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小前提的双重目的
确定小前提在方法论上具有双重目的:一是事实认定的功能。在司法三段论推理方法中,法律事实这一小前提是法律适用的起点。任何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启动和结论的得出,都是以事实的确定为基础的。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事实问题,需要从实践出发,满足实践需要的理论,从科学地处理问题到能够富有理性地讨论问题。[1]这就决定了认定小前提担负着认定案件事实的功能,完成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过渡的任务。一方面,它是三段论中的小前提。按照逻辑的三段论,法律规范是大前提,而法律事实是小前提。确切地说,法律事实是小前提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事实,就无法按照三段论推理的要求,进行演绎推理。另一方面,事实的确定是找法的前提。只有确定了事实才可能确定将要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成文法体系中,法律规范本身具有抽象性,通常适用于规范某一类事实。只有适用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使得该抽象的法律规范在具体个案中实现裁判的结果。所以,探寻案件事实的过程即形式推理的过程非常重要。就一般情形而言,在法学教学中,通常是就法律案件来寻找相关的法律后果,这种对解决法律问题的训练是有效的。[2]只有保障了事实的真实,才能保证结论的妥当。裁决的质量依赖于探寻案件事实的过程。
二是找法的功能。这就是说,在事实认定中,要不断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的连接点。在适用方法论的过程中,除了找法之外,重要的就是具体确定法律事实的法律属性。而确定事实要件的过程本身也是找法的过程。确定了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后,也为当事人找法提供了明确的前提。从事实中提炼出来的法律关系越准确,则找到相应法律规范的难度越小。因为在具体个案中,法律事实或许具有相同之处,但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首先确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事实,而且该种事实需要确定为法律事实,从而才能依据该事实寻找裁判依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如何被确定为法律事实,尤其是如何被确定为要件事实,则需要经过方法论上的识别、归类、整理等过程,通过这些操作,最终使生活事实被确定为规范事实,并与大前提相连接。
这两种功能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方法论上的事实认定不仅在于还原案件的事实,而且在于为将来案件的裁判确定事实依据。在大多数案件中,其难度表现在事实的认定方面,尤其是对许多的民事纠纷来说,在事实已经初步确定之后,可能不需要复杂的法律适用,凭借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就可以得出结论。例如,在欠债还钱的案件中,只要认定了欠债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真正的疑难案件在现实中比较少见,而只有在疑难案件中,才会涉及复杂的法律解释问题,由此也决定了,在小前提的确定过程中,必须形成事实要件和规范要件的互动关系。
注释
[1]Friedrich Müller,Juristische Methodik,Berlin,Duncker und Humblot GmbH,1989,S. 21-22.
[2]see James A. Holland & Julian S. Webb,Learning Legal Rules,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p.23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