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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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 权

2.1 考点精讲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2.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物的特征

物具有以下特征: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包括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物一般指有体物;

物须有独立性。

2.物的分类

物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2)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把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3)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质产生新物的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5)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7)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将其划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的物。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4)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依据物的所属不同可将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依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依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从物权,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依据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可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利。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各类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

2.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返还请求权,即指物权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返还原物的必要前提是原物为特定物且必须存在。物权返还请求权在各种物权请求权中处于核心地位。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所谓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顺利占有的一次性的侵害行为,可以请求予以排除的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我国《物权法》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无法恢复物之原状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损害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