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公司法
第三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公司与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公司的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掌握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公司法》中的基本公司形态。
【关键概念】
公司 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上市公司
引导案例
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是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钻井公司、香港公司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请问:
(1)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钻井公司、香港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如果你是法官本案该如何判决?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法律传统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对于公司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法条中指明了我国公司的形式和性质。《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基于此,可将公司的定义简明概括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润为目的的。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不仅将公司与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相区别,而且还将公司与承担着行政或社会职能的非商事企业和其他组织相区别。
近些年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兴起。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在考虑利润最大化目标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债权人、社会公司等)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新闻链接
万科等房企称自愿回购天津爆炸受损房屋
2015年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包括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国有房地产企业组成首批“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随后,万科、瑞湾、大振华3家房企于2015年8月27日宣布加入承诺收购天津“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受损居民房屋的行列,成为天津地产企业社会责任联盟的第2批成员。万科公告表示,特殊时期,公司将响应政府号召,接受客户解除合同的要求。
2.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作为主要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指出,“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既然是企业法人,就要符合法人的基本特征。对于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4项基本要求,公司当然要全部满足,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法人性特征使公司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
想一想
公司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3. 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
公司必须是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采用的组织形式也必须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形式。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冠以“公司”名号,但是依据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而设立的企业组织,就不由《公司法》调整。
此外,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还强调公司的社团性特征,即公司是股东共同出资的集合体。
然而,随着公司法理论的发展,现代西方各国对一人公司大多采取了认可的态度。我国1993年《公司法》只承认国有独资公司一种一人公司的形式,现行《公司法》则进一步允许由一名自然人或一名法人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解决一人公司与社团性的冲突,学者们提出了股份社团说、潜在社团学、特别财产论说等各种学说。
延伸阅读: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公司罗辑思维网http://www.luofans.com/articles/960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公司法名称命名的单项法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这部法律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经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3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有关公司规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类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公司内容的部分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背景资料:《公司法》修正案新亮点
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4-01-03/100624973.html
(二)公司法的特征
1.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以其作为调整对象的公司法,毫无疑问属于组织法。但是公司法同时也具有行为法的特征。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所进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公司债券发行与转让等与公司组织特点密切联系的活动关系进行规制和调节,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公司法也是一种行为法。组织法是第1位的,行为法是第2位的。
2. 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按照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强调的是商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营利性。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司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各国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因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不当影响正常经济秩序,都对公司加强了干预,如对登记和公告程序的严格要求等,现代公司法已经逐渐具有了公法的特征。可以说,公司法是国家公法限制和干预较多的一个私法领域。但从性质上讲,公司法仍然是私法,是比较典型的被公法化了的私法。
小知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3.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从公司法的法律规范上看,公司法规范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并且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公司法中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将一些内容法定化和制度化,并且还规定了违反公司法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司行为的干预。同时,公司法中又有任意性的规范。对于一些不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和事项,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或自行约定内容。这也正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4. 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由于公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十分重要,各国都非常重视对公司的立法,公司法本质上是国内法。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公司的活动已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之内。为了适应这一经济活动的特点,各国在制定公司法的时候,往往要使本国的公司法既要符合本国国情,又要尽量与国际接轨,以保证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公司法又具有一定的国际性。而且就公司法规范本身而言,其主要是一些技术性规范而非伦理性规范,因而更有利于各国在立法上相互借鉴。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基于公司法的定义及公司法的内容,可以看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侧重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 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发生于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及变更章程中发起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公司在设立和解散程序中发起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等。就这种关系的内容而言,既有股东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也有股东相互间的人身关系。
2. 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虽在法律上互为独立人格,但股东仍基于投资对公司享有股权,所以与公司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股东要行使股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必然产生以自益权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以及以共益权为内容的管理关系。这些关系都要由公司法予以调整,是公司法的重要规范对象之一。
3.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正常的公司运营所不可缺少的。为保证公司组织活动的有序进行,形成高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自我约束机制,公司法必须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4. 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由于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因此公司在设立、变更和解散等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发生种种具体的行政关系,包括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审批和业务指导关系,以及公司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注册登记关系等。公司法对此也有原则规定。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整范围宽窄不一,但所有的公司法都不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关系进行调整,而只是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公司经营活动,如买卖合同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等,则不由公司法调整,而分别由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专门法律来进行调整。
与公司组织关系有联系的活动,主要有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等问题,公司法基本上不涉及,这些由证券法来加以调整。
综上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法定种类
1.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基本分类
按照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几种类型。
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
2.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的基本分类
英美法系国家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一般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是指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如果从广义上理解股份的含义,封闭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
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向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并且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公司。开放式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二、公司的法理分类
1.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在进行对外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在公司内部关系上,由于每个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与股东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不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而在于公司资本是否雄厚。公司股东间也无须特殊的信任关系。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既以股东个人信用又以资本实力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想一想
从公司的信用基础角度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属于什么公司类型?
2. 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不同,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或支配,并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的公司。
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子公司虽然被母公司控制,但其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子公司在对外活动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在责任承担上,子公司也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3-1
A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经调查,A公司占有B公司75%的股权,C公司占有B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C公司的股权结构中,A公司占有90%的股权,D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D公司的股权结构中,A公司占有90%的股权,E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E公司的股权结构中,A公司占有87.5%的股权,B公司占有12.5%的股权。法院为准确界定A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B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请问:法院可否将B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为什么?
【解析】判断可否将B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关键在于认定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B公司实际上几乎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二者分别以其各自的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应追加B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3. 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不同,公司可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又称总公司,它是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本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本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本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严格地说,分公司并不是公司,只是本公司的附属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尽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只是最终的责任要由本公司承担。
想一想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4.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的分类
按照公司国籍所属国不同,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境内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中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登记设立的公司。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我国《公司法》专设“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章,来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严格地说,跨国公司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它体现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控制与信赖关系。跨国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性的公司集团,包括了母公司、子公司、本公司、分公司等复杂交错的关系。
延伸阅读:VIE与合伙人制 马云控制权背后的幽灵
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4/0512/06/9S1B898100253B0H.html
三、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形态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基本的两种公司形态。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但公司对于其债务则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该特征是与无限公司等要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的重要区别。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证明股东出资的凭证是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出资证明书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同时,我国《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可自由转让有明显的不同。
(4)公司设立与组织的简便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其组织机构也比较简单、灵活,如果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1~2名监事行使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在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上也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简便。
(5)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的信用,而不在于股东的信用,具有资合性特点。同时,为了保证股东之间较强的人身依赖关系,各国立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都有上限的规定,同时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可能破坏公司人合因素的情形做出一定的制度安排,具有人合性特征。
延伸阅读: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与缺点
法律快车网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yxgssl/20130429134213.html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同有限责任公司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除此以外,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
(2)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之一。股东通过认购股份(其表现形式是股票)出资,股东的出资额以股份为单位计算。同样,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及范围也是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延伸阅读: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与缺点
法律快车网http://www.lawtime.cn/info/gongsi/gfyxgssheli/20130428134199.html
(3)公司资本的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既可以选择发起设立,也可以选择募集设立,公司成立后,还可以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向广大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正因如此,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均无最高人数限制。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自由的,一般不受限制。此外,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和广泛性,还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这样广大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才会有所了解。
(4)公司设立及组织的复杂性。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需要对外招募股份,所以其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也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简单灵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组织机构。这种完备的组织机构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而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5)公司组织浓厚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本身而不在于股东。而且通常由于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间并无人身信赖关系,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课堂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不同?它们各自都有什么优势和弊端?
(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背景资料
中国第1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州设立
2006年1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第1天,上午9点半,温州人王毅诚从温州市工商局领取了他期待已久的“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众不同的是,这家公司只有一个人。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了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据介绍,这家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突破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人的限定后,中国成立的首家一人公司。中国第1家一人公司在温州诞生具有特别的意义,对于以个体私营经济闻名的温州来说无疑是一次极好的机遇。据介绍,1979年11月30日,中国第1家个体工商户也同样诞生在温州。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唯一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这唯一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尽管只有一个股东,但这个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只有在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想一想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设立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都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身份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公司章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则由独资股东一人制定。
(4)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法律要求股东依法行使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自行决定。
(5)财务会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股东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主体,其他法人或个人均不得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投资主体的特定性。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都不能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虽仅为一人,即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单一股东却并不因此而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仍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新闻链接
宝钢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2004年2月,刚刚成立2年的国资委向国务院提出,在中央企业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并得到了国务院的同意。2004年6月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国资委在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全国第1家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上海宝钢集团依照《公司法》改建为规范的国有独资公司,并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工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这表明宝钢已从国有独资企业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从过去受《企业法》调节转变为受《公司法》调节。同时,宝钢在中央企业中第1个建立起外部董事超过半数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2.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决定了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地位有别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这主要表现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可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外,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还可以行使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本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部分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其中,部分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部分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数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专任制度。所谓专任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兼职。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较一般公司的竞业限制的规定更为严格。它不论兼职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的事由,也不问兼职是否损害本公司利益,原则上予以禁止,除非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公司负责人兼职而疏于对公司的管理,并避免因此而造成的对国有资产的损害。
案例3-2
2014年2月,某汽车集团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改制完成后,董事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进行了几项重要决策,包括:向大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人民币。2014年12月,该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实现向多元化的集团公司转变,决定与上市公司方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经过数月的磋商,双方就合并相关的公司调整、资产处置、职工安排等事项达成了基本一致,拟定了合并协议。该协议经方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讨论表决获得了通过后,汽车集团公司董事会便决定付诸实施。
请问: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所做出的几项决策合法吗?为什么?
【解析】向大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决策合法。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行使这样的职权。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亿元人民币的决策和与上市公司方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决策不合法。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虽然可以基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还可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决定,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出。
(四)关于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1. 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由上市公司的概念可知,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股票已经公开发行。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只有股份总额中具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已经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
(3)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使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但其股票未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上市公司。
法条链接
《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③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我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为了保障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小知识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2)董事会秘书。在我国,董事会秘书是法定的必设的机关。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特殊决议规则。《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合练习题
课堂讨论案例
张研、王虎打算合资兴办一信息咨询类企业,在选择企业的形式上2人出现了分歧。张研想要成立一家合伙企业,他认为合伙企业的优势是成立门槛低、管理灵活,并且不用缴企业所得税,经营失败申请破产就行,也没什么风险;而王虎想要成立一家公司,他认为公司听起来就比合伙企业规模大、正规,自己再当个董事长更是可以在朋友们面前炫耀一番,而且听说公司都是以投资人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出资人面临的风险小。
请问:他们2人的说法都对吗?如果你作为律师回答他们的咨询,你会给出怎样的建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