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应用精解:会计科目使用+经济业务处理+会计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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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仅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付款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后付款。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4.1 销售商品取得应收票据

1.业务概述

商业汇票按其是否带息,可以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

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上标明利率,汇票到期时,承兑人除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款外,还应按票面金额和规定的利息率计算支付自票据生效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制度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是一项短期债权。

2.账务处理

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收到对方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图2-17所示。

图2-17 销售商品,取得应收票据

3.案例解析

【例2-17】 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货已发出,货款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按合同约定3个月以后付款,B公司交给甲公司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17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4.2 票据到期

1.业务概述

当企业接受的票据为带息票据时,到期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需要向对方收取利息,商业汇票的利息是出票人使用货币资金的成本,它是按照使用货币的时间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对付款人来讲,承担的利息是费用;对收款人来讲,收到的利息是收入。

商业汇票的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商业汇票的利息=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上式中,“票面利率”一般指年利率;“票据期限”指自签发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时间间隔。商业汇票的期限,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票据期限按月表示时,应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4月1日签发的3个月票据,到期日应为7月1日。月末签发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那一天为到期日。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成月利率(年利率÷12)。

票据期限按日表示时,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天数计算。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计算其中的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例如,4月1日签发的90天票据,其到期日应为6月30日(90天-4月实有天数-5月实有天数:90-30-31=29(天))。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2.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的带息商业汇票,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和确定的利率计提票据利息,计提的利息一方面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另一方面冲减财务费用。

带息的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未计提利息部分),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图2-18所示。

图2-18 商业汇票到期收到款项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应收票据”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图2-19所示。

图2-19 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

3.案例解析

【例2-18】 甲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B公司,货已发出,货款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按合同约定3个月以后付款,B公司交给甲公司一张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17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3个月后,该应收票据到期,甲公司收回款项117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票据  11700

(2)如果该票据到期,B公司无力偿还票款,甲公司应将到期票据的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应收票据  11700

【例2-19】 B企业2×18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甲公司,货已发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元。收到甲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5%。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年度终(2×18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时。

票据利息=234000×5%÷12×4=3900(元)

借:应收票据  3900

 贷:财务费用  3900

(3)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

收款金额=234000×(1+5%÷12×6)=239850(元)

2×19年2月末发生的票据利息=234000 ×5%÷12×2=1950(元)

借:银行存款  239850

 贷:应收票据  237900

  财务费用  1950

(4)如果票据到期甲公司无力付款,B企业应将带息应收票据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借:应收账款  237900

 贷:应收票据  237900

其余的利息在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2.4.3 票据贴现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应收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票款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业务活动。

2.账务处理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利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图2-20所示。

图2-20 票据贴现

3.案例解析

【例2-20】 甲公司2×19年1月销售A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A商品销售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A商品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乙企业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公司收回款项117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乙企业  117000

(3)如果甲公司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没有追索权,假定甲公司该票据贴现获得现金净额115830元。

借:银行存款  115830

 财务费用——票据贴现  1170

 贷:应收票据  117000

2.4.4 票据转让业务

1.业务概述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转让他人时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签章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

2.账务处理

企业为取得所需物资而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按应记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图2-21所示。

图2-21 票据转让

3.案例解析

【例2-21】 假设乙公司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铁厂,用于购买钢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2000元,增值税额为10540元,并签发转账支票一张,补付货款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2340元,材料已到货并验收入库。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6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540

 贷:应收票据  70200

  银行存款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