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思路与框架
对于一项区域研究而言,历史地理是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在没有深入原始史料之前,我基本接受了张修桂教授的结论,并注意到支撑这一结论的关键证据来自北宋初期《太平寰宇记》中的两条记录,即“莲荷山”和“康郎山”。而后,我阅读宋本《太平寰宇记》,却发现宋本并没有“莲荷山”和“康郎山”之记载。王文楚等在比较了其他版本之后,认定金陵书局本中“莲荷山”和“康郎山”条目,“非乐史原文,为后人所窜入”。由此,张文所引“莲荷山”和“康郎山”两条记载,并不能真实反映北宋初期及以前鄱阳湖的范围和位置,而是把明清时期鄱阳湖的范围误作为了北宋时期。本书第二章通过对唐宋史籍的重新梳理和考证,并结合在田野考察中发现的康山王氏祖先圹记等新史料,对此进行了重新讨论。
在旧鄡阳平原,汉高帝曾设立过鄡阳县。由此推测,两汉时期的鄡阳平原可能生活着一定数量的人口。至南北朝、隋唐时期,鄡阳平原逐渐向沼泽化演变,当地原住居民陆续迁离,刘宋永初二年(421)鄡阳县被撤销。[81]遗憾的是,由于这个演变是个渐进的过程,且经历了相对漫长的时间,加上遗留下来的历史文献很少,我们已经无法对鄡阳平原向沼泽湖泊化发展的详细过程进行描述,更难以对这种自然变化所引发的人群活动做细致的分析。尽管如此,我们的疑惑依然存在,在这场自然变迁中,原先生活在鄡阳平原的人群,到底去了哪里?今天鄱阳湖沿岸的人群会不会跟原来居住在鄡阳平原的人群存在某种关联?这或许是一个难以求证的问题,却启发了我的进一步思考,甚至成为我进入鄱阳湖研究的切入点。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没有证据可以说明二者之间存在关系。他们既非古鄡阳人的后裔,也非旧鄡阳平原而来的迁居者。由此,本书开始追问一些基本的问题:这些沿湖居住的人从哪而来?又是什么时间迁居到今鄱阳湖沿岸定居的?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阅读大量的族谱资料。在田野调查中,每到一个村庄,首先是寻找老人和族谱,然后才是其他的文献。令人遗憾的是,沿湖各姓的族谱,保存情况都不太理想,清代的谱牒已经难得一见,较早的大都只有民国时期的族谱,以1949年之后新修的族谱为多。据老人回忆,过去的老谱基本上都在“文革”中被当作“四旧”烧毁了。这对本书试图讨论人群的定居史问题带来了难度。所幸的是在族谱之外,我还搜集到一些其他类型的史料,如墓志铭、渔课册等,可以互补。
尽管本书会以一定的文字讨论鄱阳湖的自然演变过程以及沿湖人群的定居史,但本研究的旨趣却并非仅限于此。我们认为,一项关于特定地域社会的研究,必须基于对此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群由来的清晰了解。换句话说,正是因为鄱阳湖地区复杂的自然生态系统,从而在与周边人群的长期历史互动中,逐渐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地域社会。与以往区域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立足于“透过历史时间来研究特定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系统间的界面”,[82]即不仅关注人类活动和水域社会本身,更强调人类围绕自然资源的复杂互动。
在法学领域,关于某个自然物的“产权”起源问题有两种经典理论——“优先占有”和“劳动产权论”。前者认为人类对某个物体的权力源自在他人之前先占有它,也即第一个占有这个自然物的人可以优先拥有这个物的产权。后者认为人类起初处于普遍的无财产状态,只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及劳动,必须通过对自然物施加劳动才能获得产权。[83]实际上,“优先占有”理论关涉一个重要命题,即“时间与产权”之间的关系,并隐含着“先到者优先拥有”的理念。然而,“产权”并不能在时间上无限期地向前延伸,而是起源于过去某些决定性的时间点,如“君主许可”,或“优先占有”。同时,“产权”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就是说“产权”并不是永久性的权力,而是一种同时受着众多规则约束的权力。[84]
与上述两种理论相似,在实地的访谈中,渔民一致强调自己的祖先比别人来得早,即“优先占有”是祖先对湖面“有分”的关键原因。此外,在阅读沿湖各姓的族谱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明初”是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对于明清时期鄱阳湖区水面秩序的确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在各姓谱牒的记述中,屡次出现“闸办”和“承课”这两个关键词,直接触及洪武初年明王朝在鄱阳湖区设立河泊所的制度革新。循着谱牒提供的线索,第三章开始对明初鄱阳湖区的湖港“闸办”以及造册征课这一制度问题进行梳理。或许可以说,明洪武年间对湖池港汊的丈量和渔户网具的登记造册,大体确立了整个鄱阳湖区水面产权的初始秩序。对于明王朝如何编立渔课册,怎样进行渔户的管理和渔课的征解,渔课的具体种类和税额的确定等问题,以及明代渔课制度之演变等问题,本书第四章将进行详细的讨论。
虽然第四章已经谈及了明代渔课制度的演变问题,但主要集中在制度层面的讨论,并没有详细梳理河泊所裁革之后特别是清代渔课征解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实际运作情况。第五章将结合明清方志、地方档案以及在湖区发现的一批清代道光至光绪年间渔民缴纳渔课的执照和渔课册,对嘉靖以降渔课征解的制度演变以及基层社会图景进行尽可能的说明。
在渔课制度之外,本书也有兴趣去了解那些活动于鄱阳湖上的普通人以及他们的日常生计模式和社会组织形态。众所周知,在华南沿海一带,生活着一群舟居或棚居的“水上人”,被称为“疍民”。[85]由此,有人认为江西的“九姓渔户”可能就是类似“疍民”的“水上人”。但是,那些登记在渔课册中的渔户都有明确的都、图信息,并非不在籍的“水上人”。本书第六章将对《王阳明全集》中有关安义县“九姓渔户”的记载进行重新梳理和解读,并结合其他文献对历史上鄱阳湖水域的活动人群以及生计方式展开细致的分析。相对于那些定居的农业社区而言,对渔船户的管理明显更具挑战性。该章进一步讨论了明清政府是如何对这些活动于鄱阳湖水域的渔船户进行管理的,在治理方式上是否与陆地社会不同。
各家族对湖区资源占有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地方传统和国家承认这两个因素,而地方传统最主要表现在各自的定居历史和身份确认上,国家的承认则需要以“承担纳税义务”作为必要的前提,二者共同决定了地域社会中哪些家族可以占有和使用自然资源。此外,随着家庭人口的自然增长,会出现分家析产的过程,不仅家庭本身会出现分户,连带着原有家庭占有的湖港也会在产权上出现“股权”的分割。这一变动关涉到人群和社会两个问题,凸显的是家族内部的资源分配和产权析分过程。另一个并行的过程是,明初各家族通过向王朝承纳国课而获得的湖池水面也会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进行转让,导致“湖分”超出“族产”范畴,进入一个更大范围的市场网络,由此造成水面产权结构以及使用关系的复杂化。
鄱阳湖拥有两个变动的物理“表面”。一个是“春泛渺水”时的水面,一个是“冬干枯水”时的水底。只不过,“枯水”水底的形态更为复杂,不仅包括了湖田、草洲等土地形态,也包括了枯水之后的小面积湖池、深潭以及人为拦堑水道形成的各种水面。明末以降,鄱阳湖地区存在一个活跃的“水面权”交易市场。由于水面不能像土地一样进行空间上的物理分割,“水面权”的交易无法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只能以虚拟的“股”或“分”为单位进行转让。在清代,“水面权”的交易主要有一般租佃、永佃和杜卖三种形式。实际上,不仅“永佃”概念存在于民间社会,而且“永佃”这种交易形式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只不过,这种“永佃”并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而是受到了非市场因素的影响。
在明清的渔业生产实践中,鄱阳湖区渔民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渔场捕捞规则,也找到了若干条可以预防以及处理渔业纠纷的有效方式,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了渔民之间的纠纷和械斗。与全球其他近海渔场的案例相似,鄱阳湖区渔民也更趋向于解决捕捞过程中各类船、网之间的物理干扰和捕捞场地、捕捞时点的分配问题,但没有资料和证据显示渔民试图直接解决渔业资源的提取问题。明初的“闸办”登课,从国家层面限定了谁可以在特定水面捕鱼的问题,但却没有对渔民的捕捞行为建立起有效的限制规则,而渔民社群之间的调处和沟通机制,以书立“合同议约”的方式对渔民的捕捞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官方形成互补。
第七、八两个章节,分别讨论了水面权交易市场和渔民社群调处机制的存在对湖区资源分配和产权秩序维持上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市场原则和民间调处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解决湖区渔民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于是,清代鄱阳湖区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渔业纠纷控告到了官府层面,试图通过官方及法律途径解决冲突。在第九章中,一批新近在鄱阳湖区发现的渔业诉讼文献向我们详细展现了民间渔业纠纷进入官府司法审判阶段之后的历史过程和审理困境,揭示出国家司法制度、湖区社会秩序以及二者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的互动和妥协过程。该章发现,渔业纠纷的两造多以家族为主,这与土地社会以个人或单个家庭为主的讼争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渔民社群一直试图借助官方的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但一旦陷入诉讼官司之中,却意味着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而地域“隔属”困境下的审判,不仅容易让案件的调查取证陷入僵局,更会让原告陷入无休止的候审。
在州县官正式审讯陷入困局之后,地方社会的民间调解就会积极行动,在两造之间寻求和解之道。地方社群的调处行为,很难说完全出于自觉,也会受到州县官的影响。如果说在诉讼的开始阶段,两造并不会轻易接受戚友的调解方案,而是对官府做出正义的判决仍然抱有希望。但是,在“久讼不决”和“劳力伤财”的现实面前,两造更容易参与和解,做出妥协。而参与调解的人,大都是地方上有功名的监生、生员、职员人等,以及地保、族长等。这些人在促成两造和解、允服之后,就会向州县官呈交息词,出示和解字据,请求销案处理。在诉讼和调解之间,体现了国家与地方的复杂互动,二者共同塑造着地方社会的秩序。在历经长时间的诉讼而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民间调解就会重新成为司法审判的补充措施。
[1](清)陈骧修,张琼英等纂《鄱阳县志》卷五《山川》,清道光四年(1824)刻本,第30页a。
[2]谭其骧、张修桂:《鄱阳湖演变的历史过程》,《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第42页。
[3]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4]Micah S. Muscolino, Fishing Wars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in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09;陈冠任:《萌动、递嬗与突破:中华民国渔权发展史(1912~1982)》,台北,政治大学历史学系,2013;彭宁:《晚清中韩渔业纠纷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沼河港及鄱阳湖草洲暂行管理办法向中南军政委员会的报告》(1952年7月9日),江西省档案馆:X035-2-692。
[6]〔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第11~19页。
[7]《关于渔业生产问题的调查报告》(1961年9月9日),江西省档案馆:X100-1-149。
[8]《关于捕捞场所和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1961年8月12日),江西省档案馆:X100-1-149。
[9]可参见Thomas W. Merrill,“Introduction.(Symposium:Tim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mon Law),”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1986, Vol.64, pp.660-665; Richard A. Epstein,“Past and Future: The Temporal Dimens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 1986, Vol.64, pp.667-722.
[10]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第97页。
[11]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96~113页。
[12]〔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王亚新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第217~219页。
[13]〔美〕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第3页。
[14]苏力:《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译者序),载〔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1~20页。
[15]苏力:《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译者序),载〔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第9页。
[16]〔日〕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第46~48页。
[17]可参阅〔日〕中岛乐章著《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中华书局,2013;春杨《清代民间纠纷调解的规则与秩序——以徽州私约为中心的解读》,《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张佩国《民间法秩序的法律人类学解读》,《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18]这一系列资料的扫描电子件保存于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资料室,经过5年多的整理,目前已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详见曹树基主编,刘诗古、刘啸编《鄱阳湖区文书》(全10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关于这批文书的发现、收集与整理过程,可以参阅本书的《附录一:鄱阳湖区文书的发现、收集与整理》。
[19]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20]陈春声:《走向历史现场》,《读书》2006年第9期,第24页。
[21]科大卫:《告别华南研究》,载华南研究会编《学步与超越:华南研究会论文集》,香港,文化创造出版社,2004,第9~30页。
[22]陈春声:《走向历史现场》,《读书》2006年第9期,第24页;刘志伟、孙歌:《在历史中寻找中国——关于区域史研究认识论的对话》,东方出版中心,2016。
[23]第1辑主要包括黄国信、赵世瑜、黄志繁、张应强、连瑞枝、黄海妍、温春来、郑锐达、郑振满九位学者,第2辑则包括陈贤波、贺喜、肖文评、谢湜四位学者的专著。
[24]目前只出版了第1辑,包括郝平、胡英泽、韩晓莉、张俊峰四位学者的专著。
[25]许怀林:《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的历史考察》,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许怀林:《宋元以前鄱阳湖地区经济发展优势的探讨》,《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第1~8页。
[26]谭其骧、张修桂:《鄱阳湖演变的历史过程》,《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第30页;张修桂:《中国历史地貌与古地图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62~180页。
[27]朱海虹、苏守德等: 《鄱阳湖的成因、演变及其三角洲沉积》,《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研究所集刊》第1号,科学出版社,1983,第28~38页。这一系列研究成果可见于江西省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和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一起编辑出版的《鄱阳湖地图集》,科学出版社,1993。
[28]朱海虹、苏守德等:《鄱阳湖的成因、演变及其三角洲沉积》,《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研究所集刊》第1号,第28~38页;另见于苏守德《鄱阳湖成因与演变的历史论证》,《湖泊科学》1992年第4卷第1期,第40~46页。
[29]朱海虹、苏守德等:《鄱阳湖的成因、演变及其三角洲沉积》,《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研究所集刊》第1号,第33页。
[30]魏嵩山、肖华忠:《鄱阳湖流域开发探源》,江西教育出版社,1995,第1~13页。
[31]吴修安:《唐宋时期鄱阳湖流域的环境变迁与地域社会》,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2016,第6~7页。
[32]吴修安:《唐宋时期鄱阳湖流域的环境变迁与地域社会》,第37~48页。
[33]陈序经:《疍民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46。
[34]〔英〕华德英:《从人类学看香港社会:华德英教授论文集》,冯承聪等编译,香港,大学出版印务公司,1985。
[35]如鲁西奇、宋翔提到滨海人群根据其生计可分为“渔户”、“灶户”和“艇户”,可参阅鲁西奇《中古时代滨海地域的“水上人群”》,《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鲁西奇、宋翔《中古时代滨海地域的“鱼盐之利”与滨海人群的生计》,《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36]贺喜:《亦神亦祖:粤西南信仰构建的社会史》,三联书店,2011,第5页。
[37]萧凤霞、刘志伟:《宗族、市场、盗寇与疍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
[38]王崧兴:《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之研究》,台北,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1967。
[39]黄应贵:《王崧兴先生的学术研究》,载黄应贵、叶春荣主编《从周边看汉人的社会与文化:王崧兴先生纪念论文集》,台北,中研院民族学研究所,1997。
[40]王崧兴:《龟山岛——汉人渔村社会之研究》,第82~87页。
[41]Xi He and David Faure eds., The Fisher Folk of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 An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of Boat-and-Shed Living, Ox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16.
[42]贺喜:《从家屋到宗族?——广东西南地区上岸水上人的社会》,《民俗研究》2010年第2期。
[43]胡艳红:《江南の水上居民:太湖渔民の信仰生活とその变容》,东京,风响社,2017。
[44]刘翠溶编《自然与人为互动:环境史研究的视角》,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第1页。
[45]刘翠溶编《自然与人为互动:环境史研究的视角》,第1页。
[46]胡英泽:《流动的土地: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7页。
[47]可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唐家龙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法〕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著《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许明龙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
[48]胡英泽:《流动的土地: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社会研究》,第7~9页。
[49]李玉尚:《海有丰歉:黄渤海的鱼类与环境变迁(1368~1958)》,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
[50]胡英泽:《流动的土地: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社会研究》,第7~9页。
[51]王建革:《水乡生态与江南社会(9~20世纪)》,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传统社会末期华北的生态与社会》,三联书店,2009;《农牧生态与传统蒙古社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52]吴赘:《“农进渔退”:明清以来鄱阳湖区经济、生态与社会变迁的历史内涵》,《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53]吴赘:《民国以来鄱阳湖渔业与地方社会——以余干县瑞洪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江西师范大学,2009。
[54]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189~203页。
[55]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56]杜洪涛:《金代公共资源问题的一个侧面——以大都大兴府仰山栖隐寺与三家村的“山林”之争为例》,《史学集刊》2014年第2期,第115~121页。
[57]〔美〕穆盛博(Micah S. Muscolino):《近代中国的渔业战争和环境变化》,胡文亮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第6~7页;此外,还有一本关于美国加利福尼亚渔业(California fisheries)的研究专著值得提及,详细讨论了渔业中的生态与法律议题,可参阅Arthur F. Mcevoy, The Fisherman's Problem: Ecology and Law in the California Fisheries, 1850-198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58]傅衣凌:《〈王阳明集〉中的江西“九姓渔户”——附论江西九姓渔户与宸濠之乱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第63~68页。
[59]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上海小说林活版,1906。
[60]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上海书店,1984。
[61]中国渔业史编委会编著《中国渔业史》,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
[62]〔日〕中村治兵卫:《中国渔业史の研究》,东京,刀水书房,1995。
[63]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齐鲁书社,2004。
[64]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第340页。
[65]徐斌:《明代河泊所的变迁与渔户管理——以湖广地区为中心》,《江汉论坛》2008年第12期,第84~88页。
[66]杨培娜:《明代中后期渔课征纳制度变革与闽粤海界圈占》,《学术研究》2012年第9期,第120~126页。
[67]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48~60页。
[68]徐斌:《明清河泊所赤历册研究——以湖北地区为中心》,《中国农史》2011年第2期,第65~77页。
[69]鲁西奇、徐斌:《明清时期江汉平原里甲制度的实行及其变革》,《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013年第3期,第149~197页。
[70]徐斌:《清代水域上的征课体系、产权与湖区社会——以湖北大冶河泾湖册为中心》,《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4卷第1期,2016年4月,第73~106页。
[71]徐斌:《以水为本位:对“土地史观”的反思与“新水域史”的提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年第1期,第122~128页。
[72]梁洪生:《捕捞权的争夺:“私业”、“官河”与“习惯”——对鄱阳湖区渔民历史文书的解读》,《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48~60页。
[73]徐斌:《明清湖池水域所有制研究——以两湖地区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1~8页。
[74]〔美〕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编《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李超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彭凯翔:《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产权制度:若干评议》,《经济资料译丛》2016年第3期。
[75]〔美〕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编《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李超等译;彭凯翔:《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产权制度:若干评议》,《经济资料译丛》2016年第3期。
[76]张小也:《明清时期区域社会中的民事法秩序——以湖北汉川汈汊黄氏的〈湖案〉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第189~201页。
[77]万振凡、周声柱:《清以来鄱阳湖区民间纠纷处理的历史惯性——以都昌、鄱阳两县为中心》,《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09~115页。
[78]李敏:《“权势格局”与业权归属:鄱湖湖草洲纠纷的历史考察——以银宝湖黄土湖为中心》,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09。
[79]胡荣明:《民国鄱阳湖区的水利纠纷研究(1928~1948)——以水利纠纷档案为中心的考察》,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2008。
[80]〔美〕步德茂(Thomas M Buoye):《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张世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6页。
[81]谭其骧、张修桂:《鄱阳湖演变的历史过程》,《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第42~51页。
[82]可参见刘翠溶、伊懋可主编《积渐所至:中国环境史论文集》上册,台北,中研院经济研究所,1995,第8页。
[83]〔英〕约翰·洛克(John Locke):《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6,第18~33页。
[84]可参阅Thomas W. Merrill, “Introduction.(Symposium:Time,Property Rights,and the Common Law),”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1986,Vol.64, pp.660-665; Richard A. Epstein, “Past and Future: The Temporal Dimens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1986,Vol.64, pp.667-722.
[85]陈序经:《疍民的研究》;Xi He and David Faure eds., The Fisher Folk of Late Imperial and Modern China: An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of Boat-and-Shed Living, Ox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Press,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