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证据控制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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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创新之处

(一)死刑的证据视角新颖

本书冲破实体、程序二元划分的传统桎梏,独辟蹊径,从证据角度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死刑的控制问题,提高了证据在死刑控制中的地位,这是本课题研究视角的创新。

(二)创设死刑的证据控制理论

1.证据图景理论。依据不同的证据组合可以在人的头脑中形成不同的事实模型,不能说哪种模型更能反映事实的真实面目,因为真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不可重现。但这些不同的证据组合事实模型,只要能合理说明其证明意义、符合逻辑判断规则、满足法定事实特征与本质,就可以判断这些证据构成的事实图景是真实准确的。证据图景理论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事实证明理论,切合司法实践中诉讼各方在事实认知上的冲突镜像,推动事实证明的可接受性理论观点。

2.沉没证据理论。沉没证据理论认为,审前程序收集到的证据,会因为合法性和关联性上的瑕疵以及证据图景的不同组合需要、人或自然因素的污染等因素导致不能全部应用于司法证明,但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准确性和死刑适用的慎重性,仍应广泛地收集证据,为此而耗费的证据是沉没证据。依据沉没证据理论,可能在个案中,浪费了大量的证据资源,但从死刑司法证明的整体看,会有助于推动一个国家死刑司法证明的准确性,死刑适用的合理可接受性,获取更加可观的证据利益和司法收益。

3.证据人文理论。本书从死刑案件证据运用中的证人特殊保护、证人拒绝作证、法律援助等特殊制度中提炼出证据人文理论,主张在死刑的证据控制中注入社会伦理关怀、弱势群体利益保障等人文理念。

(三)创建死刑证据控制的新制度

本书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再吸收创新三个创新层面都有所建树。其中代表性的制度创新主要包括:

1.创建DNA检材强制鉴定规则。DNA证据作为当代科技证据的突出代表,以其高精度的准确概率在查明事实真相、纠正司法裁判错误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为保证死刑案件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对有DNA检材的案件,必须进行DNA鉴定,以确保死刑司法证明的强度,对有检材而不鉴定的案件,被告人不能判死刑。

2.创建证明标准分层设置制度。依据无罪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等基本刑事法原理,对于死刑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证明标准从积极与消极两方面进行分类建构。

3.创建多元化证明责任制度。根据死刑量刑的特殊性,为拓展死刑案件证据信息的来源,创建了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等在内的多元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重构死刑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体系。