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法治:农村法律问题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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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案例:高某是高村人,二十六岁嫁给了赵村的赵某,在出嫁之前高村村委会分给高某承包地3.2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高某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赵某家,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高村村委会以高某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高某她所承包的3.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高某多次同高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高村的土地,遭高村村委会拒绝。最后,高某将高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高某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评析:女性是半边天,农村女性对新中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贡献不可磨灭。党和国家尊重妇女各项权益,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立场和政策是一贯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广大农村的落实情况也是好的,绝大多数农村妇女还是满意的。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乡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性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地方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其他与土地承包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受到损害。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地方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政策规定不尽完善,执法不力;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挫伤广大农村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也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形象。甚至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指出: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因此,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般来说,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离婚妇女如在原居住地继续生活,应与其他成员同等确权;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离开原居住地,尊重其本人意愿是否确权。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可见,高村村委会强行收回高某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土地应由高某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