隐私。同时忽视有意义的内容,还起了维护现状、阻碍社会变革的作用。

自由竞争的市场必然会走向垄断。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媒业与其他行业一起进入垄断时代。自由竞争、信息与意见的自由市场名存实亡,一些垄断性传媒机构又只传播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和意见。有的传媒则屈从于大广告主的压力。

这些都给社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遭到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强烈批评。于是面临着政府出面干预新闻媒介的可能,而政府干预又是违背西方的新闻出版自由主义原则的。

5.社会责任论的提出

1942年12月,时代出版公司的创办人亨利·卢斯建议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对新闻自由的现状和前景开展一项调查研究。经费由时代公司提供20万美元,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提供1.5万美元。哈钦斯挑选了一批专家学者,组成“新闻自由委员会”,开始进行这项研究。

该委员会共13名正式委员,有法学教授、经济学教授、政治学教授、哲学教授、宗教哲学与伦理学教授、人类学教授、历史学教授和政治家、教育家、银行家。还有4名外国顾问、包括时任中国驻美大使的胡适博士(他于1944年回国后无法参加这项工作)。哈钦斯任主席,因此该委员会又被称为“哈钦斯委员会”。

194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该报告总结了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见解。同年,该委员会的成员威廉·霍京发表著作《新闻自由:原则的纲要》。这两个文本成为新闻媒介社会责任理论的奠基之作。

过去中国学者以为,哈钦斯委员会是对新闻自由提出异议,实际上该委员会不仅不反对新闻自由,而且要寻找出拯救新闻自由的途径,克服实践中的问题,使之能被更好地实行。

中国学者的误解是由翻译错误引起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在篇首提出:“The Commission set out to answer the question:Is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danger? Its answer to that question is:Yes...”这句话曾被翻译为:“本委员会首先回答的问题是,新闻自由是危险的……”显然,这不符合原文,或许与当时(1980年)中国的出版环境有关。

正确的翻译应该是:“本委员会打算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中吗?答案为:是的……”这正道出了该委员会的主旨:拯救新闻自由于危机之中。

新闻自由委员会的主要创新观点有:

(1)自由的实现要有具体条件。包括拥有自由行为所必需的手段和设备,没有来自外部的不当阻碍和控制,但要受到他人相等的自由权利的限制,以不损害他人的、公众的自由为界线。

(2)公众的利益高于媒介的自由。媒介不能为所欲为,让公众只有避开的权利。相反,公众有获得新闻的权利,“知的权利”。保护新闻媒介的自由,仅仅是为了通过媒介保护公众的权益。因此:

(3)媒介机构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公众对媒介的需求。新闻界在社会和政治中有特殊地位的,其自由应与责任相伴。这些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全面、客观、重要的信息和解释;提供交换意见的论坛、包括发表与自己相反的意见;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美德;监督政府、保卫个人;维持财务上的自足、即经济上的自立,不受利益集团的左右。

(4)对新闻自由的主要威胁已来自新闻界自身。政府对新闻自由的威胁已经退到次要地位,而新闻界如不约束自己,只图私利,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反而损害公众的利益,那么公众将不得不呼吁政府、或通过自己的组织来管制新闻界。

(5)政府也可采取措施(这与过去认为政府绝对不可插足新闻媒介有所不同)。政府不能只是消极地允许自由,还要积极地保护自由,包括制定传媒业的反垄断法规,支持新入行的传媒业者,以遏制媒介过度集中、缺乏必要的竞争性,保持意见市场的多元性。必要时政府可创办自己的媒介,作为私有新闻工具的补充。

6.社会责任论在西方的实践

(1)社会责任理论提出后不久,就被许多国家接受,对私有传媒形成一定的压力,包括舆论的影响、受众的选择。此时正逢电视大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办起公共电视台,由国家、政府和社会出资,公共机构拥有和管理。

西方人士又提出对不承担社会责任者如何问责,纷纷建立起新闻媒介评议机构。

如1953年7月英国成立了新闻界的自律组织——新闻媒介总评议会。1991年在评议会的基础上建立了新闻媒介投诉委员会,其中非新闻界的委员达到了40%,还建立了独立的财政委员会,以使该委员会独立于新闻界,从而更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约束力。它公布的《业务准则》涉及:准确性、辩护机会、隐私权、骚扰、对悲痛和冲击的侵扰、歧视、财经报道、机密信源、未成年人等。它做出的裁决具有准法律效力,犹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违反规约者将受重罚。美国也出现了新闻评议会、专业协会、内部督察员、媒介批评期刊等。

(2)对私有传媒缺乏钢性的问责措施。他们虽然大都标榜独立,但绝大多数仍受经济利益的左右,又往往与政治势力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一般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广告收入为重要经济来源,因而特别注重受众的数量和质量,同时又迎合目标受众中的多数人,重刺激、轰动、趣味,新闻报道也有娱乐化、媚俗化倾向。社会责任论虽有道义的力量,但没有很大的威慑力,更没有强制力。

(3)公有传媒也有问题。目前西方各国的报刊基本上是私有的,网络媒体绝大部分是私有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则有一部分是公有的。公有在这里指的是公共所有,既不同于国有,也不属于某个社会团体或政党,名义上独立于政府,但实际上许多公有传媒都有半官方色彩。一般由国家、地方议会或议会选定的独立委员会——如加拿大广播电视委员会CRTC,决定其基本方针、经济预算和拨款、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人选,并监督其服务于社会公益的状况。

公有媒介要提供有益于社会、但并不一定能获得最多受众的内容,如精英文化、高雅艺术、公益传播、教育和儿童节目。许多公有电台电视台起初不播广告,且很少纯娱乐性内容,经济来源稳定、不用通过市场竞争,与私有台明显不同。公有台刚出现时,弥补了市场上的不足,赢得了较多的受众。然而,公有台有“大锅饭”可吃,或还有垄断性地位,使其缺乏竞争压力和创造活力,呈现出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懈怠浪费和官僚主义,节目呆板俗套、吸引力不强。

而私有媒介可以完全按市场需求、受众口味提供内容。私有台又很快把公有台能吸引受众之处学了过去。同时,社会越来越要求所有传媒承担社会责任,受众也越来越成熟,迫使许多私有传媒的内容也向公有的靠拢。有些私有传媒原本就很注重社会效应,其经济上的独立、对政府的批评监督又强于公有传媒,更符合西方人士对媒介的期望。这些都增加了私有媒介的市场竞争力。

于是公有媒介的市场份额每况愈下,不得不在内容和经营上与私有媒介趋同。于是西欧在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广播电视私有化浪潮,不仅允许和新办了许多私有台,还有一些公有、国有台也转为了私有。其余的公有台则尽力提高吸引力和竞争力,在媒介内容和经营管理上越来越多地采用私有台的做法,如增加纯粹娱乐性节目和商业性广告,遂越来越像私有台。于是许多专家和公众提出:既然公有台花了公众的许多钱,还不如私有台受欢迎,既然公有台与私有台的内容已很接近,既然报纸大都是私有的,那么还要不要公有台?21世纪初,虽然公有台的经济支出逐年增多,有些国家给公有台的拨款却逐年减少,例如加拿大。

7.中国的新闻自由和传媒责任问题

1)目标和内涵

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的目的是使人民幸福,包括使人民享有人类历史上最充分的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应能享有比资本主义国家中更多的民主权利,为此也需有更多的传播自由。

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签署颁布了《关于出版自由的法令》,其中保证:“在新秩序确立之后,政府对报刊的各种干预将被取消。到那时,报刊将按照这方面最广泛、最进步的法律,在对法院负责的范围内享有充分自由。”

我国新闻传媒社会责任的目标和内涵,简而言之,就是要全面发挥积极作用、防止消极作用。包括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信息,提供意见交流的平台,发挥信息、宣传、文化和其他服务作用;包括客观反映舆论、及时代表舆论、正确引导舆论、勇敢实施舆论监督,防止信息片面、思想误导等带来负面作用。

为此,需要全面发挥传媒的各种功能,满足人民的物质、精神和文化需要,满足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同时要防止各种功能的消极作用。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全面,尤其是信息沟通、意见交流和舆论监督方面。我们很容易以偏概全,不适当地限制某些重要功能。

对个人,新闻媒介是获取和发出信息(包括意见性信息)的重要工具。在大众传媒时代,社会环境很复杂、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很广泛,人们越来越难以不通过新闻媒介,直接获得足够的信息和实现足够的表达。新闻媒介有责任满足人们的这种十分基本、又十分重要的需求,并尽力防止自己的局限带来误导。同时,新闻媒介还要满足人们对知识、艺术和娱乐的需求,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价值实现。

对政党、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性组织机构,新闻媒介也要做好它们获取和发出信息的工具,包括了解环境、障碍和服务对象、活动效果,包括进行宣传、指导、教育和舆论引导。如党政机构了解民情,了解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发现为政之得失;宣传党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等等。同时又要防止宣传指挥的失误,或被别有用心者、损人利己者利用,如不适当地封锁信息,发布片面、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广告。

对社会,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守望环境、整合社会、集散文化等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环境保护。今天,我国新闻媒介有责任服务好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同时充分解放和发展传媒业自己的生产力;积极传播和创造先进文化;做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使我们的党更好地代表人民利益,提高执政能力;使我们的人民更充分地实现传播权利,满足传播需求;使我们的社会更和谐,发展更科学。目前还比以往更有对外传播方面的责任。

而从新闻自由与传媒责任的关系来看,实现人民的新闻自由,也是我国新闻媒介社会责任的重要内涵。充分发挥传媒的社会作用,就包含着、实现着人民的新闻自由。反过来,人民的新闻自由是传媒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使我们的传媒能够充分、及时地发挥作用,让人民了解情况、表达意见、反映愿望、实施监督,做好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帮助我们的党和国家代表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2)观念、方式和条件

新闻自由思想经过对封建主义的几百年斗争,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观念和实行方式。包括公民的知晓权、表达权、媒介利用权(包括反论权:公众可利用传媒,反驳传媒上的对其批评),意见广告权——公众可以付费在传媒上发表意见。此外还有自由采访、编辑、出版、批评,自由获得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对公众人物反向倾斜保护(公众人物受到新闻媒介不实批评的伤害时,对轻微的名誉侵权应容忍,不能要求赔偿,除非能证明传者确有恶意。媒介发生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必须让新闻界有“喘气的空间”)等观念和措施。

然而实行这些观念和方式要有一定的条件。在普通人不能拥有影响力较大的传媒时,往往只能让实力强大的传媒机构,以及对那些机构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政治力量,享有最大限度的传播自由。这正是资本主义社会难以克服的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要继承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包括新闻自由思想和相应的观念、方式中的有益成分。中国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正是借鉴了国外保障知晓权的措施。我们在指明资本主义社会无法解决普遍自由的物质条件时,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必要的、有用的思想、观念和方式也一起否定。

同时,我们又要让人民群众拥有实现新闻自由的物质条件。长期以来,我们以公有制解决人民掌握生产资料问题,以国有党办的方式解决让人民掌握新闻传媒的物质条件。现在我们正在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同时发展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模式。由于新闻媒介的影响之大,我们更应该尽力使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占有者和使用者,真正对所有者——人民群众负责,防止传媒脱离人民,所有者的权利有名无实,防止传媒被少数人操纵,甚至被野心家利用。为此要积极探索传媒改革、包括人民群众拥有传媒的多种形式,例如把事业性和经营性传媒分开,实行不同的体制。

实现新闻自由和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条件有经济、文化、思想、科技等等,而其中最关键的,则是政治体制及相应的新闻体制。

3)发展和进步

首先是思想观念要发展和进步。对新闻自由和传媒责任要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如果把新闻自由作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如果把传媒责任仅限于宣传、指导、教育方面,而对守望社会、建设民主政治、实现人民的权利等作用知之甚少,或不予认同,就会使新闻传播在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及时方面严重不足,使新闻媒介在意见交流、舆论监督方面障碍重重,宣传指挥有误时还会产生广泛、严重的危害。

同时要不断改进新闻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传媒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从社会需要来看,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在发展的过程中,又出现许多新问题,包括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迎合市场降低品位,娱乐化低俗化,忽视低收入人群,从商业化的方向背离社会责任。

还要充分发展新闻事业和产业,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优化传媒环境,包括健全法制、改进管理,健全市场、保持必要的多元化和竞争性。使我们不断趋于信息通畅、言路通畅、宣传有效、监督严密。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新闻自由可以有更多的实现机会和方式,媒介的社会责任也可以得到更充分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