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下列属于唐律12篇的是( )。[2014年真题]
A.职制律
B.杂律
C.贼盗律
D.十恶律
【答案】ABC
【解析】唐代法律集中体现在《唐律疏议》的规定中。《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与《开皇律》相同,共分12篇30卷502条,反映了当时最高立法水平。唐律12篇包括:①《名例律》;②《卫禁律》;③《职制律》;④《户婚律》;⑤《厩库律》;⑥《擅兴律》;⑦《贼盗律》;⑧《斗讼律》;⑨《诈伪律》;⑩《杂律》;⑪《捕亡律》;⑫《断狱律》。D项,《十恶律》不属于唐代法律的内容。
2对唐代的法律形式表述完整的有( )。[2007年真题]
A.律、令
B.律、格、式
C.律、令、格、式、典
D.律、格、式、典
【答案】C
【解析】唐代统治者,为维护封建法制的权威,严格贯彻守法与执法的原则。唐代的法律形式有:①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②令。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③格。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唐代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之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效力。④式。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效力。⑤典。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
3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除了律、令、格之外,还包括( )。[2004年真题]
A.式
B.程
C.例
D.比
【答案】A
【解析】唐代的法律形式有:①律。即唐代基本法典《唐律疏议》。②令。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③格。格在唐代的含义有别于前代,它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④式。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规则及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⑤典。唐代有《唐六典》,是行政法律的重要形式。律、令、格、式、典,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4下列关于唐律中刑事法律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2012、2017年真题]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自首原则
C.累犯加重
D.类推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唐代《名例律》中规定了八项刑罚适用原则:①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对因公致罪如“擅赋敛”而无私自获利者,处罚从轻。凡因谋私利犯罪者,处罚从重。②共同犯罪处罚原则。唐律对共同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关系,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处罚。③合并论罪原则。唐律对一个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主张采取“以重者论”的原则,只科重罪不计轻罪。④自首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包括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⑤老幼废疾减刑原则。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三种情况实行减免刑罚。⑥累犯加重原则。对累犯罪者加重处罚。⑦类推原则。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⑧化外人处罚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5唐代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 )以上案件。[2002年真题]
A.死刑
B.流刑
C.徒刑
D.杖刑
【答案】C
【解析】唐代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二、名词解释
1唐律类推原则[2004年真题]
答:唐律类推原则,是指在唐代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唐朝《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2《永徽律疏》
答:《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
3“八议”
答:“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适用刑罚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用“八议”。“八议”是唐律12篇中《名例律》的主要内容之一,属于一种特权法制度。
4“三司推事”
答:“三司推事”是指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的制度。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此外,唐代还设立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5唐律合并论罪原则
答:唐律合并论罪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主张采取“以重者论”的原则,只科重罪不计轻罪。若二罪相等,从一罪判刑,即“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并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合并论罪原则是《名例律》八大刑罚适用原则中的一种。
6化外人处罚原则
答:《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化外人处罚原则是《名例律》八大刑罚适用原则中的一种。
三、简答题
1简述《唐律》五刑的结构和主要内容。[2016年真题]
答:《唐律》中的五刑分别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具体内容如下:
(1)死刑,是指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许多,绞也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流刑,是指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的一种刑罚。唐律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的一种刑罚。唐律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2简述《唐律疏议》的十二篇结构与主要内容。
答:(1)唐律十二篇的结构
从唐律开始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唐律采用的是十二篇的体例,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
(2)唐律十二篇的主要内容
①《名例律》为整篇唐律的总则,规定了“五刑”制度、“十恶”制度、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制度以及刑罚适用原则。
②《卫禁律》规定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塞等方面的内容,它以维护皇权与国家主权为宗旨。
③《职制律》是有关官吏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的法律。它以区分官吏职责,惩办官吏不法为重点。
④《户婚律》是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它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家庭婚姻关系为重点。
⑤《厩库律》是有关牲畜与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宗旨在于维护官有资财不受侵损。
⑥《擅兴律》是关于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的法律,它以确保皇帝控制军队为重点。
⑦《贼盗律》。《贼盗律》共54条,是关于惩治贼盗犯罪方面的法律,它以维护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财产不受侵犯为主旨。
⑧《斗讼律》是因斗殴引起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它注重区分斗杀罪与故杀等罪的界限,并依人的身份不同实行同罪异罚的方针。
⑨《诈伪律》是关于诈骗与伪造方面的法律,它以维护皇帝玉玺、兵符、官符为重点,严惩带有政治危害的诈骗伪造犯罪。
⑩《杂律》是关于弥补各篇不足,规定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⑪《捕亡律》是关于逮捕、监禁与稽送人犯方面的法律。它带有强制措施性质,构成唐代诉讼法律的重要内容。
⑫《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方面的法律,它重点规定了审判程序与法官责任,构成唐代诉讼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答:(1)唐律的基本特点
唐律是中国帝制时代最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封建法律,其主要特点有:
①“礼法合一”
唐代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传统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维护了唐代统治。
②科条简要
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曾将773万余字的汉律令缩简为12万多字,立法作了重要变革。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代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唐太宗时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③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
唐律用语精炼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和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唐律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为举世公认。
(2)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对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4简述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1)隋唐时期的司法机构
①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②地方司法机构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2)诉讼审判制度
①诉讼制度
唐代诉讼制度较前更加完备,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在起诉上,唐律规定,诉讼自下而上进行,即先向县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不能越级告诉或受理。唐律还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制度,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队,或控告不实者,要受处罚。唐代还规定限制告诉的某些条款。
②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注重口供与法定刑讯制度;具引律令正条定罪与出入人罪;宣读判决与死刑复奏制度;严格规定刑罚执行程序。
(3)御史监察制度
中央设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三院之中,台院地位显赫,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中央百官监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察朝仪、巡视京都及朝会、郊祀等,以此维护皇帝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从唐太宗起,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定期巡视,发挥皇帝“耳目之司”的作用,纠举地方官吏的不法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