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学方法论与民法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法律适用的技巧或技术,它是法律适用的科学。方法论绝不是解决如何立法的问题,而是解决如何司法的问题,故以法律基本完备为前提。法学方法论涉及的范围很宽泛,包括对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在适用中的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方法论跨越了各个部门法学,是各个部门法在适用中的基本规律和经验的总结,基于这一原因,方法论也可以以不同的法律在具体适用中为对象而区分为民法方法论、刑法方法论等。当然,这并不是说,方法论没有超越于一般部门法的原理,而只是说,以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适用为研究视角,更有利于发现法学方法论的规律。
本书之所以以民法的适用为视角,主要原因在于,民法方法论最集中体现了法学方法论的特点,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从法学方法论的起源来看,其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早期罗马法虽然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其主体部分在民法领域。而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著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可以说主要是以民法为对象展开的,近代的萨维尼等学者更是在研究罗马法文献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了近代民法体系,同时也在解释的方法论上留下了宝贵的遗产。从这些大师的著作中,实际上已经涉及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内容,即民法解释学,因此,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法学方法论主要是以民法文本为主要解释对象的。
从近代以来的法典化运动来看,民法典往往是各国最先颁布的法律,法学方法论产生之初,就是以民法为其解释对象的。法制史上的偶然,也使得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本上从民法解释学中脱胎而来。因此,我们说民法解释学最充分地体现了法学方法论的方法和思想,也可以说,法学方法论是从民法解释学中诞生的。从大陆法系的法学发展历史来看,民法学一直是法学思想的发源地。民法学作为法学思想发源地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民法解释学的理论广泛地被其他法律部门的学者所吸收和借鉴。
第二,民法既是行为法,又是裁判法。民法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裁判功能的作用重大,而且,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受理的案件80%都是民事案件,所援引的法律都是民事法律。与此相适应,民法中所包含的成文的法律规则也是数量最多的。民法中包含了很多基础性的概念,这些概念的解释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规则解释的前提。例如,“占有”、“财物”等概念,其含义的界定也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此外,民法协调的利益关系的类型也是最丰富的,总体上讲,它既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协调平等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其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的丰富性来看,是任何其他部门法都无法比拟的。
第三,法学方法论在民法中运用得最为充分和全面。就法律解释学而言,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也是在民法中运用得最为全面和充分。例如,就漏洞填补来说,民法中没有类似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因此,有可能认可法律漏洞,并进行漏洞填补。而在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可能受制于法律原则,不可能全面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民法的内容丰富,因此,其解释适用需要很多解释方法。例如,社会学方法、比较法方法等,即使在其他法律部门适用有限,也可以在民法中获得广泛适用的空间。另外,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法官对其进行解释时,拥有更大的解释权限。在私法领域,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规则,这就使得法官在解释民法时应当尽可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这也意味着,民法以保障权利为目的,在法条运用上弹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因此运用法学方法的空间较大。可以说,民法学是培育和孵化法学方法论的最佳土壤。
第四,民法法典化也要求方法论在其适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大陆法系也称为民法法系,民法典是大陆法的重要标志,因此,民法典往往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对象,同时,其在适用中的规律也成为方法论的主要素材。另外,民法法典化也意味着,要通过各种解释方法来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生活,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作为成文法代表的民法典是稳定难变的,因此,在后民法典时代更需要法学方法论的方法对民法予以补充和创新,民法体系才能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